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楠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能够带来较大的利益,但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一定要受到一些限制,如果没有相应的限制将会导致权力混乱的情况。根据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要在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考量,并且给予意思自治一些适当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促进意思自治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事人在选择法律的过程中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并且选择的法律要与公共利益不发生冲突。对于一些弱者的保护应该采用更加实质性的方式,因此必须要对当前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
保护弱者是国际私法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涉外消费以及劳务合同等方面的问题,较为强势的一方会利用一些客观的条件,使得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地步,这将严重影响社会公正性的发展,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定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相应的限制。
在限制的过程中,要使用强制法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摩根提出该原则以后,当时绝大部分的人仅仅意识到了要在任性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但是同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原则,因此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更不能对当时追求的利益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在国际私法上,由于各个国家对每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应该对本国家的公共利益进行义务性的保护,因此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应该是国家发展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在损害法庭的公共秩序和一些社会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再具体的情况中,如果法院适用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当事人采用了准据法,那么此时一定会对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法院在进行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当事人进行的主观选择,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共秩序的稳定。
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有效的限制,当前有关不动产的相关内容,国家采用的原则都是不能完全适用于当时的发展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动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才导致整个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此基础上能够更好的帮助当事人解决当前的问题,甚至是一些较为复杂的利益纠纷。
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时代在不断变化,我国已经将意思自治原则扩散到了物权领域,当事人可以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相关的物权纠纷,但是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当事人双反身上,如果此时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如果没有充分考虑第三人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第三人完全没有任何联系的法律,从而造成利益失衡的情况。当前这一问题是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严重不足,因此如果在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则不能一概而论的就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在法律适用法中明确的提出了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应该具有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有些限制性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因此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中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决量,使得法律适用于不同的问题,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法院有很多判例都被学者认为是在不恰当的时候,使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也成为当前我国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不足。
首先是物权方面的问题,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绝对,简单的来说就是将意思自治的原则引进到物权的领悟,然后对其进行重新定义,使得整个定义具有全新的内涵,被重新定义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一定的进步含义。虽然重新定义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了更加先进的内涵,但是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不能将其放在主导位置,同时也不能用全新的含义来对抗第三人。
再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律一定要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要不断对强制性的规则和公共秩序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分析,将二者的类型进行有效的区分,这样才能够保证当前法律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再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应该选择特殊的处理方式,当前关于消费的特殊合同,应该进行不断的权衡,从而才能保证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适用的范围。同时还能提高法律到科学性和全面性。
综上所述,在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在具体的实践中,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更大的自由,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