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 16:04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管辖权纳税人税务

李 涛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学者在国际交流方面明确规定,就是在相同项目上,不同税务机构对于纳税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样的税务征收情况是相同的。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同的税务机构对于纳税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与单独设置的重复征税项目存在一定的偏颇,他们认为,缴纳税务的主体可以是纳税企业,收取税务的主体应是国家团体。上世纪六十年代DECD在阐述资本的税务环节明确指出:国际性质的重复税务征收项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执行,税务征收及缴纳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客体可以选择是个人也可以选择是企业。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一)国际重复征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实行“一带一路”的经济发展路线,让中国经济发展带动周边国家经济发展。让周边国家搭上中国发展的快车、便车。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联系在加强。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融合越来越多。跨国投资者必然会充分利用世界经济发展来获得越来越多的收益。重复性的征税项目只会打击这些巨头的投资热情,从而影响资金流的注入与流通,对于市场的贸易并不是有力的。尤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会严重影响市场活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国家间的经济利益分配

形成不可调节重复征税现状,主要是各国自身利益考量实行不同税收政策,尤为突出的是税收管辖政策和相关因素的认定标准,是征税的重要因素。它容易导致国家间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对国家间经济合作甚至国家间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造成各国间经济利益分配不均,且发达国家容易占得优势。

三、消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对策

(一)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我国采用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以来源地管辖权为主的原则,原因是我国经济情况决定的,我国在国际资本和技术流动中,表现为输入国,大量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厂,获得高额利润,使源自我国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增加。此情况下,我国不能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独占地位的要求,更注意维护和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许多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的所得增多,所以,我国坚持以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兼采居民管辖权,在现阶段是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优选。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法律应对

中国发展经济,引进资金,给予外商一些优惠条件。而对于有效的原住民在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抵消重复征税,但由于优惠税率下实际抵免额度较小,在没有税收饶让条款的情况下,我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的优惠往往又被居住国实际占有,税收优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差异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

对于当地人出境的各种税务条件,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减免。一旦境外税负轻于我国,可以实现全部抵免,消除重复征税,并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税负重于我国的情况下,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一定程度能改善居民纳税人的状况,减轻其重复征税的负担。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应对

各国之间贸易往来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实行不同税收政策,尤为突出的是税收管辖政策和相关因素认定标准,是影响征税的重要因素。国家间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进而对国家间经济合作甚至国际友好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造成各国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发达国家易占得优势。这样在国际交往中,两国家之间的贸易可以联手对重复征税进行定义归纳,从局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两国之间贸易往来更加和谐,减少各种重复征税及偷税漏税情况比例。双边协定从税收博弈来看,在合作策略中不是完美消除重复征税的途径,它也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与单边措施相比,是现阶段最有效的方法。

四、结语

当前科技发展程度,国际法律的普遍应用已远不止改革开放时代。对于一些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各种纷争,国际重复征税是一项很关键的任务。同时对其进行充分研究也是对各交往国利益负责的必然要求,以及对各国交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行平等公正的贸易交流,才能有效促进地区及国家经济、金融等方面的发展。配合当前形势,努力推行“一路一带”,才能在有限资源条件下创造更多的可能,为经济发展带来更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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