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宇潼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网络信息技术正在以空前的速度快速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网络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出现有利于民主参与、产业创新,给人们的生活带了极大的便捷,但在受益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网络社交平台相较于传统社交平台拥有着更广阔的表达空间,因而管理难度更为巨大,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要政府机关、立法机构与公民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建立网络言论合理界限,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的出现与发展衍生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网络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网络言论自由是本国公民表述意见、建议的一种必要途径,在制定国家法律政策中是具有不可或缺的参考价值。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而且架起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的桥梁,将社会各个组成部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超于当前立法,关于网络的立法不够完备、健全。我国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就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施行以来,对净化网络环境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并不多,这一部分成为了法律真空的领域。
除了法律规定的缺失,负责网络管理的部门在执法中也有许多不足。公安部、保密局、安全部等部门是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管部门,但存在着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高,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够重视,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相较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执法部门的执法,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同样也有许多地方需要提高。对于规制网络言论自由,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尤为重要。各大网络平台之间还未形成团结的相互协作关系,发展出一个完善的网络行业自律组织,而自律性组织的存在恰恰是提供更好的网络环境的重要前提。
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立法上是较为落后的,但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陆续出台,正在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针对各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也逐渐能做到有法可依,相关立法愈发的完善起来。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制在立法上的落实,有利于公民以法律法规为指导,知晓自由界限,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
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对策只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部、保密局、安全部等部门作为网络管理的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水平,提升监管效率也显得尤为重要。执法部门进行网络监督管理应加强、完善监管审核机制,做到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统一、相协调。执法部门针对网络服务的运营商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起定期考察制度,对于传播不实、不良信息的运营商加强整顿力度,追究其相应责任。政府担任的是网络监督管理者的角色,应在网络言论管理不作为和严格管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网络与生俱来就带有“自治”的属性,因而良好的网络自治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互联网行业的自治组织,承担着行业自治的任务,应当与政府机关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干净、健康的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互联网的发展使言论自由衍生出网络言论自由,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平台来发表自己的言论。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不能建立在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基础上,因而网络言论自由权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制界限,让公民清楚的知道权利的范围。立法机构、执法机关、行业自治组织、网民等各方需要共同努力,推动建立安全、合作、开放的网络环境,为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搭建健康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