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研究

2019-12-13 11:06朱婉君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公证法院辅助

朱婉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2017年最高法和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的通知,选择在浙江在内等12个省推行试点,拟通过建立该机制实现公证对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支持,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协调案件、财产处置等复杂工作中,进而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一、实践探索:我国各地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方面的经验与启示

据统计,自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国已有200多个县市法院于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对接,共同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从开展情况看,当前参与的形式主要有调解、司法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及执行等。

(一)公证参与调解

公证参与调解,是指公证机构在涉及离婚及相关财产纠纷、继承析产、抚养权纠纷、民间借贷等家事、商事领域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结案方式有两种,即由立案庭出具书面调解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和解撤诉后,由司法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昆明官渡法院设立公证调解窗口和公证调解室,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即可导入公证调解,其中离婚纠纷中引入“离婚协议+资金监管”的方式组合来抹除当事人后顾之忧。据统计,全国地区公证参与调解共计2.8万余次。

(二)公证参与调查取证

公证参与调查取证,是指公证机构就当事人亲属、财产、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并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过程。温州法院利用政务数据信息查询系统实时查询核实,通过“公证云”数据储存平台,将证据及时在线固定,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优势证据。宁波慈溪法院开展公证参与核实取证工作,公证处通过实地查访进行情况核实,并出取证报告送达法院。据统计,全国各地各点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情况核实和调查取证已达6.9万余件。

(三)公证参与送达

公证参与送达,是指公证机构通过采取邮寄、录音电话、直接送达等方式参与司法送达事务,送达完毕后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法院留存备查。四川地区法院积极推进电话录音公证送达和委托公证机构直接送达工作。其中电话录音公证送达是在省公证协会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在法院安装通话后台与公证机构对接的录音电话,实现电话录音自动存储和按需取证。绍兴通过司法公证、法院、公安和基层政府等通力合作和资源的整合,在上虞地区探索推行新送达手段,即延伸送达时间、创新分组送达和集约送达。据统计,全国地区试点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文书送达已达25万余件(次)。

(四)公证参与保全

参与保全,即司法公证部门协助当地法院核实案件中保全财产的相关信息,包括被保全财产权属、占有和使用等情况。北京朝阳法院曾在一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保全、现场勘验抵债玉器。金华婺城法院疑难、重大的执行案件开展执行活动时,邀请公证处介入、参与见证,为法院提供被腾房人财物清点、记录、造册等公证法律服务。据统计,全国法院探索公证参与财产保全共计1.4万余件。

(五)公证参与执行

参与执行,即司法公证部门参与法院的执行准备、送达和终本核查,协助核实掌握有关线索、查控财产、案件管理。例如海宁法院通过公证部门的协助将无法发放行款提存至公证机构指定账户予以结案,而在以前仅依靠法院是难以实现的。温州法院通过公证协助司法网拍,将办结时间大大缩短;丽水法院探索实施公证参与终本案件调查,由司法公证部门开展终本案件的线上线下查控,并出具报告书作为部分终本案件的依据。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机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探索推进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和问题:

(一)宏观维度: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权责不明,亟需立法明确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机制尚无全国性、省级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在实际运行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运行机制,基本都是各地法院摸着石头过河。工作模式尚比较混乱,也没有相应的权责划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流于形式。

(二)中观维度: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亟需政策到位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需要花费必要的人力和财政经费支持。但现实情况是,各地的人力和资金本身就比较紧缺,更难以拿出必要的人和资金开展此项工作,工作中困难重重。目前经费列支方面政策依据不足,也缺乏资金支持的相关配套规范,地方财政及法院经费管理方面存在限制。长期以往,不利于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客观上使得部分法院因政策依据不足、事项内容不明而热情消减。

(三)微观维度:可持续发展公证队伍仍在建设,能力亟待提升

全国各地司法公证部门发展极不平衡,多地司法公证部门力量薄弱、规模较小,例如在浙江省的100余家公证部门中,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占25%,40人以上的约占75%,某县最小的公证机构仅2人。从人员素养方面来说,部分公证人员对公证方面知识较熟悉但对诉讼方面知识比较薄弱。

三、路径选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机制的完善

(一)强化顶层设计,解决无据可依问题

由于人民法院和司法公证机构二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因此首先要根据主体作用来厘清职权和责任,避免公证的职能司法化和司法权能公证化。在梳理总结试点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指导意见》,就概念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事项内容和实施方式等内容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从而为加快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提供方向。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经费保障

协调地方财政、税收等部门,出台相应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案件补贴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增强经费保障力度。建议在该项工作资金保障方面,遵循“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购买机制,即在明确省级财政统一保障购买经费的同时,兼顾购买效率,允许中基层法院使用市区财政资金购买服务,为提高法院财物保障水平预留制度空间。

(三)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队伍

加强对司法公证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政治教育,定期邀请法院系统调解工作突出法官、公证系统辅助业务走在前列专家,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对参与司法辅助公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探索推动公证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养机构和服务保障的社会化,提升公证人员的能力素质。

(四)强化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畅通信息互联共享渠道,完善试点公证辅助业务的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为基础搭建全方位、立体化、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积极探索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充分运行正在构建的跨部门线上对接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公证在线参与司法辅助职能。同时要跟进探索适应线上解决问题的诉讼程序及公证规则,各地试点法院和司法公证机构要在先行先试中及时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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