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迪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是对没有进入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开展监督,该项监督工作既是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的业务增长点亦是难点。在此类案件中,站车交接案件虽占比不大但具有鲜明的铁路特色,此类案件的行为地、结果地、移交地不同,可能跨多个铁路局、跨多个检察机关的管辖地,而且立案侦查和后期的侦查取证系不同的公安机关,管辖上的跨地域性、侦查主体的不特定性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监督难度和风险。
铁路站车交接案件,是指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收集犯罪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然后将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和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赃款赃物,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
如果案件中未查获相关嫌疑人,则乘警需要全面收集相关线索、整理相关证据,再由乘警队所属铁路机关组织侦查。对于法律手续齐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交站处理案件,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受理以后,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乘警或其所属乘警队补充;经审查和进一步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向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站处理案件进行审判。
从实践中可以发现,站车交接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存在着如下特征:1.由于案发地为列车上,而列车人员复杂、整体空间较为狭小,现场环境相对严峻,而列车上组织侦破案件的力量和物质、技术条件都受到一定限制;2.跨地域管辖。列车是流动的,往往跨铁路局和跨省、市、区,因此存在行为地、结果地、移交地各不相同的常见情况。3.侦查主体不特定。站车交接案件立案侦查和后期的侦查取证是不同的公安机关。4.侦破时间有限。列车上的人员流动性强,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不易控制,证据容易灭失,还需要考虑到列车运行的相关时间要素,使得侦破时间相对有限。
1.乘警移交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
(1)交站难。在“以站保车”原则的框架内,将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交由车站处理,适应了列车乘警警力配置不足的现实问题,可以最大程度确保列车始终能处于有效应对各种危害铁路秩序、应对突发事件的稳定状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为被抓获嫌疑人的看管看押提供了便利。但必须注意的是,受当前办案体系的影响,办案单位被人为地划分为立案一方,即“负责列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与协办一方。由于立案一方不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同时协办一方所付出的投入并不能直接体现在相关指标上,客观上就冲击了双方的工作积极性,严重者会面临有案交不下去的困境。
(2)取证难。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讯(询)问犯罪嫌疑(证)人必须由2名侦查人员负责,而站车交接案件中的“单警制”显然与这一规定出现了冲突。在过去的相关案件中,也存在很多的变通补救情况,但却较易延伸出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民警讯(询)问多个犯罪嫌疑(证)人的问题,仍然不可避免地与规定程序出现了冲突。同时,通常列车运行时速较高,行进过程中会经由多个不同的站点,这更加大了及时制作并完成规范化材料并交站处理的难度。
2.客站所接案存在的难点问题
(1)车交材料方面。乘警因时间、环境、侦查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的限制,在车上难以按照办案标准完成工作,因而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案件材料内容过于简单。如讯问作案人的笔录制作过于简略,重要情节、作案过程、手段等讯问不详,在案件交接后,有些内容难以再次核实。二是证据材料种类不全。部分案件旁证材料少或无,造成证据不充分。三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有些移交的案件材料,被害人陈述时常有误。部分未完整记录证人的户籍信息,或是出现刑事、行政法律文书混淆不清的问题,以及讯问笔录在行政案件中的误用。
(2)案件取证方面。一是有的案件交下后,证据材料不全,乘警答应补查,后捎回,结果因各种原因没有去补查,失去了取证机会。二是受“巡乘制”的影响,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系数较高。通常来说,旅客多采取下车报警的形式,但接警单位很难及时上车完成取证,从而使得证据极容易陷入灭失状态,最终影响案件的侦破结果。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站车交接案件监督工作的手段大多为阅卷调查,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站车交接检察的是既有材料,其实质上具有很强的形式性,往往是对乘警受理案件后移交车站派出所及后续问题进行解决,却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乘警不受理或是不移交的前端问题,从而造成了不可控空间的存在,无法从源头确保案件不流失。
