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园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25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过漫长发展的复杂工程。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建立起对司法信任的基础条件,而社会公众则是司法公开的着眼点与主体条件,因此,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两方面共同建立才能得以实现的。①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将在社会发展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既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配合,也离不开司法公权力的大力推进。
1.司法公开概述
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制度之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是指法院应当将司法案件之中各项审判活动、审判进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案件信息(除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法院审判案件)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所公开。
司法公开这一概念最早见于贝卡利亚的《论罪与刑罚》,由于个人主观意识的不同,民众往往基于不同的法律案件与司法行为有着自己的判断与理解。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好的感知到真理的意义,司法公开将司法裁判展露于大众视野之下,以此实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最早的一种说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开也经历了不断地变化,其内容不断充实,范围不断扩大,这一概念在实务界与理论界都有十分广泛的应用。自党的十八大充分肯定了司法公开的价值之后,司法公开这一理念与司法公信力呈现了了更为紧密的联系,其内涵价值也得到了一定程度延伸。②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列举了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更是为司法公开的实践行动指明了奋斗的方向。
2.司法公开内涵
(1)立案公开。立案公开是指在立案阶段以有效、便捷的方式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立案阶段的基本信息以及案件进度,例如立案流程、立案条件、诉讼费用标准、案件文书样式等信息都是立案阶段的重要内容,都应该以合理、科学、高效的方式面向社会群众所公开。立案阶段作为民众寻求司法帮助的初级阶段,也是司法公开的基础条件,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环节,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实际的司法工作当中,有的法院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建立起电话预约、网络立案、上门立案等多样化的新式立案机制,这是对立案方式的创新与扩大,也为公众的司法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
(2)庭审公开。庭审是司法审判的核心,而司法审判又是司法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关于司法的六项规定》当中,为了实现庭审公开,国家制定了相关制度。③首先,为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国家建立并完善了旁听制度,针对一些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允许公民进入庭审现场,以便了解庭审的具体情况。除此以外,民众参与到庭审环节当中来,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司法审判的作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等不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审判公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还是民众可以通过参加庭审的方式,加深对于司法审判的了解,加深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从而加强自身的法律信仰,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执行公开。所谓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当中,除了法律所禁止公开的内容之外,应该将案件的执行过程与执行程序公开在大众面前,执行风险、执行费用等内容均应向社会群众公示,以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公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行为的发生。④为了使得当事人能够第一时间获取案件的执行信息,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了法院的查询系统,这样当事人只要依靠网络便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案件的执行信息。当出现一些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案件之时,法院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地告知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以便保管、评估、拍卖、收取款项以及发放款项等环节的公开透明,提升司法权威。
(4)听证公开。听证公开源于英国早期的司法概念“自然公正原则”,是指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下,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利害关系的意见,以权力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平。《六项规定》之中明确规定,听证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庭审之外所涉及的具有较大争议与影响的司法赔偿案件或是涉诉信访案件等其他涉及当事人以及公众重大权益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听证。⑤听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存在的,当作出不利于案件当事人的司法决定之时,也应该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文书公开。司法过程之中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凭证,也是承载裁判结果、审判过程的文件载体。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其他法律所规定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公之于众。由于裁判文书涉及利害关系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多项隐私与权益,因此在选择文书公开方式的时候,还需要对之有所限制,在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条件之下,公开裁判文书。尤其面对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之时,裁判文书公开价值的则更为凸显。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影响之下,裁判文书的公开亦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的技术,不但方便公众的查阅与审视,还能更好的接受社会民众的广泛监督,为社会舆论指明真理的方向,弘扬社会正能量。
(6)审务公开。随着司法公开范围的不断扩大,民众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与关注越来越高,为更好地满足民众这一需求,审判公开逐渐发展到审务公开,同时,人民法院将其他审判管理工作也置于大众审视视野之下,这有利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增强对于司法的认知感与信任度。⑥一切审务公开活动都应遵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案件处理进程、法院工作部署、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都是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依托于互联网这一介质及时有效的向社会民众所公开。除此以外,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人民法院应该适时地对当事人作出诉讼指导,并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案件进程查询机制,既能提升公众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了解,也便于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当中听取民众的意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提升公众的信任感与认同感。
