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川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一)量刑时缺乏一个完整指导性量刑规范性文件。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补充八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这两种规范,总共就涉及到23种罪名,涵盖范围小;量刑起点设置区间范围大,比如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为3至5年,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3至6年;存在量刑计算方法规定不明确、不细化等问题。
(二)多数值班律师没有提供良好的法律帮助、法律意见,无法为精准量刑发挥应有的作用。多数值班律师只是作为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的见证人,没有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故很少对检察人员的量刑提出自己看法与意见,也无法做好检察人员与被追诉人的桥梁作用。
(三)在做认罪认罚量建议时,用的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偏多,用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偏少,用的确定刑包括确定罚金、确定缓刑考验期的基本没有。主要原因在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检察人员基本没有用过确定主刑,更别提确定罚金与确定缓刑考验期了,同时确定主刑、确定罚金、确定缓刑考验期对检察人员的法律定量分析要求急剧提高,检察人员缺乏经验,担心过于具体的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四)在做认罪人罚量刑工作时,有时会对不同阶段被追诉人认罪态度,采用相同减幅的量刑建议,不能起到鼓励被追诉人及早认罪的法律示范作用。
(五)在做认罪认罚量刑工作时,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做好被追诉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影响量刑建议稳固性,被追诉人易反悔。部分检察人员让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等文书时,只是简单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就能从宽处理,否则就从重处理。被追诉人在这种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事后被追诉人容易对认罪认罚反悔。
(六)对于庭审过程中新事实、新情况的出现,不能及时更改量刑建议,导致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比如在庭审中才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才谅解,或者才发现有新的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检察人员不更改量刑建议,导致量刑未被采纳。
(七)不同检察人员之间,检察人员与法官之间对同一案件的事实、情节量刑观点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建议不被采纳。这是由于每个检察人员、每个法官自身的价值观、人生观的不同,导致对同一案件看法不同,极易产生这种现象。
(八)被追诉人同意接受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宣判后部分被追诉人又提出上诉。一方面是被追诉人确实是同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但为了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利用上诉来使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以达成上述目的;另一方面是被追诉人想利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效果,先获得从轻处理,待法院宣判并实现从宽处理后,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继续寻求更轻的判决,这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将完全灭失了认罪认罚的制度优势。
(一)强化案件侦查指导工作,收集完整充分证据,为进一步做好量刑打好基础。针对提起逮捕的案件,应当充分做好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后补充侦查提纲,以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已收集充分完整;对于部分疑难案件,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对于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及时有效地做好审查起诉中的引导侦查工作,确保案件证据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二)完善量刑指导规范,为检察机关量刑、法院审判提供统一、有效、精准的量刑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托现有的审判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做好相关省份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纳入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做到成熟一批,推广一批,最终以达到罪名全覆盖,同时应当进一步缩小量刑起点,进一步细化量刑的量化标准。
(三)应加强司法局对值班律师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责任,提高思想认识,促使值班律师做好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工作、提供法律帮助工作。值班律师不仅仅是被追诉人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是否自愿的见证人,更应该是参与人。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必须做好阅卷工作,提出有理有据的恰当量刑建议,这样才能在量刑协商时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四)统一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做好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工作。加大对检察人员的量刑业务培训工作,形成统一思想,达到对案件的处理有比较一致的看法。针对侦查阶段就认罪的被追诉人最多给予30%的从宽幅度,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才认罪的被追诉人最多给予20%的从宽幅度,针对法院审理阶段才认罪的被追诉人最多给予10%的从宽幅度,对罪大恶极,恶性程度高的被追诉人最多给予5%的从宽幅度或者不予从宽,对认罪后翻供的被追诉人不予从宽。在适用程序上,优先适用速裁程序,其次是简易程序,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而拒不同意的被追诉人,可降低5%的从宽幅度。
(五)应引入被追诉人社会调查制度与看守所羁押表现情况,为精准量刑提供一个新的参考依据。卷宗只能判断出本案中被追诉人的行为特点、主观恶性,这只是被追诉人行为表现的一面,不能全面判断出被追诉人平时的为人、表现,而社会调查制度、看守所羁押表现是其平时表现的有益补充。
(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对被追诉人的解释工作,增强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认同感。第一、检察人员应当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第二、检察人员应告知被追诉人,其所涉案件的事实、情节、量刑的基本情况,着重告知不适用认罪认罚建议的量刑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量刑以及量刑的计算方法,从而让被追诉人清楚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所在;第三,检察人员应告知被追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自愿签署权、提出意见权、反悔权、上诉权等,应着重告知其反悔、上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其反悔、上诉后不能享受量刑从宽,原建议的从宽量刑存在被更改、被加重的后果。
(七)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沟通,提高量刑精度与量刑采纳率。第一、法院作出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前,应与检察机关沟通,告知其不采纳的原因,询问检察机关是否更改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不更改量刑建议时,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详细叙述量刑未被采纳的理由。第二、检察机关与法院应组织定期召开座谈会,针对相关罪名、不采纳的量刑的案件进行剖析,查清其缘由,并制定统一的标准,尤其是相关罪名缓刑考验期、罚金数额判定的标准,这进一步为检察人员量刑时适用确定缓刑考验期、确定罚金数额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
(八)行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的正确实施。对于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又未提出正当理由的,应予以抗诉。对于被追诉人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反悔或上诉的,对于庭审中反悔的,依法赋予检察官当庭更改量刑建议的权力,对于判决后上诉的,依法提请抗诉,依法加重被追诉人刑期,树立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威性,告诫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制度并不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督促被追诉人不抱侥幸心理,知道要有一以贯之的认罪态度,这样才能得到最大的从宽。
综上,通过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相关制度,定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最大节约诉讼资源,最大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也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对国家与被追诉人来说一个双赢的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