如前所述,立案一方与协办一方的认为划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例如,是否立案、处理进展如何、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或案件流失问题等,并不由某一方而决定,而是涉及立案与协办双方,那么相应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就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执法要素。而在这种逻辑下,又暴露出了一个新问题,即立案与协办方可能不属于同一铁路局或是不同的公安机关,那么负责监督工作的检察机关自然也要一一对应,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由哪一方对应的铁检院开展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最为适宜的现实问题。由于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监督没有形成完善的工作规范,对跨铁路局的站车交接案件跟踪监督又缺乏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异地监督很难形成监督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检察机关对查出的问题只有提出纠正违法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几种,而且这些手段也是程序性的而非强制的。正是因为缺乏强制性,才使对站车交接案件监督的法律效力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实现,从而极大程度地影响监督效力的提升。
构建站车交接案件一体化跟踪监督机制,符合检察权运作一体化的原理。由于站车交接案件的基本特点,使得其案发环境相对复杂,且需要充分考虑地域管辖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只有形成全面的监督合力,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前段监督的困局。在实践中,可以重点把握如下环节,实现对站车交接案件的全方位、全过程、动态性的监督。
站车交接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的核心是如何破解“线索发现难”的困境。线索来源的基础是数据,通过建立站车交接案件动态监督数据库,将站车交接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使数据库成为线索收集、评估、流转、处置的中心平台,从而构建一体化闭环式的监督体系,实现对站车交接案件的全流程监督。一体化监督网络数据库的构建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数据库的构建途径,即“数据怎么来”;二是数据库的利用方式,即“数据怎么用”。
数据研判,锁定重点案件一书三表,构建数据库库
异地核查,追踪案件结果实地审查,逐案排摸线索
1.数据采集:“一书三表”
数据库的构建路径为:诉讼监督部门每月对乘警队的办案数据进行集中采集,以“一书三表”为基础构建站车交接案件数据库。“一书”为乘警队对每月治安情况进行分析的文书,包括当月受理的案件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查处的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案件数及各乘务大队的发破案情况。“三表”分别为刑事案件登记表、治安违法处置登记表、刑事执法活动数据检察统计表。内容包括案发日期、车次、区段、案别、涉案金额、承办人、处理结果(是否侦破、交站)、案件编号以及是否为重特大案件。
2.数据研判,锁定重点案件
上述数据信息收集后,对“一书三表”数据内容进行归类分析,可得出有关案件情况的三类数据,即基础数据、核心数据、重点数据,通过对三类数据的比对分析,进一步锁定重点监督案件。有关案件情况的基础数据,笔者认为该类数据分析有助于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掌握站车交接案件基本情况,摸清站车交接案件底数,从宏观上把握案件监督工作,对此类数据的利用原则为如无异常数据,则整体掌握不做追踪审查。有关案件情况的核心数据,包括移出案件数和接收案件数,核心数据的利用原则为以数据为抓手,逐案排摸审查。站车交接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有关案件情况的重点数据中,移出案件是案件的监督重点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异地追踪监督。
以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门和铁路公安处法制部门为基点搭建审查监督平台,检察院的前端监督工作与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双向联动,每个季度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协调,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案件监督及评查重点,相互配合同步开展站车交接案件的监督审查工作。专项监督审查的重点包括:1.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旅客反映强烈的站车交接案件;2.站车交接案件中有旅客报案而未登记,符合立案条件而未立案、有交站记录无回执的案件;3.治安混乱、发案率高的重点列车上发生的案件;4.跨铁路公安局交接的案件。
站车交接案件检查的是既有材料,所以只是形式上的检查,只能解决乘警受理案件后移交车站派出所及后续处理问题,不能解决乘警不受理或受理后不移交案件的问题,故此类案件成为监督难点。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可在重点列车、大客站开展立案监督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面对面,点对点地进行检察职能宣传,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拓宽检察监督案源渠道。通过检力下沉,监督重心前置,有助于发现站车交接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防止站车交接案件的流失。
站车交接案件具有跨区域管辖、刑事立案和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不一致的特点,给检察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站车交接案件的异地监督包括两个监督路径:第一个路径是上行路径:即异地检察机关移交过来站车交接信息。接收信息后,要及时对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再返回移交单位,从中发现有无有法不依、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第二个路径是下行路径,在站车交接案件的调查核实中,通过对交接案件记录的检查,查看移出案件是否存在处理回执,进一步核查接收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对该类案件逐一登记,跟踪到底。对无处理回执的站车交接案件,可以选择向接收地的铁检机关电话通报情况,请对方协助了解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也可以亲自到接收地了解无回执的重点案件处理情况。从监督效率上考虑,建议对普通案件的跟踪监督以第一种跟踪监督方式为主,对于重点案件以第二种跟踪监督方式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