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博
中国气象局干部学院湖南分院,湖南 长沙 410125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确保了新民主主义的实施与开展,是民主政治制度构建的“骨架”。由于历史的特殊性,因此也就赋予了五四宪法深厚的历史底蕴。而新中国开国领袖的伟大精神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在五四宪法中得以体现,是在对比了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的基础上,对专制与欺骗进行摒除的基础上,重构了民主政治制度。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广大人民对自由、法制、民主迫切的渴望和向往。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辉煌与置疑并存,深刻诠释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治格局与体系。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15日在首都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此次会议的重要议程。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从多个层面探讨和分析宪法。同年9月20日,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表决。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在执行主席以表决结果为依据宣布五四宪法零票否决通过,由此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诞生,而宪法的制定过程极为严格、慎重,一方面对国外宪法的先进内容进行了借鉴,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的确认等;另一方面,是建立在新中国过渡时期的具体国情,革命经验等基础上,具有中华民族特有的特色。
五四宪法的诞生,为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构建确定了大体框架,明确了人民民主的政治目标,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合法性的肯定,同时也为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打下了法律基础。
1.五四宪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加快社会主义建设进程是五四宪法的根本政权任务,民族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在宪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过渡时期,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一改以往对立的斗争关系,两者出现了本质上的结合。而这一历史发展事实也决定了国家必须要利用其法律效应,逐步以社会主义所有制替代资本主义所有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建设[2]。可见,人民民主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符合当时新中国过渡时期的阶级情况以及社会性质的,充分体现出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性质,同时也真实反映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实质。
2.五四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四宪法第2条对我国的政体性质进行了详细解释,宪法提及人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全国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能机关。这一政体规定是五四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这一说法的明确阐释和直面回应,宣示了人民性、民主性是我国政权的主要特性。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于1954年9月在北京召开,随着会议的圆满举行标志着我国人代会制度正式运行。可见,全国人大会制度在基于宪法体制而形成的,是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五四宪法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五四宪法明确提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通过广大人民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合作并存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宪法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诠释,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体系,是对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的肯定。
通过第一次根本大法的形式,五四宪法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新中国宪法颁布后的发展目标。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宪政体系现代化发展的开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对我国宪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在五四宪法中,很多内容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的内容。比如,在五四宪法的序言中写到:“新民主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能够消灭剥削,走出贫困,从而走向和平,建成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为有计划、有目的、有层次地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程打下良好的根基。”在宪法的总纲要中也明确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想建成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废除剥削制度,就必须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力量,加强工业化发展。”“作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国家应当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应当采取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合理利用、有效改造……逐步以社会主义所有制替代资本主义所有制”。上述五四宪法中的表述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真实反映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决心和事实,同时也指出了要想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完成宪法中的各项任务,就必须要有一套明确、完善的国家制度和组织机构,切实体现出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属性。
五四宪法的颁布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以此来确保人民民主的实现。在宪法中第1条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是领导主体。”这一条例不仅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同时明确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工人阶级领导是中华民族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而工农联盟则是人民民主国家的根本,若国家没有巩固的工农联盟,那么人民民主政治体系则得不到有效发展。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被改造,逐步走向灭亡,但是在五四宪法中,却依旧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民主享受的主体,但却不再是专政的对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的基本制度,是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该制度提倡人民群众应当树立主人翁意识,并以主人翁角色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事业中,参与国家建设,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五四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权力行使的主要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不仅体现出了民主性,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的统一集中实施提供了保障。五四宪法的颁布从宪法体制层面来看,代表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政权朝着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了人民民主的实现,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实施和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四宪法凝聚着中国人民先进的治国理念和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反抗、革命的必然产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五四宪法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之上,富有创造性地构建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