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探析*

2019-12-13 16:04李致远周伯煌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枫桥纠纷矛盾

李致远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浙江 暨阳 3118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互联网息息相关。同时,网民数量飞速的增长,网络在公众舆情表达和传播方面的地位举足轻重。几乎每一个公共危机事件,都会在网络上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形成意见的自由市场。

一、“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一)矛盾数量激增

经济发展条件下,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涉及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纠纷类型多、涉及面广,与利益挂钩的矛盾自然变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拥有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发声的机会。由于舆论的传播成本变低,导致矛盾的传播和扩散速度和广度呈倍速增长,使得网络信息爆炸式激增,加之网民存在不理性、偏激的心理状态,网络舆情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当看到其他网友与自己一样有相同遭遇时,人们不再会选择“息事宁人”,而且还可能通过网络平台集结受害者团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导致除了新的矛盾之外,以前隐藏的矛盾会重新以新的形式爆发出来,这使得社会矛盾数量激增。

(二)矛盾激化加剧

网络已占据了人们相当部分时间,互联网使人们沟通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加强了社会隔离,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隔离和关系的疏远,自然而来家庭和社会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互联网+”的背景下,新一代犯罪向互联网的大规模转移,互联网不再仅仅是犯罪的工具,而是变为罪犯滋生的空间。其危害和影响也通过互联网获得的“核裂变式”的放大与辐射,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对传统犯罪情报体系与模式提出严峻挑战。如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等,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信息网络进行犯罪,通过编辑程序、加设密码等技术在网络上实施犯罪,都是属于高技术人群犯罪。

(三)矛盾类型更加多样

过去的纠纷主要以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物业纠纷、交通纠纷、劳动纠纷等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纠纷类型更加多元化,典型的有电商纠纷、医患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为了获得社会矛盾纠纷种类的实证数据,笔者走访了D街道统计的其下辖的33个社区的人民调查委员会2018年的调解纠纷统计数据。经统计,D街道各社区共调解纠纷件658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165起;经济纠纷157起;邻里家庭纠纷261起,其他纠纷75起。

(四)矛盾成因复杂

矛盾形式的原因各异,利益因素与心理因素交织,个人意识凸显与制度缺陷共存,是当前社会矛盾生成的新特点。从本质上说,社会矛盾的生成与化解均是以利益为内核。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对利益的需求不断丰富和饱满,—些传统的没有被意识到的利益被唤醒并走到了前方,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成为一个新的特点。与此同时,由于贫富差距问题、腐败问题等交织在一起,都极易造成一种不和谐的社会心理态势。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得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的观念受到挑战,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格局得到强化,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在利益博弈面前简单的个人服从集体的观念在实践推进中受到阻碍,在传统的利益分配体制机制下,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

二、“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矛盾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司法资源不足

法律职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不如案件增长的速度,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法律专门训练,接受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还得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培养一名法律职业人员的速度是绝对跟不上案件发生的速度的。同时,程序上的诉讼需要花费的时间完全追不上案件出现的速度。尽管我们现有的司法系统尽可能地在完善简易程序,全国各级法院的效率仍然不足以让人民百分百满意,还有司法的成本也是阻碍诉讼解决速度的一大原因。长期以来,在有些过程中由于过分地去追求实质正义的结果而忽视了资源配置的哲学依据,同时由于大多数当代人“不服输”的心理,往往一件纠纷的解决会出现不断上诉、申请再审等这样的情况,使得一件纠纷的解决时间被无限拉长而占据司法资源。

(二)新型纠纷激增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置身于互联网世界,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得以暴涨,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微博、微信、贴吧、知乎等社交网站上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以及对他人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恶意诋毁,由于处在的是互联网虚拟环境,这种新型纠纷无法进行及时地解决,身处互联网环境无法协商调解,如若进行诉讼的话,举证又非常困难。在互联网环境下,常常出现金钱纠纷,比如在互联网虚拟世界里,用户会对自己的互联网账户进行充值,比如游戏充值又或者社交网络账户的充值,在这样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从而产生的纠纷,由于是新型纠纷,在互联网又难以举证。

