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的相关研究

2019-12-13 20:59孙君梁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原件隐私权证据

孙君梁

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河南 南阳 473000

近些年,随着多媒体时代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人比比皆是,网络犯罪、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犯罪的惯用方式,网络犯罪的猖獗也促进了电子取证的发展,电子取证也成为当前收集犯罪证据的主流手段,电子取证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收集到有效的、大量的电子信息,当然电子取证的方式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办案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犯罪分子捕捉到了电子取证的漏洞,利用计算机实施更高端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取证的有效性,同时也对这项取证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19年过国家公安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时针对电子取证方面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通过这项规则可以更加细化电子取证的相关环节,有利于电子取证更好的服务大众。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电子取证技术也变得越来越先进。正是由于科技的进步,使得运用计算机犯罪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应用电子取证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今电子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三点:1.类型复杂。其形式大多为数字化的信息,需要采用高超的技术进行处理。2.易篡改性。因为电子取证依靠的是电子载体,而电子载体比较脆弱,所以很容易被人为的删改和损坏。3.高科技性。因为电子证据的保存、提取等方面均需要高超的科技和人才,所以必须对电子取证的技术和人员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具有的问题

(一)效力有待增强

从我国刑事诉讼电子取证的发展上看,最为凸显的一个特点就是缺乏具有效力的法律依据。因此目前我国就对电子取证制度方面进行了完善,虽然通过对制度的完善能够体现出我国对电子取证的重视程度,但是从我国电子取证效力上看,并没有十分有效的法律法规。

(二)反取证技术的影响

随着电子取证技术的不断提高,反取证技术也再慢慢的发展。反取证技术主要就是指通过删除或者隐藏电子数据的方法,使得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根本找不到具有说服力的电子证据。其主要是犯罪分子将病毒植入计算机当中,并对数据进行隐藏、篡改和删除,一旦应用了此病毒数据就难以恢复,给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三)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所正常拥有的,是享有私人秘密的权利,也是每个人所独有的人权之一,所以必须对其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使用电子证据的主体,特别是刑事诉讼的侦查人员,在侦查的过程当中,肯定会涉及到具有个人隐私的电子证据,而在权利人毫无察觉的时候获得其个人隐私,这时就很容易出现非法泄露的情况。

(四)证据采信相对困难

目前,电子取证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困难,在2016年,我国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研究》,在文件中着重强调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检察院、法院要对取证的电子信息反复核实,仔细审查。对于数据的真实性方面,也要原原本本的恢复数据的真实性,特别要关注的是审查移送的信息的是否为原始数据;如果数据无法移动时,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解释和说明;对于电子数据有增加的部分和删减的部分,是否附有说明等方面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对于电子证据的三性又是缺一不可的,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在某种程度上会存在证据采信的问题。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的改善措施

(一)加强数据恢复取证技术

数据恢复技术对电子取证来讲非常的重要,因为一旦犯罪者取得了控制系统的权利就会将相关的证据删除,消除犯罪痕迹,所以为了保护电子证据,就需要工作人员对删除的证据进行恢复,但此过程的难度非常大,甚至没有可能,此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先进的数据恢复工具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不过这些恢复工具也存在着无法恢复或者被覆盖的可能性发生,因此还应该重视恢复删除证据的精准程度和效率,以确保电子取证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加强取证技术的数据恢复能力对电子取证的发展尤为重要。

(二)建设原件认定规则

由于电子证据都是虚拟的,因此很容易被篡改,所以在有关原件认定规则上,我们不可把传统的证据认定规则用于电子取证方面。要是我们能够经过哈希函数证明电子证据没有篡改,就可以认为它满足原件认定的规则。并且在实际应用当中我们也应该采用其他的认定规则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加以认证,光靠一种规则无法认定原件的准确程度,所以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以证明其是原件,具有证明的效力。

(三)加大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对个人隐私方面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电子证据应用程序,而且无法对使用的主体采取行为限制,由此就加大了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发生。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1.对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采取惩罚。2.必须持有电子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带有相关部门开具的搜查文件等。3.将法律和技术相融合,注重电子技术的应用方面,同时对电子取证展开限制性要求,确保公民的隐私不受侵害。4.对于取证过程中的私录情况,应遵循有关的原则要求,一旦私录的内容侵犯了权利人的隐私,不管其有没有法律效率,均应该将得到的证据资料定为不可采取的证据,要是所私录的内容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而且还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则可将其证据资料定为可采取的证据,其就不属于侵犯隐私的范围。

四、总结

如今随着科技和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电子取证的技术方面也有了更多的要求,要求取证人员的素质水平要高。并且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合作,才能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安全,在犯罪案件当中具有主动权。另外,还应重视个人隐私方面,限制主体的取证行为,确保电子取证的有效。本文主要探讨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效力有待增强、反取证技术的影响、隐私权的侵犯,本文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的改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数据恢复取证技术、建设原件认定规则、加大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相关单位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刑事诉讼电子取证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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