1.司法公信力概述
学术界根据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的不同,将司法的具体含义大致分为了三个层面。首先,从狭义上看,司法机关指的便是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所从事的一些审判活动便可以视作司法行为。其次,从中义上的概念分析司法,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该广泛包括具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这两个机构,那么这两个机构的审判活动便被视为司法行为。除此以外,从广义上看,司法机关可以是所有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国家机关,那么,这些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应视作司法行为。⑦这一广义概念之下,行政机关、调节机构、仲裁机关、等部门都可以纳入司法机关的范畴。本文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在此基于狭义的司法概念,进一步探寻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发展研究。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内心对于司法工作与司法机构的司法裁判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是司法行为基于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信任,所形成的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广泛社会影响力,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下司法文明的产物。近年来,司法公信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重要衡量标准,并逐渐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信任、信赖、信仰三个方面。所谓信任,是指公众对于司法行为与司法审判结果秉承公正信任的态度,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无异议;所谓信赖,是指公众面临法律纠纷与矛盾之时,自觉地将司法置于解决纠纷的第一方式,依赖司法对于自身的权益做出合理是非评判;所谓信仰,是指公众基于司法自身的公正、理性等优势,自觉自发的支持司法审判的结果,并认同司法审判处理方式的公平性与公正性。⑧
2.司法公信力内涵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并不像司法公开一样有着较为清晰概念界定与规定,不同的学者对于司法公信力,基于不同的学术背景与社会需求等因素,针对这一概念做出了自己的解读与理解,根据整理与分析,可以将这研究视角主要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分别为信用说、信任说、复合说。
信用说基于人民法院视角,判断司法行为自身是否能够赢得公众的广泛信赖与信任,能够获取当事人认可,便称其为社会公信力。这一说法将信用视为公信力的基础概念而实现的,司法机关自身是具有司法权的权力的,所以司法机关自身的信用便可以视作为整个社会领域的公信力问题,因此,司法公信力能否建立起来主要是依赖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而得以实现的,其核心内容是司法机关的诚信作为,而并不涉及社会公众的行为。
信任说是基于社会公众视角而言,使将公众对于司法行为的信任视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这一说法便将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责任置于社会公众之上,只有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人员有认同感、信任感,才能建立起司法公信力。⑨民众信,则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疑,则司法公信力无。显然,这一学说将公众内心的司法行为影响力视作了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这种将公众评价置于司法行为之上的学说忽视了司法行为本身的重要性,是将法律视作单纯工具的人治主义,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复合说这一概念则认为,司法公信力并不仅仅是依赖于单方面的行为便能得以实现的,它是一个具有多样主体的多维概念,是司法权力与公众互动所产生的结果,其主体既包括司法机关也涵盖社会大众,两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所建立起的信任关系才是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内容,这种说法由于既包括司法机关自身的司法公正性,也包括社会大众的主观心理因素,因而更具客观性,更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同。⑩虽然复合说兼顾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两方面的感受,即认为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机关的自身信用建设又包括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构的信用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代表复合说是合理的,它更像是“信用说”与“信任说”叠加之下的产物,但却未能提炼出司法公信力本质特征。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依赖司法机构公正态度、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认知程度以及当事人对于司法过程的感知程度三方面内容。只有解决好司法公信力三方面主体的关系,三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才能使得司法公信力呈现更好的法治状态。
1.制定统一性的规范文件
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开统一化、标准化的基础。虽然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司法公开仍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道路。近年来,各级地方人民法院虽然制定并颁布了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由于效力等级不同、地方因素差异化等问题,各地区关于司法公开的意见与文件有着内容交叉或是相矛盾等问题,这并不利于司法公开的统一化管理。⑪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操作性与标准化,最高人民法院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具有统一性的规范化文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从而实现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2.强化法院管理机制
司法公信力的建筑需要依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基石,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又是有效管理这支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强化审判流程的管理。传统的基层法院往往依照审判结果的评价来判断工作人员审判工作的优劣,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法院应当由注重审判结果逐步转向注重审判过程当中来,从立案起便应纳入案件管理范围之中,以此严格要求各个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与法定期限审理案件,并且将案件信息与流程及时的录入审判流程管理平台之上,做到司法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对于案件质量的管理,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⑫传统的案件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抽查的方式来检查已结案件,由于随着法制建设改革,庭审逐渐突显出核心地位,这就要就案件质量的管理也要不断加强。抽查评查的方式不能满足司法公开的需求,可以通过每卷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案件的质量管理,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总结审判经验或是统一裁判标准等方式,加强法院的管理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的时代也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宣传途径与宣传平台,也为“阳光司法”提供了更为清晰、明朗的展示舞台。