(三)调解机制欠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尚未建立。除人民调解制度,诉讼外的解决方式还有很多,比如仲裁、劳动争议制度、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消费者纠纷制度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有信访制度。这些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无法或缺的角色,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可是这些解决方式之间却缺少了很多东西,不像是一个整体,更像是一个各自单独存在的个体,不能并称为一个良好的解决机制。

三、“枫桥经验”对矛盾调处的经验启示

(一)依靠群众

“枫桥经验”防范、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的权益与社会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群众工作方法,其在依靠人民群众来进行矛盾调处上具有典范作用。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发挥基层社会自我调节、自我治理的功能,打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实现国家治理、社会调节和基层自治的良性互动。从“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来看,要明确“群众主体”这一根本思想,把握“化解矛盾依靠群众”这一本质,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特点,将“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了解其调解矛盾的方法:依靠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自己人管自己事,高效率的处理同时也能达到让人民群众自己满意的结果。

(二)完善法制

“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基层解决问题,在矛盾调处时,完善法制是解决矛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做到程序正当合法,依据“有法可依”。在制定有关制度时,制定者要尽可能将健全制度本身,减少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制度的不完善而产生更多的矛盾,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了因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矛盾,制度的制定者应当在首个矛盾出现后完善制度本身,避免再发生此类的矛盾。在良性的法律程序和框架内,让调解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受调解者与矛盾双方的情感、关系纽带影响,使调解更加公正透明。

(三)重视调解

“枫桥经验”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一种治理方式,迅速化解矛盾是法治社会维护秩序的第一要领,而迅速有效的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的第一部。调解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而且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大量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调解具有程序灵活的特点,能够快速、灵活、简便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调解能够促进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在遇到一些法律上还未解决的问题时,调解是一种探索当事人实现共赢的方式;调解所产生的结果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更有利于当事人执行权利,减少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四、“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路径

(一)贯彻“枫桥经验”理念

“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矛盾就地化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增加网络调解平台的曝光量,从基层开始普及使用网络调解平台,建立快速便捷的矛盾反映渠道,使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就可以提交自己的纠纷困境寻求解决,顺利将矛盾大事化小。将枫桥经验至置于“互联网+”的视域下进行发展创新,建立链接全国调解机构的统一互通网络平台,协同治理,实现多元化基层治理与纠纷的预防与解决。通过调解网络平台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通过高效的事件类型分发机制,可远程传达到调解人员手上,根据事件的多少可相应地增加调解员的平台入驻数量,招募全国各地的专业调解人员、志愿者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

(二)社会治理重心下移

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利用网络交流平台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矛盾解决方式,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在互联网普及大势下,人们使用网络不再是稀奇事,社区委员会管理者可利用微信群或者QQ群,与居民之间进行信息的无缝接轨,通过群众“爆料”,及时有效的处理突发性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的升级恶化,同时日常可以直接在群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居民的个人法律意识和素养。当居民亲自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中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让居民感知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自身必须遵守的义务准则。同时社群的维护也十分重要,要提前制定群内规则,明确建群目的。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体制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不断健全发展,吸收借鉴“枫桥经验”的成功经验,能够有效地建立矛盾纠纷预警体系。通过网络信息互享以及大数据的支持,可以全方面地收集治安信息,及时了解当地现实的治安水平,并且快速地分析在最快的时间范围内,能够集合多少人力物力的投入。并且大数据能最大程度地预测不安定因素以及每个矛盾纠纷的特殊性,从而更加有针对性而快速地提出对策措施。当纠纷矛盾发生后,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发生地点进行分类发给相应的专业调解员。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将全国各地的纠纷案件信息汇入大数据,通过大数据可以短时间内获得其他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的交融互通,实时追踪各地纠纷状况以及各个案件的解决进展,并且上传典型纠纷案例,为各地今后的调解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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