我国监狱武力使用现状研究

2019-12-13 20:59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警械武力人民警察

张 杰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 德阳 618000

警察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工作时可能会面对突发状况,需要借助具体的、特殊的、具有强制性的手段予以制止、约束和打击。国际警长协会将警察武力定义为:“警察用以迫使不服从的嫌疑人服从所必要的手段的总称”。这样的定义界定了武力使用的实行方,实施对象,对象的行为特征等。

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警察武力给予明确的解释,而是以具体的“口头警告”“徒手控制”、“使用警械”“使用武器”等行为代替,如:《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警察的武力使用往往是一种动态过程,就是依法合规地处置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一、武力使用原则

(一)依法使用原则

在我国,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狱法》、《枪支管理法》等。武力使用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权力,依法使用是警察武力使用的根本原则。习近平同志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行者。”警察的武力使用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比例适宜原则

警察武力使用的比例适宜原则是指警察使用武力的等级要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抗拒程度相匹配,具有法定的比例,一般而言,警察在处置事件时往往实行“+1”原则,即警察武力等级要比犯罪嫌疑人武力水平高一个等级。

(三)低伤害原则

警用武力等级要与对抗水平处在对应等级,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在达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往往采取对犯罪嫌疑人伤害相对较小的手段。警察武力使用处置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一方面,人民警察要保证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处置,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则需要看到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既要合乎法律规定,又要避免使用过当。

二、监狱警察武力使用现状

我国监狱警察执法活动主要为维护监区安全稳定,教育矫正犯罪分子,监狱武力使用主要有徒手控制、警械具控制、警用武器等种类。合法合规的武力使用有利于保障人民警察自身、其他罪犯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也有利于监管改造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国家安全工作实现从分散到集中、迟缓到高效、被动到主动的历史性变革。我国监狱工作总体向好发展,正处于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阶段,监管焕然一新,但是个别监狱仍然存在监管不力、武力使用不当、观念陈旧等问题。

三、影响监狱警察武力使用因素

(一)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监狱警察武力使用面对的重要因素,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组成。一方面,监狱环境相对封闭,容易触发群体事件。另一方面,监狱内各种环境相对固定,罪犯一日生活生产活动具有一定规律性,并且受监狱警察的监管。人为环境是监狱警察武力选用的重要因素,从人数上来说,面对不同数量的罪犯,处置方案是完全不一样的。

(二)个体因素

个体因素主要指监狱警察和罪犯双方,包括的多种情况,如:个体身高、体重、身体素质、警察技能掌握水平、罪犯反抗程度等。警察和罪犯这两个群体个体都存在较大差异,面对不同对象则需要选取不同的武力等级和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监狱法》、《枪支管理法》赋予监狱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呈继续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各项法律也不断修订,民警和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监狱警察武力使用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细致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狱警察执法行为,导致了监狱警察使用武力法律依据不够,底气不足,这就容易造成了监狱警察武力滥用和不作为。

四、制定我国监狱武力使用规范可行性

武力使用规范是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武力使用等级,形成武力使用规范。针对监狱具体情况,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分类,有利于增强警察对武力使用的理解,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有利于监管秩序良性发展。

细化武力使用条例,明确每一级武力使用的等级,使警察执法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由于监狱执法环境的特殊性,按照冲突双方身份分类,按冲突人数区分武力等级,确定武力等级和增减条件。

五、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制定武力使用规范

目前,我国监狱警察执法主要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于法律的层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属行政法规,于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一方面,《条例》细化了警察执法,另一方面,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警察执法环境和民众维权意识等情况不断发展,我国监狱武力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并且比较滞后。

鉴于此,根据罪犯冲突人员、人员数量、反抗强度,细化武力使用标准,形成武力使用的具体规范,针对监区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制定警告-徒手控制-警械具具-警用武器具体使用规范,帮助民警处置情急情况时直接“对号入座”简化武力选用过程,制定小组战术方案,制定重大狱情预案。对武力使用进行规范,利于警察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二)强化技能训练,构建培训体系

致命性武器作为警察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一是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二是在必要时候给予严重违法犯罪份子有效打击。还要更新监狱武器装备,加强一线民警非致命性武器装备配发。非致命武器是指依法安全使用时能使人员暂时失去抵抗力而不剥夺其生命或者使装备、设施和设备失去功能的专门武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迅速制止继续违法犯罪活动,为警察执法提供有力保障,从人性角度而言,还能保护犯罪分子生命安全,不会对周边人群造成恐慌,非致命性武器有利于提高警察执法积极性和合法性。

警用武力训练应遵循实战原则,贴近实战就要不断强化技能训练,提高民警警务技能的水平,因此,建立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武力使用规范,建立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基地,实行统一培训,实行“逢晋必训”原则,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统一标准组织教学。切实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更新执法理念,提高监狱警察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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