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反洗钱监管研究

2019-12-13 20:59谭振宁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证券业证券公司证券市场

谭振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辽宁 大连 116001

证券市场产品特有的多元化及高流动特征,增加了资金的隐蔽性,加上证券市场投资媒介的可转换性,为犯罪分子组合变现非法款项和合法所得提供了可能,增加了证券行业反洗钱的风险,并对监管带来了挑战。

一、证券行业洗钱风险点概述

证券业洗钱行为的主要阶段包括处置、离析和融合。

(一)处置阶段

在处置阶段,洗钱分子会对犯罪所得作出初步处置,通过将犯罪所得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实现合法收入和犯罪所得的混同。该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在于证券公司对账户的审核及管理,一旦证券公司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或者同洗钱分子存有串通行为,会造成虚假开户和非实名开户。

二是证券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其工作人员会利用该制度缺陷进行违规操作,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

(二)离析阶段

在离析阶段,洗钱分子会对其非法所得在证券市场中开展系列操作,借助不同账户和机构推动非法所得资金的频繁流动,从而掩盖非法所得来源,模糊所有权关系及其非法性质。该环节存在的风险主要源自证券二级市场,洗钱分子和庄家通过幕后控制股价,推动资金和收益在不同账户间隐蔽性的流转。证券公司继而利用内部账户帮助机构客户进行支票套现,并将该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实现模糊非法所得的目的。

(三)归并阶段

在归并阶段,洗钱分子会将经过证券市场清洗的非法所得转入同其犯罪行为不存在联系的机构或者个人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制度,提取清洗后的资金需要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该阶段洗钱分子会通过撤销指定交易以及转托管等方式在不同证券公司之间转移其持有的股份,经过对股份的数次转移,最终售出股票,模糊资金来源。

二、洗钱对我国证券业的危害

就洗钱行为的危害来讲,上至国家的稳定发展,下至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均会产生严重危害。本文主要分析洗钱对我国证券业的危害。

(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经营风险

洗钱分子将证券公司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之一,增加了证券公司异常账户及异常交易的风险,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使其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

(二)打破供求平衡关系,扰乱证券市场价格

就证券行业的功能而言,其能够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资起到引导和再配置的作用。洗钱行为使的非法资金流入市场,人为干预市场供求关系,扰乱了市场价格,导致证券市场的运行偏离正常轨道,违背效率原则。证券市场的价格由供求关系来决定,洗钱行为直接导致非法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使得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因人为操作而受干扰,直接干扰了证券市场的价格,从而侵害投资者利益。

(三)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洗钱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国家金融监管,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根本性干扰,危害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从而也影响了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影响我国在国际反洗钱组织的评价

反洗钱需要跨国合作,多国共同监管,若对洗钱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则会影响我国在国际反洗钱组织的评价,为日后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添加了不信任与合作难度。

三、证券业反洗钱监管存在的困难

(一)针对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可疑交易未能建立标准

2007年8月以来,证券行业开始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在该制度下,证券公司不再以现金为交易媒介,由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的资金将直接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就使得证券行业主要在离析阶段被洗钱分子用于实施洗钱行为。洗钱分子一般会借助复杂的证券交易变更犯罪所得形式,从而将非法所得融入一般经济体系。因此,在目前的反洗钱模式下,证券行业反洗钱的关键在于对可疑交易的监控。但实践中,针对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可疑交易标准的证券公司屈指可数,仍有一部分证券公司对其面临的洗钱风险未给予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从而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深入了解客户比较难

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客户的深入了解,但从制度上看,证券公司深入了解客户还存在一定困难。在开户环节证券公司能够同公安系统联网就证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验,但就机构客户信息的真实情况证券公司尚无法通过同工商信息系统联网作出进一步核实,使得证券公司无法掌握机构客户控股股东的身份信息。实践中,受制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账户开立环节,证券公司无法区分普通客户和可疑客户,尤其是对机构用户,证券公司更是无法掌控其真实的经营情况,从而无法对账户的最终受益人作出判断。建议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推动证券公司更好的掌握用户真实情况。

(三)国际洗钱成为难点

证券市场的开放性及交易品种的多元化使得国际洗钱成为证券业防范的重点,但目前我国在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责任及跨境监管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加大了国际洗钱监管的难度,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如何持续识别境外B股客户的身份,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如何界定证券公司和海外代理机构的职责等问题。

(四)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操作难度大

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统筹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因素来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但该指引并未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加上前文所述的证券公司对客户信息掌握有限,使得证券公司在理解和操作中存在差异,增加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难度。目前,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面,证券公司往往依据客户自身提供的数据来进行,为洗钱分子违规操作提供了可能。

(五)业务部门缺乏主动的反洗钱意识

为更好的开展反洗钱工作,证券公司内部一般都设立合规部门,配置有反洗钱专业人员。合规部门一旦监测发现可疑客户或可疑交易,便联系业务部门就客户的身份信息作出进一步核实。但实践中,证券公司往往将资产较多、交易量大的客户界定为核心客户,并从公司经营着眼,在客户身份信息核实以及提交可疑报告方面存在诸多顾虑。因此,使得类似可疑交易的发现均是由上往下,前台部门主动发现、主动报告的几率较低,进一步制约了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效率的提升。

(六)监管部门设置的监控指标时效性与灵活性仍待加强

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是一行两会共同监督的制度,实践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上报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标准,并由其承担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但中国人民银行所设定的指标并未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面对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创新,例如“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等监管标准,在实践中仍需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保持其时效性与灵活性。

四、我国证券业反洗钱监管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

反洗钱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制反洗钱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及证券交易所,并对其拥有的反洗钱权利义务作出界定,使以上主体能够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推动反洗钱工作更好的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定反洗钱制度;二是对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三是要针对性的做好反洗钱工作培训;四是严肃惩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主体。此外,监管部门还应推动建立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化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分别规制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责任。

(二)完善可疑交易标准

证券公司应建立一套系统的可疑交易标准,在标准的设立上,应遵循主观分析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全面考量证券行业洗钱犯罪行为的特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行业周期性变动等因素,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立足第三方存管制度这一现实基础,建立一套由证券公司及存管银行为主体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三)监管部门协助证券公司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在客户信息收集方面,证券公司主要以客户提供的资料为主,使得资料收集面窄且无法排除客户提供的虚假信息。建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客户身份信息识别:一是建议证监会协调公安部门,使证券公司能够仿照商业银行系统关联联网核查系统。同时,和工商局查询机构客户的信息沟通平台,推动客户身份识别深入开展。二是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客户提供的重要信息独立开展专业性核实,尤其是要做好国外客户的身份信息识别,为证券公司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四)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监控指标

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均构建了“可疑交易监控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证券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旨在及时发现、处理监控到的反洗钱交易风险。但考虑到证券市场具有波动大的性质,加上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缺乏专业性,使得投资者投资的频次更多情况下取决于市场行情。因此,在市场环境由熊市转为牛市时,很多长期闲置的账户会集中启动,使得交易量迅速增加,资金的出入也会较为频繁。该交易数据的频繁变动,使得很多账户被界定为可疑账户,使得监测目标的确定缺少了针对性。因此,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的转变灵活调整监控指标,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率。实践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主要由证券公司员工人工鉴别为主,但人工鉴别交易同员工个人的反洗钱专业能力、法律意识以及道德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从源头上提升证券公司内部反洗钱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是目前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改进提升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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