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松 刘彦坤
1.黑龙江财经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2.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 绥化 152000
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满足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利用的制度框架,主体部分一般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理会及职业经理人,彼此之间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义务,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展开相互制衡。基于此,尽管在微观上公司治理结构是基于不同利益各方而形成的,但作为一种公司制度层面的关系,它具有相对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广泛地涉及到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方面因素;整体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完善,对于公司运营成效和生存优劣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法人拟制说”,它属于“法人学”的范畴,依据这一理论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意味着将公司视为股东所构成的联合体,它的主要价值在于明确采用何种制度来确保资本所有者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控制在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以内。另一种是“法人契约论”,这也是现代公司组织所遵循的主流理论,在这一理论下公司等同于一种“合约联结”,包括人力资本所有人、债权人、物之所有人等共同在内,关系更加复杂,也更适应自由经济市场。
结合以上两种理论,进一步探索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它首先要解决的是合理治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介入方式,这一点至关重要,例如对消解大股东、小股东之间的权责不对称现象。本质上,何为公司?这一问题并不难回答,法人契约论表明公司的存在价值,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的利益,所以“公平”问题并不是首先被考虑的,“利益”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基于此,进一步不难判断,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能够保障利益最大化同时实现权力、制度的优化配置和安排,目前大多数公司将其解释为“正激励”和“负激励”——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两个基本方向可描述为:(1)正激励问题,在实现可量化的个人贡献及奖励基础上,如何确保全体参与者能够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并促使企业组织更多地产出。(2)负激励问题,如何实现经营者行为的有效约束。
结合理论,从理想状态出发设计一个最优秀、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第一,满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平衡。所谓“剩余索取权”属于财产权范畴,可以理解为对“剩余劳动”的所求权,从马克思“资本论”观点出发,就是经营者对部分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也可以理解为对完全剩余价值的一种分流。而“剩余控制权”是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生成的权力,一旦在契约中明文规定,则这一命题就不成立,剩余控制权归属于资产所有者,具有很高的柔性特征,对于维护自身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所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往往风险越大,控制权就应该越大,以此来实现经营者在决策权方面的不断强化。
第二,建立一种动态转换的依存所有权结构。根据现代企业普遍遵循的法人契约理论,公司所有权不应该处于静态的僵化状态,而要依据公司动态变化而实现所有权的动态变化,以确保被侵害较大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例如,当公司经营状态较好,经理人应享有公司控制权,如果企业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具有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形成大股东适度的权力集中制度。大股东获取大受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大风险,同时在行动力上也较为强悍,有条件执行对经营者的监督,便于小投资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从宏观上健全市场环境。包括对经理市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优化,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科学、丰富的外部条件。
“公司化改革”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也形成了特殊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追溯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我国开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探索,这一过程可划分为两个步骤:(1)放权为主的“形式性”公司化改革(1978-1993),其目的是增加国有企业的自主性,利用市场经济优势来激活发展动力,所谓的改革局限于国有企业内部及极少数边缘,其本质就是让企业管理人员分享剩余索取权,实际上的改革效力并为初级国有资产的本质属性(产权)。(2)1993年之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基于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放权让利”的简单思路与做法被跨越,现代企业制度得以确立,公司化改革的最大特征是实行股权多元化,将固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优化,不断接近市场经济商业化的私人企业形态;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政体制度,直到目前“政企分开”也未能取得完全性的成效,基于这一事实,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较少,实践领域更是凤毛麟角,这导致对外部市场机制的关注度较低,资本、人力、产品、服务等配套市场尚未完善化,由此导致我国公司组织的真正价值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准确体现。尤为重要的是经理人市场与经营者层次没有形成良好的信息对称机制,导致经理人层次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参考黄光裕案)。
长期以来,我国视图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但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从本质上说,政府代理格局对企业造成的独立发展限制,源自于国家所有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并不是一个实体概念,即代理人实际上是一种缺位状态,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执行的代表,其本身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一旦发生极为贪污受贿),因此在主观上也不愿意承担风险,没有充足的动力去保障企业良好运转。据此,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现象。
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构建极大地吸收了发达国家经验,法人契约理论的特征较为明显,基于这一理论,公司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构建起来的“连接体”,它所面向的唯一主体是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所有“相关人”,无论股东的份额多大都不能视为己有。但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角度,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不具备持股能力的,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不得投资,这就导致债权人和公司组织之间的脱节,从近年来我国市场上越来越多的银行坏账就可以看出端倪。
政企不分最大的问题在于将“公司”置于一个不合理的职能定位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经营主体只要保障遵守法律及市场规则即可,此外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力量的干扰。但我国政企不分的现象较为严重,公司需要遵循政府意志,承担大量原本不属于自身责任的要求,例如保持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等,这必然要牺牲掉公司盈利。
“激励”是现代公司运转保持较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关键所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现状,首先在经营者的选择机制上进行优化,减少行政配置、增加市场配置,把更多的决定权交付股东管理,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其次要保障企业整体利益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一致性,目前大多数公司都提供奖金制度、年薪制度等,还有大进一步开发更多的剩余索取权,例如股票持有,可以从长远角度实现利益一致性。再次,公司治理结构中要消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一点在互联网时代已经不存在时间、空间方面的障碍,通过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数据,及时披露存在的重大问题,健全公司财务审计制度等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失真。
客观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的角色,之所以长期被银行担任,与我国融资渠道狭隘有直接关系。同时,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又保持着相对复杂的关系,银行贷款意向中很大一部分是源自于“国家托底”,对于国有企业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的问题并不担心。因此,作为债权人主要的工作是进行事后监督,而不会建立现代性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要强化银行债权人的监管力度,必须构建更加清晰、严格的权责关系,提高银行监督不力造成的损失代价。同时,我国法律方面并不允许银行介入公司持股,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立法,现阶段可以采用较为这种的方式,例如银行将债务转入第三方投资公司,由此构建了符合法律及市场规则的企业持股形式。
理论上说,国有企业归属国家资产范畴,但实际中作为代表的却是政府,由于政府工作人员不具备剩余索取权——结合前文的分析,自然也就不具有承担风险的义务,从主观上不会形成强烈的经营良好意愿。更为关键的在于,政府办公人员是否有能力领导公司展开经营,其答案是可想而知的。此外,我国虽然设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解决了部分被持股公司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但所谓的“持股公司”(如银行合作的第三方公司),本身也没有严格的所有者定位——即持股公司也存在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基于此,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的,就是将国有资产公司治理结构全部“民营化”,从长远看,也只有彻底放手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加强法律控制来保障国有资产不会流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虽然有着明确的职责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可操作性,很多公司中的“监事会”都可有可无,董事会长期凌驾之上,甚至对经理层也毫无管理能力。据此,应该加强监事会的功能完善,例如赋予更高的权力,优化现有的领导体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的责任制,在未能起到监管功能之后,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包括经济及法律方面的。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调节作用,保障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实现企业稳定发展。本文立足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策略,以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