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思禹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1.内容不明确
当前我国与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当中,对于精神赡养给出的是原则性、理论性地规定,可是对于精神赡养的实际内容并没有标明。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精神赡养没有给出其真正应包括的内容。由于立法层面对于精神赡养较为笼统,所以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
2.赡养主体范围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夫妻双方是一个家庭组成的重要单位,夫妻双方观念契合家庭和谐度也会提升。同样地,在赡养老人方面,赡养人承担了老年人的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儿媳或女婿则属于赡养义务的协助方。以实际生活来看,仅仅有一方的参与显然是不够的,家庭力量不能有效得到发挥,难以满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
3.缺少有效的义务履行方式
另外,我国当前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具体履行方式做出规定。这样一来,当老年人遭到精神侵害时,虽然有法律为老年人精神提供后盾,但是却没有有效的执行方式。所以,我国在精神赡养的立方层面,有必要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具体的依据,让老年人精神赡养提供具体的措施,确保老年人精神赡养不被侵害,并有弥补方式。
4.缺乏明确的标准
我国当前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设定仍不明确,虽然对精神赡养有概念上的设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实现怎样的层次属于完成了精神赡养的义务。对老年人精神赡养不能给出衡量的标准,那么赡养人的义务内容就很难确立。如何可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具体来看可以包含广泛的内容,另外每一个人的个性不同、实际情况不同,所以赡养人的义务可大可小,难以确立具体的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
5.责任不明确
我国当前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详实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划分到民事纠纷。可是法律对于精神赡养并没有具体的设定,所以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决时,通常是以停止对老年人精神的伤害和继续履行义务作为最终的结果。老年人所获得的保护仍较为有限,需要建立更为多样的责任承担形式,确保老年人获得应有的精神赡养。
1.扩大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的主体范围
当前我国对于保护老年人的相关法律日渐完善,但是在精神赡养层面仍有欠缺,所以老年人赡养相关立法必须要加强,让日后的老年人赡养诉讼案件有法可依,能够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从当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看,赡养人的范围应该扩大,儿媳和女婿是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协助者,而对于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所以,对于子女、继子女、女婿儿媳,甚至于外子女和外孙子女等,都应该作为老年人赡养的义务主体,都应该承担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义务,扩大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主体范围,为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2.完善赡养的履行方式
老年人精神赡养不能仅仅依靠物质赡养来实现,精神赡养需要多方面的因素来实现,履行精神赡养的方式应该是精细的,要实现精细管理。精神赡养履行方式包括了赡养人与父母的感情基础、赡养人的经济水平、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生活差异等。精神赡养具有特殊性,赡养人完成赡养义务的方式可以亲自履行、替代履行、原式履行以及变式履行等。其中,亲自履行和原式履行应是义务基本履行原则,而另两种则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手段。
3.对精神赡养实行量化
由于精神赡养需要感情和精神层面的沟通,所以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我国可以参考欧洲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手段。要求赡养人周期性地看望老人,当然这种周期性地探望要求,需要根据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以及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来设定,从而制定更加贴近实际的看望周期。但是,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子女也可以通过电话以及视频聊天的方式,更为频繁地与父母交流,促进彼此感情,让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精神满足感。
4.确立未尽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并没有就赡养人未尽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做出说明。这就对不尽义务的赡养人难以产生震慑作用。所以,我国应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对于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承担的民事连带责任加以说明,为老年人的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5.加强立法创新
当前我国各省市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制化越来越重视,多部地方性法规确立了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大大推动了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完善工作。所以,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的完善工作不仅需要中央还需要地方的力量,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效结合,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问题将会被更好地解决。
处理精神赡养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和谐相处,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双方一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必然对双方的关系产生影响,不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双方内心必然会产生情感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赡养人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将会加大执行困难。因此,为了让老年人获得更大的权益保护,处理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时,应提倡将调解程序作为前置步骤,是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有效手段。
在基层法院设立面向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庭,以解决老年人赡养纠纷为主要目标,通过老年人法庭的定向设立,减轻老年人因赡养问题而受到的伤害。另外,由于老年人法庭将面向老年人,所以对老年人的诉讼费用会适当减免,由于老年人参与诉讼过程,老年人法庭在具体形式上会加以调整,更利于老年人的参与。最后,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反复出现是常见的问题,老年人法庭将及时回访,对于老年人的当前生活情况加以掌握,从而确保老年人精神赡养能够有效地进行。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目的是让老年人生活的更幸福,所以应该将双方的精神利益放在司法执行的首要地位。精神赡养最终需要让老年人精神上不再空虚孤独,通过老年人赡养保护来提升子女对老年人生活的予以更多的关心。所以,作为司法人员应该意识到,执行精神赡养需要重视亲情的力量,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应将老年人的感受放入其中,通过裁决让老年人达到其期望值。
对老年人的保护和关心应该全社会共同参与其中,所以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让更多的人知道和了解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意义。通过这种宣传一方面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够让赡养人深入地认识到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所以,司法机关要慎用强制措施,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寻找精神赡养问题发生的原因,通过有效的调解来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强制措施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精神赡养问题的解决。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与社会其他机构的联手,对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多种方式均无效果的情况下,经老人提出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对该赡养人实行限制令。该赡养人在信贷、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进而迫使赡养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法治社会下,提升老年人的法律素养十分重要,帮助老年人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可以由政府组织,在老年人群体当中推行普法活动。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面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十分必要,这需要立法机构在借鉴历史和国外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推进打造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所以,这需要更多的财政投入予以物质支持,同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资金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