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亚楠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新郑 451191
民事执行难近些年来一直是妨碍我国司法实践工作顺利进行的绊脚石,一部分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却得不到有力执行,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社会和谐,降低司法公信力。我国各级法院在如何有效推进解决执行难向纵深发展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工作。为更好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效震慑恶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解决执行难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由于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而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蔑视法律权威,采取各种手段躲避执行,导致执行法院寻不到被执行人,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越来越便利,人口流通数量也随之加大,也为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提供便利,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导致执行法院找寻被执行人的难度加大,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据统计,全国法院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占30%左右。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是执行工作开展的一道障碍,被执行人往往采用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执行前恶意转移隐匿名下财产等方式,有计划的使自己成为“穷人”。导致执行法院无法查明财产真实情况,借此以躲避债务,严重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
由于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一些被执行人四处逃窜躲避、转移隐匿财产,甚至公然暴力抗拒执法,纠集大量无业人员制造混乱,严重影响执法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在实践中,缺乏良好的执行联动机制。部分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频有发生,有的协助执行人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行法院的工作负担。
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的35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又因其只能是对法律的说明性与弥补性规范、不能替代法律而留下种种遗憾。①执行制度和审判制度不论是性质上还是功能及价值上都存在着差异,将两者统一规定在一部民事诉讼法中,给人一种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错觉。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因其效力等级,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相关主体的协助执行义务等。
1.执行干警数量不足
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但执行干警人数相对较少,而且执行案件的工作负担甚至远远超过审判,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执行案件的繁重与执行干警缺乏的冲突,导致大量非员额内执行法官甚至助理都投入办案。
2.执行人员能力不足
受“重审轻执”思想影响,执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往往低于审判人员。主要表现在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工作方法缺乏创新,缺乏责任心,态度消极。一部分执行人员不能充分吸收新知识,无法很好的处理新型案件,有的存在畏难心理,导致执行效率低、质量差。
3.法院存在消极执行行为
部分法院对待执行工作随意性强,应当执行而不予执行,执行机关久拖不执,以各种理由搪塞申请人,推卸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执行法院的这些消极行为,会损害申请人利益,错失执行的有利时机甚至加重未来的执行负担。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不到位、法院为求稳妥要求的担保条件苛刻,都导致了保全措施不能广泛积极的适用,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②
4.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领导片面注重地方利益,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不惜利用权力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暗中勾结,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
1.申请执行人原因
有的申请执行人在与他人发生财产往来时风险防范方面意识不强,事先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到执行时才发现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有的申请人在诉讼时不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创造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最终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怠于主张权利,又不告知法院,甚至为了躲避缴纳执行费,隐匿行踪,造成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2.被执行人原因
有的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又居无定所,也无法查明财产状况;有的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登记到他人名下或低价变卖甚至无偿转让财产隐藏对价;有的假意和解、滥用执行异议来阻碍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最终却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恶意或暴力阻挠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会需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社区、存贷款银行、房屋或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协助。有的协助义务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予配合。比如出具的查询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以各种理由给法院的查封、冻结制造障碍;有的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拖延时间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
我国相关执行立法的不完善使依法行使执行权的法院无法顺利解决执行案件,造成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的窘境。有学者在谈及我国执行难的原因时,就明确指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混合编制,将强制执行规定包含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很不合理,也不太符合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界法制潮流。③瑞士、日本、法国、英国、韩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
近些年来,最高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自2001年来,最高法先后起草了六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为制定专门的执行立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执行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二类立法项目。通过系统、完善地专门化立法,可以进一步提升民事执行的规范化、体系化,弥补现行规定漏洞,创新执行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除此之外,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还应该完善刑法313条的相关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不能仅限于拘留层面,应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刑罚措施以增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力。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加强执行人员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学习,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解决执行人员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问题。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与指导,严格对执行人员任职资格、考核晋升的规定,力求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的开展。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当然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严肃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防止司法权利腐败。同时,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更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深化执行公开,通过多种现代化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相关案件执行流程信息,以确保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执行工作情况。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比如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健全网络查控体系,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2018年最高法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很多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在当前网络时代,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登示、张贴海报、网络宣传、快闪短片等方式将“老赖”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并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行、限制高消费、冻结电子钱包、划扣养老金、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等相应的方法。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要想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设定担保等方式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识。
[ 注 释 ]
①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2007:264.
②张佰君.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③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