网络以其瞬息万变的速度,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司法公开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的推行,依靠网络平台公布裁判文书、直播庭审内容、公开执行信息等方式实现司法公开的同时,也为民众的监督提供了便利。⑬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公众与司法的传播媒介,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新闻媒体是公众形象的社会角色代表,也是发布传播司法机关信息的媒介,因此,它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利用媒体传播广、影响大的优势,在新闻、广播、电视节目之中定期发布日常司法信息与工作信息,也可以通过举办媒体交流会的方式,有针对性的解决公众与媒体的疑问,以此展示司法公开的阳光形象,同时也能使得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充分发挥。⑭除此以外,更要引导媒体遵循职业道德,发布客观严谨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或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拉近民众与真相的距离。
1.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到司法公开活动中来的制度保证,也是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践时间尚短,故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之中还不具备很高的参与度,“陪而不审”的现象广泛存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从完善立法与加强陪审员培训两方面得以实现。从立法角度上而言,制定相对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能够从根本上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与要求,有利于为人民陪审制度开辟出一条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从陪审员角度而言,人民陪审员是陪审员制度的主体因素,国家应加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筛选与培训工作,从审判流程、廉洁要求等方面提升陪审的职业素养与法律素养,从而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用得以贯彻落实。
2.充分发挥人代会监督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司法进行监督,其实质就是人民大众间接性的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参与到司法监督过程当中来。由于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往往存在监督力度不足以及监督方式有所局限的问题,这就使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也会对司法公开的进程造成不良影响,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造成了阻碍。⑮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司法监督作用,首先应当尽可能地丰富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构成,选取优秀的人民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充分行使民众的监督权。其次,也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监督制度的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分明制度等方式,避免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得人代会能更好的代表人民的意志,进一步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行。
就我国现阶段司法推进发展现状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现状并不良好,这还需要司法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与发展才能以实现。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建设将会越来越好,社会公众将可以在每一项司法行动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从而使得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得以提高,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主要创新观点:
关于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司法公信力的发展方向而言的,二者混为一谈就易出现难以区分界定的混乱局面,因此,也难以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本文则是创新性地将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两者概念性地区分开来,从概述与内涵两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加深民众对于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了解的同时,进一步从司法制度、公开形式、公民参与程度三个方面,探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措施。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仅仅依靠国家机关的努力和民众的奋斗都是不足以支撑的,只有将社会大众与国家司法视作相互协作的有机整体,国家扩大司法公开程度,民众加强对于国家司法的信任度,两者共同努力奋斗,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开本就包括国家机关、当事人、社会大众三个主体,那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应从这三个主体出发,许多理论研究往往会因忽视了当事人这一重要主体,因而使得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正是基于司法公开的三个主体,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现状,全方面、多方位的找寻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 注 释 ]
①林坤.“互联网+”司法公开路径解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6(03):72-77.
②高一飞,赵一峦.习近平的公正司法理念解读[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01):21-27.
③刘秋雨.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J].法制博览,2019(04):148-149+101.
④冼颖.助推司法公开更符合时代需求[N].人民法院报,2019-01-15(006).
⑤王群.司法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导刊,2019(01):107-112.
⑥王群.论司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司法的关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6(01):55-59.
⑦李冬青.司法公信力目标下司法透明度建设方向探索[J].广西社会科学,2018(12):134-139.
⑧夏克勤.司法公信力: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尺[N].学习时报,2018-12-17(003).
⑨王国龙,王文玉.裁量理性与司法公信力[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6):5-12.
⑩彭东昱.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提高司法公信力[J].中国人大,2018(21):40-41.
⑪袁素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问题探讨[N].河南法制报,2018-10-19(015).
⑫脱万松,王鑫.论司法的公信力[J].法制与社会,2018(25):81-83.
⑬郝铁川.司法判决公信力产生的两个途径[N].人民法院报,2018-08-31(006).
⑭朱凯.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核心公信力法理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8(23):135.
⑮胡楠.微时代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J].人民论坛,2018(16):1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