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璇
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宋代是在五代十国后建立的新政权,经历了地方割据与战火纷争,因此,宋朝建立后在中央和地方制度的设置中都体现出了高度的中央集权的思想,其吸收了唐代法制的精髓,并根据自身不断发展的时代特征进行改进,因此在社会制度发展、农业经济以及科技方面的发展都有了极大的进步。其中司法制度的发展更是成为了中华法制史上既具有代表性与开创性的一个朝代。
宋朝统治者注重法制建设,主张“以法为治”,制定了享誉世界的《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体现出了浓厚的法制理念。宋朝的士大夫更是熟读律法,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将国法、人情与天理进行整合,追求司法公正。
宋朝开立之初便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思想,因此监察制度的发展尤为重要,建立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宋朝继承了唐代的监察设立体制,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变成独立的机关,享有广泛的检察权,直接依附于皇帝,由皇帝确认御史的任免,将唐代由宰相任免举荐的制度予以废除,实行现代的回避制度,凡是与宰相有亲戚关系或是故交、宰相举荐之人不得为御史,以此来保证御史台的监督职能。宋朝相较于唐朝,御史的职权范围更为扩大。从朝廷到地方州县,上至宰相下至文物百官,只要其有违反监察行为均可进行弹劾。宋朝的监察法规定御史弹劾百官不需要有实质性的证据,根据传闻即可进行弹劾。并且每月须向皇帝奏事一次,如果上任之后在百日内没有弹劾之事,便要被罢黜或者罚扣俸禄。这一规定虽利于督促御史行使职权,整顿官吏清明风气,但从中体现出的中央的高度集权思想,皇帝对下臣严重的防范心理,使得御史滥用检察权,朝廷人人自危。除御史外,宋朝还设立了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在地方宋朝设立了监司、通判监察体系。
另外由于宋朝独特的历史背景,其在赋税收入方面也规定了严格的监察制度。宋朝监察法不仅对检察官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还列了详细的违纪重罚之法。
1.司法侦查技术的进步
宋代的司法侦查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侦查发展史上具有空前绝后的地位,其著名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两部书籍至今对我国乃至世界的司法侦查都起着极大的影响作用。宋朝司法侦查人员已经对走访调查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了解,发展了化妆侦查、秘密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证人、见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还原经过。现代刑事侦查中常用的辨认、搜索等手段在宋代刑事侦查中也有体现。
2.司法审判中对证据的搜集
宋朝证据分类也极其完备,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宋代官员在审判中既具有审判智慧,对谲术进行了理论概括总结,还对与聋哑人的审问研究出了一套独特的审问方法,即将竹木等材质做成发音工具,让聋哑人放入嗓中,以此来模仿人的发音。
3.司法审判中对证据证言等的运用
宋朝最重要的证据改革便是对传统的“五听”进行了发展,审案中不再以“五听”为主,而是发展了甄别法、对比法、印证法等,防止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的先入为主和专断。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注重对契约的辨别,根据契约书写的纸张、材质、墨迹等来判断该契约签订的背景,以此保证案件的公正。
宋朝法律形式有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的日益丰富复杂,以及宋朝从上至下对彰法理,顺情理,遵天理思想的遵循,使得宋朝开拓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即将传统的审判程序分为审问和检法议刑两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官员负责。鞫官不得检法议刑,谳官不得审问犯人,两部门官员各司其职,不得逾越。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创立避免了冤狱案件的发生,同时对官吏的法律素养有着很大的要求,避免了胡乱判案,徇私作弊现象的发生。
宋朝建立后,在政治、经济、军事、农业、文化等领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在随后的几代中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其统治者上位后,为稳定社会收揽民心,采取了一系列怀柔的改革手段。一是轻简薄赋,减少农民赋税,大力支持农业发展,以农业的发展带动手工业、商业凋敝的局面。二是改革监狱生活,对监狱的饮食、生活环境予以改善和提高,并给予监狱内关押的贫困罪犯饮食,生病者给予医药。三是在司法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选用儒官进行审问活动,建立了鞫谳分司的制度,使得宋朝士大夫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知识,减少了冤狱、作弊现象的发生。四是宋朝统治者在立法方面修改的以往严酷的刑罚体制,采取轻罚手段,但注重刑罚执行。但在贪官污吏和盗贼流寇的处罚方面依然采取重罚的手段。
宋朝成立后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得宋朝士大夫追求真理的精神得以摆脱旧思想文化的束缚,其在治学方面追求“义理之学”,将义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得其在司法活动中倡导追求真理与正义,探求事实真相,而其怀疑与批判精神使得在宋朝的司法建设中不盲目遵从传统法制,开创了自己一些列独有的司法制度。
宋朝商品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私有财产意识得到提高,因此宋朝财产官司大量增多,对于这样的案件,宋朝司法官员一直倡导敦亲睦族,对当事人晓之以情理,重视教化的作用,以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官司,宋朝司法官员还大力发展了调解结案的作用,称之为息讼制度,虽然在当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宋朝在司法审判中的又一进步。
宋朝一改中国传统刑法中的重刑理念,推行了一系列富有人文精神的改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折杖法”。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种刑名根据不同的罪等用常刑杖折合决罚。被判处流放的罪犯用折杖替代,免除了路途遥远之苦;徒刑在折杖之后便可以得到立即释放。被押赴执行场所服役的犯人,在路途中应给予饭食、医药。此外犯人也可带其家属一起赴流放之地,免除分离之苦。
除民事和刑事审判执行中体现出的人文精神外,在其他司法活动方面也富有人文精神的内涵。一方面是对监狱进行了改革。将男女分开关押,生病罪犯单独关押。在监狱内生活条件方面,宋朝给予了罪犯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宋朝在继承了唐代制度的基础上对录囚制度又进行了改善。自宋太祖起,便把录囚变成了一种常制。而通过录囚活动,很多罪犯还可以在此时得到赦免或者减刑。
宋朝将我国古代的“人文精神”充分展现在了其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其对法律的重视、士大夫丰富的法律素养、对弱势群体的体恤都体现着“人文精神”的思想。使得宋朝司法达到了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新高度,为后来元明清的法制发展带来了优秀的成果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