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体制改革

2019-12-13 11:06吴佳倪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审判纠纷

吴佳倪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权运行机制尚存在明显的地方化倾向

司法机关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机构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依法监督权力的行使,法治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律至上,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任何机制的运行和权力的使用都必须处于法律的管理下。从法院内部来说,我们必须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蔓延,将司法部门打造成一个廉洁透明的执法部门,改变司法机关过去的不良形象,重塑权威。宪法规定了法院的独立的地位,使得他与其他行政部门平等,但在官本位制的国家,部门官职的大小往往影响着部门的大小,法院的实际地位却远不如其他行政单位,甚至还不如一般机关,以相对较小的权力监督审判权力大的往往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提高司法地位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体制不完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是人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途径之一,具有独立、创新等属性,但是在我国经过近几十年的实践,司法制度却并未有较重大的进展,这与我国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人们已经习惯将司法部门作为统治者强权政治的表现之一,在实际中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也确实受其他各机关部门的制约,所以导致现行的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大弊端:(1)司法机关在任职,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当地的政府部门,严重损害了法院部门的独立性原则。(2)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了制约与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得司法对于国家权利的监督变得可有可无。(3)管理区域的重合,臃肿的官僚机制,导致了一地多管的现象,管辖区域的重合使得司法资源被滥用,效率得不到提高,而且司法机关在现实中更是受制于多个部门,党委、权利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甚至相当于一种下属与下属的关系,再加上监管力度的放松,使得司法权力被架空,仅仅是成了一些民事纠纷的办事处,遏制司法腐败成为一句口号。

(三)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1.司法权利的内部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1)司法权力受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自身独立性难以保障。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宪法所赋予的,虽然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审判权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部门却失去了自立能力,不论是人才还是财政,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机关的支持,司法机关却在监督着自己的上级部门,这样的情况使得司法独立更加难以真正实现,使得司法更加地方化,国家的法治统一也得不到相应的保证。

(2)审判机制审批化,法官的权力过小,很难独立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官只是个传话者,需要通过陪审团的意见再经过院领导的批示才可宣判,这样一来,法官只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真正的决策是由各级领导决定,使得权责分离,错案难以追究到真正的责任人,甚至让审委会和合议庭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低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专业起步较晚,各项学术发展尚不成熟,司法机关的决策者是以前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有的甚至连对法律的基本了解都没有,缺乏在法院工作的理想信念,缺少身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使得执法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司法权力的外部制约机制存在问题

(1)下级法院权力过小,再审立案确实十分不易,对于案件无法独立作出决策,必须依靠请示办案,审判人员也担心自己的办案因提起再审而影响自己的办案成功率和法院的声誉问题,审判往往只是走过场,真正的审判人员则是上级法院。

(2)社会监督缺乏力度,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关是十分需要社会力量监督的,但法院的权威性和案件的保密性阻碍了社会监督力量的介入,社会缺乏途径了解法院权力的行使,甚至连进入法院也有一定的难度,一是由于社会素质的不确定,二也是防止不法人员冲击法院,但缺乏合理程序的社会监督,往往只是看到法院权力的表面,却了解不到阴暗角落的权力行使。

(四)司法队伍素质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司法意识加强,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案件和各类民、刑事案件,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增设更多的下属机构,一种新案件类型的产生使得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比较低,列如涉外案件,法官既要栋国内法还需要精通国际和WTO有关规则,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还得懂英文,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缺乏科学的法官管理机制,二是作为一个职业,法官的培养需要耗费更大的投入,三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冲击,优秀人才不愿从事司法工作,四是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二、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完善

(一)独立专业的司法队伍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司法权的直接使用者,其素质和工作效率极大地影响着司法权的运行,一个法治国家,不能任用那些不称职的官吏去掠夺制定好的法律价值,不断滋生罪恶。我们目前应当做的就是提高我们的法官素质,(1)要加强法官的教育学习,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现在的很多法院的法官有很多人滥竽充数,并且由于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在入职以后业务能力下降,所以加强法官的教育学习尤为重要。(2)取消法官的分级制度和人数限制,各个法官都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对于法官而言一个案件产生多种看法是非常常见的,不应该只鼓励一种看法而贬低其他法官的积极性,取消法官的分级,鼓励法官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审判。(3)将法院的预算交由人大通过,并由人大直接拨款,对人大负责,法院机关之所以独立性受制约,是由于财政预算受制于当地政府部门,现将财政预算交由人大负责能更好的行使法院的监督功能,避免司法权的行使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

(二)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

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向往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法院作为一个依法审判的机关,公正是其必不可少的原则,它所维护的是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失去了公正,社会就没有正义可言,社会将会退步到封建社会,同时一个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也是良好的社会润滑剂,能极大的减少社会摩擦的产生,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才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三)合理、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纠纷一词自人类出现即形影不离,有利益则会出现纠纷,于此就诞生了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在氏族社会时期,靠争斗维护自身利益,封建社会靠官府和家族,而现代司法介入成为了比较正式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这种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范围的广泛性,二是方式的受动性,三是主体的多样性,四是程序的法定性,五是法院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作为当今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已经越来越常见,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它的存在使得社会纠纷不再依靠权力大小来解决,而是依靠法律这种公平公正的方式,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它成为了社会关系的润滑剂和减压阀,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收到最好的解决效果,因此社会需要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司法程序作为最后一道维护自身权益的闸门,在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能解决之时最好依靠多种方式解决。

(四)正义、理性的司法程序

正义、理性的司法程序也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司法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是重要的一环,它的紧要性体现在法律上独立的一部程序法,确定了它在司法上的独特地位,之所以如此重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只有程序上的独立,才能使得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实施,如果连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得依靠其他外部力量才能得以实现,司法独立性将无从谈起,立法价值观是程序法所要体现的东西,但同时由于不同法律的立法价值观不同,实体法上对于程序就有了一定的限制与修改。同时保护程序的正义、理性,是保护人权上的重要措施,司法上的公平公正其实就是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不搞特殊和暗箱操作即保证了审判的公平,这是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要求。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独立的审判原则与惩治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不可违返是铁的定律,程序法也是如此,违法即要被追责,接受惩罚,而且程序上的违法不以结果的正确与否为转移,它有它独立的判断标准进行制裁。

三、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国家众多基本决策之一,为何能受到政府和人民的一致重视?不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能为人民带来多少经济利益,而是因为只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法律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让人民真正处于公平正义当中。同时这也是体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也是我国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路上的一大步,唯有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坚实的扎根于中国大地上,闪耀自己的权威与价值,为社会各项发展保驾护航,真正的实现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将公平正义真正贯彻到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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