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秋决事比》典型案例看礼法结合

2019-12-13 22:38:56付颖琦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制史礼法特权

付颖琦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 100000

礼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是我国法制史价值观上的一大特点,而礼法结合的开始与发展以及达到顶峰的过程则在我国历史上清晰可见,本文从《春秋决事比》遗留下来的一些案例以及龚自珍辑成的《春秋决事比问答》来简要分析我国历史上的礼法结合。

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在补律令科条文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用作司法审判的依据,类似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从“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我们便可以看出汉代对比的广泛使用,这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灵活性。《春秋决事比》便记载了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其中,我们便可以看出当时儒家思想向司法渗透、影响司法的痕迹。下面笔者先列举一个案例,来简单分析解说。

事情的经过是“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问董仲舒“甲当何论”,董仲舒的回答是这样的: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礼法结合在我国古代立法过程、部门法中也有所体现,下面笔者再结合具体史实来仔细分析我国古代法制史的礼法结合。

东汉时期引经注律风气广为盛行,人们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高祖颁布的《九章律》,使立法层面也收到了儒家化的改造。这种注释被称为“章句”,而据史书上记载,当时章句为所用者,竟然达到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之多。而在具体部门法中,我们亦可看到礼法之结合。除了刑法外,汉朝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也可以看出礼法结合的特点。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分别强调父权和夫权——“父为子纲”以及“夫为妻纲”,以及规定卑幼犯尊长要加重处罚,家族家庭内尊长卑幼的等级关系依旧突出。

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便是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即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阶段。分别对应皇亲国戚、皇帝旧故、地主阶级的知名人士、政治军事上有大才能者、为国家建立过大功勋的人、三品官以上的人、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以及前朝皇帝和后裔。“八议”的入律,让贵族官僚阶级享有的法定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是传统等级身份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此外,《晋律》首创的准五服以治罪,也是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的鲜明体现。五服,是五种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以及缌麻,徒刑和流刑都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并折抵刑罚,杖刑、笞刑则无需抵罪,直接用铜赎即可。除此之外,李飞老师上课时还给我们介绍了一些魏晋律学家的法律思想,我们也可看到礼法结合的特点。如曾为《晋律》作注的法学家张斐立法上认为要以礼率律,司法上认为“论罪者务本其心,然后乃可处死刑”。同为《晋律》作注的法学家杜预立法上认为要以礼为准,他曾言“自上几下,尊卑贵贱,物各有宜”,他还要求区分律令界限,认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而在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继续发展。《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是像以往那样规定在分则里面,而是直接规定在《名例律》之中。这“重罪十条”即后来的“十恶”,是指十种不在八议官当赎罪范围内、不能享受任何特权宽宥、朝廷重点打击的罪。这十条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以及内乱,这大致上就是指一些侵犯皇帝权利尊严、危害封建政权、破坏家庭伦理的重大犯罪。而北魏律更是严惩不孝罪,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害其亲者”则处圜刑。这不仅仅是门阀士族为了巩固政治地位特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礼法结合从西汉开始,一直到唐朝成熟,这对我国法制史有深远的影响。这巩固了封建政权,有利于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积极有益之处我们都有目共睹。而其维护了贵族官僚阶级特权与政治等级、造成同罪不同罚与专制皇权的滥用、定罪量刑主观化等等,此中的种种弊端想必也是造成新文化运动时期喊出“打倒孔家店”等激进口号的重要原因。

我们当代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立法司法体系,司法的定罪量刑行刑过程也绝无特权宽宥,但是认为儒家思想的德礼等思想依旧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不仅要法治,也需要德治,这不仅是传统的继承,也是现实所需。比如许多见死不救的冷漠路人,单从法律上我们无从谴责,这时,我们就需要用传统优秀儒家思想来教育来感染他们,以及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亦是传统儒家思想的体现,其实,传统儒家思想依旧在另一方面影响促进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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