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共享经济模式在学界中有不同的类型划分,较为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有以下三类:第一类为产品服务系统,该类型的特点是用户无需考虑该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物的使用权,如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等;第二类为再分配市场,指的是将二手、闲置的物品从不需要的人手中转让到需要的人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如咸鱼等平台;第三类为协同生活方式,也就是将自己的物品放置于公共平台使其得到分享使用或者互换使用,如时下比较普遍的滴滴打车等。共享经济模式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极大的便捷了人们的生活,高效激活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其带来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以下将对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缔约成本。共享经济模式是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型经济模式,它依托网络平台得到了迅猛发展,格式条款成为其与用户缔约必不可少的方式,然而其限制用户权利、加重用户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一方面,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用户常常不会详细阅读格式条款,更不会对比其中之优劣,即便有所阅读,出于便捷之考虑往往也会抱着侥幸心理达成缔约,这就使得用户一旦陷入纠纷,维权之路将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另一方面,商家对格式条款的不当使用很多时候都构成了“霸王条款”,如有些用户协议明确免除其变更协议之前的通知义务、约定输入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后才能进行注册与阅读用户协议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异军突起,创新的速度已领先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纵然许多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于市场,但新型经济模式下仍有许多的法律空白,这为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共享经济模式颠覆了传统经济模式,利用原有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已无法完全对现有的问题进行充分解决,正确处理好创新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比如近年来在各省市间如火如荼兴起的共享单车,它为广大用户带来便捷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然而,由于法律及制度对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的不及时,导致大量共享单车迅速投入市场之时道路上非机动车道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准备,共享单车随意停放、与机动车共用机动车道等现象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侵占,而且对公共交通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共享经济模式下,合同的缔约多发生于网络平台,缔约本身对个人信息不具有侵略性,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入驻支付宝和微信等,个人信息侵略现象变得屡见不鲜。这种商业模式下用户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独立的授权,但是绕开用户授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信息,从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共享经济模式作为新型的经济模式,其产生与发展必定伴随着一定的社会问题,纵然法律及法规的制定速度远比不上创新的速度,我们也应该对创新型模式进行支持而不是进行一味的禁止以规避问题的发生。
在互联网领域,格式合同表现得尤为常见,在沿用传统经济模式规制方法的基础上发现,社会规制是现实而最行之有效的一种规制方法,即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规制作用。一方面,消费者协会应时刻警惕与关注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随时能够对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进行弥补;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对企业内部格式合同进行指导,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合同文本内容,制定符合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合同范本。当然,单纯依靠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在互联网平台缔约时对格式条款进行详细阅读,做到了解格式条款中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做到熟知“霸王条款”造成自身权益损害时的救济途径,这样,当纠纷发生时,才能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解决。
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应做到在鼓励行业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首先,要立法先行,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及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合法的共享经济主体进行支持与保护,对非法的共享经济主体进行打击与取缔,从而促进共享经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要提高政府的监管与治理能力,共享经济模式是时代创新的产物,这就要求政府的治理与管理模式也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与发展,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实现多元化、多主体治理的政府监管格局。最后要健全共享经济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良好的公共服务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研教育的投入都成为促进共享经济模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强化消费者信息保护,一方面,要完善共享公司企业信息管理制度,用户将个人信息上传至公司进行缔约的行为并不代表其将个人信息的使用权授权给该企业,消费者没有将个人信息特定授权的共享公司就不能使用,企业应无条件的对用户信息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能因为交易发生于网络平台而放松警惕,应时刻关注共享公司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动态,以便于纠纷发生时能够做出积极的应对。
共享经济模式蓬勃发展之际,它为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我们必须注重社会规制,才能避免更多的“霸王条款”的出现,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才能避免共享公司因利益驱使而大量涌入市场导致扰乱市场经济的情况发生;我们必须完善共享公司企业信息管理模式,才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当然,共享经济与共享公司有序而健康的发展离不开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努力,只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给共享经济模式一个明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