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克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环境污染情况的逐渐恶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不断的攀升,同时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也提高了要求和标准,也正因为此,环境法应运而生。环境法这种新兴法律对于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挑战。环境法如何借助于传统法理论来说明当前环境法学科的性质,是当前环境法学整个体系的进步关键因素。
环境法特点主要包括时间跨度长、权利义务不等、非绝对和积极性,针对于传统法学理论来说,其特点十分显著。
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工作,其是需要长久坚持的任务。因此,在具体落实环境法的过程中,需要以时间跨度为重点考虑因素,针对相应问题考虑是否会对人类的后代造成影响,但这点对于传统法学来说,只需要考虑当前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环境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对未来考量的时间跨度与传统法学理论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从某方面来说,环境法针对的对象是需要现代人来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后代才可以享受到环境法所带来的各项收益。
在环境法之中如果将其权利规定的内容与义务规定内容进行对比,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相等,在时间方面、范围方面等都存在很大差异性。例如,享受环境的权利方面有明显的综合、整体性,但在义务的承担方面,只具有局部性。针对这点来说,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更加侧重于权利、义务两者之间要形成对等的关系。再者,环境法中权利、义务从总量方面来说是相等的,但如果将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缩小,就可以发现其总量就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如具体到某一主体或地域。记一次,环境法涉及无法在当代体现的后代人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说其是一种假设的状态,因此,总体上来说,环境法中义务明显多于权利。
一般来讲传统法学理论中人们无法逃脱其应有的责任、义务,这种绝对性的特点非常显著。但在环境法中,无论自然状况、日常行为的因素,都无法保证其环境义务可以得到良好的履行。在人类生存、发展的过程中,其进行的任何活动必然会从不同曾多次的造成环境破坏或影响。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来讲,现实生活中如果想要完全履行环境义务没有办法,因此,可以看出其非绝对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和面相应的环境义务来指定相应的环境标准、资源利用许可等内容,从而促使环境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于传统法学内容如果想要获得相应的应得权利,则需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取。
其一,需要通过履行其自身必需的义务来获取相应的权利;其二是需要通过他人履行义务从而获取应得权利。根据主体的差异,权利、义务两者之间会出现相交、相离的关系,如果针对同一个主体来说,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属于相对的关系,因此,首先将两者进行分隔,在此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关的研究。如果想要完全的实现环境权利,必须要保证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所履行的义务必须相同。基于此不难看出,在环境法中其权利和义务内容存在明显的共生性特点,从而才可以保证按照环境法进行裁定。
在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之中,其所应该履行的包括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从而构建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对环境产生诸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从而就会大幅度降低消极义务存在感,而其所要履行的义务多数都是积极义务。
在当代的研究之中,一般也由主、客进行相应的划分,例如,进行人、物两者之间的划分,则就是这种划分方法的主要体现。对其进行分析,主题为人,在使用和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客体则是物品的代表,因此,该物品无论是发展、形成等,需要通过人来作决定。而如果在环境法中采用这种方法,必然会形成自然中的植物、动物等为其中的客体,而人则是其中的主体,以此为出发点的法律,则无法有效约束当前的环境问题的不良发展,进而彻底改善污染。因此,必须要以提升法律中自然因素的地位、以人作为主体应用传统法学的划分方法,才可以实现环境法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需要面对废水、废气等排放以及资源消耗的问题,如果要更好的解决这类问题,必然需要从全球视角出发,来推进环境法发展,秉持传球管摒弃传统法学理论中适用于单一国家的法律或思想。并且要打破各个国家质检的界限,主要因为环境保护过程中要通过统一使用国际环境法来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环境法的协调性,因此各国应该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因素来制定各国的环境法。另外,只有打破各国之间的环境法界限,才可以将环境法朝着趋同性的特点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问题是当今各国必须重视的问题,除了道德、自身意识的约束之外,更需要环境法来进行约束。但环境法其自身特性对传统法学理论带来了挑战,需要不断加深对其的研究,打破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推进环境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