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焘
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社会不信仰法治,国家也很难走上法治道路。什么叫法治社会?即人人都把法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遇事找法,解决问题最终靠法。”[1]在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下,随着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党中央又作出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部署。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目的是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并起到法治宣传和教育的作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败坏了党政机关形象,而且与全面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不利于公众接受法治教育。部分公民受其影响,遇到法律问题时,企图通过不正当关系和手段来打赢官司,甚至在找律师时首先询问律师是否有好的人脉关系,这些都是法治建设的绊脚石,必须根治。
设立巡回法庭的构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系统分析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作出的科学决断。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案件跨多个行政区域,甚至涉及境外犯罪,错综复杂。在地方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并不顺利,调查取证难、法官业务能力有限等因素制约着案件的审理进程。此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可在多个行政区域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司法协助,最高法还享有专业基础扎实的法官人才库,对审理跨行政区域、涉外、涉港澳台等复杂案件极有帮助。其次,近些年来,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甚至出现党政领导干预司法案件的情况,严重影响公平与正义,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巡回法庭的设立恰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它不受地方党政领导的约束,独立公正审判,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了司法权威。
归根到底来讲,设立巡回法庭就是要彰显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但司法权威不仅仅体现在司法的过程,更是展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认同感。为什么有些裁判结果深受民众认可,社会效果好,而有些案件虽然惩罚了犯罪者,但与民众普遍的认识还有些差距?一方面是司法者可能仅仅用法律本身在裁判案件,而没有结合我国人民的特点以及基本国情;另一方面就是法院裁判完案件后没有做好适当的释法工作,没有给民众一些合理的解释。这次巡回法庭的设立,就是要充分地发挥释法功能,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地方法院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更是为了起到普法作用,增强民众对法律实施的认同,这将更有利于人民群众遵守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不是靠审判机关“单打独斗”来实现的,还需要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通力合作。当然,行政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任务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即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办事。权力,如果被合理使用,将造福人民;但如果被滥用,就会造成腐败等严重问题。因此,我们要将权力关进笼子,用法律来限制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正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从广义来讲,权力清单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负面清单是针对企业和普通公民而言的,所以权力清单制度也并不局限于行政机关。正面清单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行使的职能和权限的范围,没有列举的职能和超越权限范围的工作都不能做,也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即以清单方式列出企业和个人哪些行为不可为,没有列举的行为都可以做,也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但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行政机关超越其职权范围办事的典型表现。对这一类行为,应完善监督和监察机制,定期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法院遇到该类事件要如实记录在案。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行政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权力清单制度要起到真正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这也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作为行政机关本身,也不能因为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就不办事,要避免失语、迟语、不语。失语,就是出现问题后,行政机关没有以合理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以不恰当的方式在解决问题;迟语,就是在某些事件的高潮期,行政机关不及时解决,等到事态扩大了才开始解决;不语,就是该行政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而行政机关却不管不问的现象。无论是失语、迟语还是不语,都败坏了政府形象,违背了权力清单制度,阻碍了依法行政的有序推进,是需要行政机关尽快解决的。
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监察体系大体上分为两部分,即制定国家监察法和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其大体思路就是监察立法和监察实践两大块。
从立法上来看,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且国家监察法赋予了它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监察实践上来看,组建了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监察范围包括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公办科研所里从事管理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此次完善监察体系有三大特点:一是监察覆盖面广;二是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三是有法可依,以监察法推进监察实践。
其一,监察覆盖面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3]之前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检察院反贪局主要是查处党政机关领导以及公务员系统内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很多其他诸如公办学校、公办医院等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并未在其调查范围之内。而此次监察制度的推行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这体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让他们在阳光下管理、在阳光下办公。其二,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之前中国的政治运行框架是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位列政府的从属地位。而改革后的框架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即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此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并列,不再从属于政府,这也将更有利于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其三,以监察法推进监察实践。监察工作的开展要有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换言之就是法律赋予了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力,其工作具有了合法性。但是在现实监察工作的开展中,会不断地遇到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这时也需要通过立法部门科学民主合法地调整我们的法律,使其与最新的监察实践相适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离不开一支政治过硬、专业性强、道德优良的法治队伍。[4]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法治队伍建设是关键的一环。法学院校、政法部门、律师所等是法律人才产出的摇篮,建设法治队伍要首先从这些地方开始培育。无论是法学院校、政法部门,还是律师所,都要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建设,这也是法治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也就是说,法治队伍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依法治国是为了什么?在中国大地上搞法治建设,必须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换言之,法治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这也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思想政治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法治队伍建设要强调专业化,即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职务必须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就不能从事相应工作,要严格把关,提升法治队伍综合水平。新法官、新检察官、新公证员在正式工作前,必须要经过一段职前培训期,只有通过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才能从事相应工作,在考试中还必须要加入实践操作环节,要做到理论扎实、业务精通。
再次,要健全政法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与公检法部门的互聘计划。其一,是要畅通交流渠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5]高校和研究所的法学研究专家和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各具优势,恰好可以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新的问题出谋划策,使他们提出的建议既具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地为全面依法治国出力。其二,就是高校和公检法部门可以实现互聘。公检法部门实战能力强,在高校讲学,为法律专业学生未来走上法治实践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不是纸上谈兵;同样高校的法学研究专家理论水平很高,到政法部门也可以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服务,解决实际遇到的深层次问题。但这种互聘也必须满足岗位的基本要求,如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必须要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高校教师必须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换言之就是在满足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实现互聘,共同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