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高校研究生权利保障机制建设

2019-12-12 10:02刘春松张田野
青年时代 2019年30期
关键词:权利程序规则

刘春松 张田野

摘 要:我国法治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于同一历史结点启航。法治道路的选择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均根植于我国对人自由且全面发展的尊重。研究生群体处在我国教育链条的顶端,理应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精英作用。为发挥研究生群体的独特作用,高校在研究生的培养、管理过程中应当将自身权力控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尊重研究生的权利,讲规则、重程序。

关键词:高校研究生;权利;规则;程序

1978年,我国恢复民主法制建设;1999年,我国以修正案形式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2018年,我国再次以修正案形式将宪法序言当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由此可见,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把“法治”作为了国家的治国方略。1978年我国正式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208所高等学校、162所研究机构共录取研究生10708人;截至2018年,我国研究生培养机构已达815个(高等学校580所、科研机构235所),当年共招收研究生85.8万人(全日制学生73.93万人,博士生9.55万人、硕士生76.25万人)。由此可见,我国研究生培养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群体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将会面对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而高校在国家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使命。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高校在研究生培养、管理以及问题解决上应当依靠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自觉将自身权力控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尊重研究生权利,讲规则、重程序。

一、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在法治话语下,权利本位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权利本位就是在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两对范畴当中以权利为目的,而义务与权力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是实现人自由且全面的发展,而人对自由的渴望以及实现自身发展则建立在权利享有的基础上。

中国古代依靠小农经济发展,政治权力高度集中,文化上宣扬儒家的“人性善”理论,并且当时人与家族联系紧密。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古代强调个人对家族的责任和对皇权的尊崇,深入人心的观念是权力与义务,个人权利很少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强调阶级斗争,长久以来忽视法律当中所蕴含的自由与权利。直到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作用并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开始尊重个人的自身发展和权利获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更加重视教育的发展,而教育的意义在于唤醒一个人的自我认识和生命体验,启迪人认识到“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研究生群体在我国教育链条中处于顶端位置,在思想上更为成熟、理性,特别是目前的研究生群体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他们更容易接受权利本位的理念。但因学科门类的不同、研究领域的不同,部分研究生只关注自身的研究领域,而忽视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对社会发展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研究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可能更为极端或幼稚。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与高校的主体定位偏差以及未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有关。

高校应当是自由与学术的滋养园,高校的自治权力应当服务于学生的发展权利。对待权力的态度应当是“法律授权必须为”,否则就是一种不作为,也就是说权力不能放弃;但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做到“法律授权方可为”,否则容易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高校自治权的行使应当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在学生的培养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法治思维,讲规则、重程序。

二、讲规则

规则首先应当是成文的、公开的。规则成文方能使人们通过文字获取其中的内容,规则公开才能使人们根据规则的内容提前调整自身行为。也就是说,规则的成文、公开保障了人的可预测性。在法治的语境下,法律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如何行为的主要规则,当然这里的法律是广义意义上的。法律是一个底线,是一个社会的基石,法律要求禁止的和必须做的,人就不能违反和必须去做,否则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法律鼓励做但不是必须做的,就留给了人自主选择的空间,如果其自律意识更高则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做,但即使其不做也不会受到惩罚。这就体现出了法律具有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也是基于此,法律要公之于众。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吸收被人普遍认同的道德、习惯等规则。但法律一旦颁布,有权机关再颁布相应规则均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制定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则,要求法律并没有对此规定上限,同时这种规定要广泛听取涉事人员的意见并且符合程序规定。

其次,规则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涉事人员的意见。卢梭认为:“人们唯有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制定规则本身就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哪怕是在制定规则过程中对自身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是权利主体自愿接受的,其次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他种权利。这也再次表明在法治的视角下,权力义务具有一致性,但义务是权利实现的一种手段。

最后,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规则也需要做出或废或改的变化,但这种变化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这能最大程度保障规则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有关研究生权利保障问题的法律文件涉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在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对研究生权利保障问题并没有以专章、专节形式进行规定,同时国家将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制定权授予了相应高校和科研机构。

高校不同于科研机构的是其办学规模更大,一所高校往往涵盖本、专科教育、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多层次教育体系,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只能是其日常培养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并且高校往往将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交由高校设置的研究生院进行,而研究生院需要将不同研究生委托其学科所在学院及导师进行培养。在这种制度设计下,研究生将与其导师、学科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同时发生关系。如此容易造成在研究生的培养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管一块”,造成职责真空的状况或多方工作思路不一致造成管理对立的情况,无论发生哪种结果,都将对研究生权利造成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應当在研究生群体的广泛参与下,充分听取、审议、论证研究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就研究生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合法合理的规则设计。

高校行使其自治权,在制定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内部文件时,必须尊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生虽然是高校管理培养的对象,但研究生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所以高校在进行规则制定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研究生群体的普遍性,其次才是该群体的特殊性,不能剥夺其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缔结婚姻权、知识产权等。高校在进行规则制定时,就研究生的导师选择、学业考核、奖助金发放、论文管理、学历学位等与研究生权利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广泛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允许研究生参与并且允许研究生表达。同时在规则出台后要保障研究生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重程序

程序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程序可以通过对时间、方式进行规定,将复杂问题分而化之后再予以解决,这一点体现了程序帮助实体内容实现的作用。同时程序也有其自身价值,因为程序的存在,使得权力无法肆意,进而使权利能够获得相应救济,程序设置本身便蕴含着平等、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等价值。

在对研究生权利进行保障问题上,程序给研究生进行权利救济创造了可能。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处分程序进行了优化,规定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权利,并且新增了学生申诉的内容。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谢某诉北京电影学院撤销其学位违法一案中,法院以北京电影学院在作出撤销谢某学位决定前,未按规定对谢某进行告知,也没有听取谢某的陈述和申辩为由,判定北京电影学院撤销学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该决定。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其学位违法一案中,海淀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北京大学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即作出对于艳茹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所作决定应予撤销。

高校依据法律和校内相关学生培养管理文件对学生进行处理是讲规则的,法院为何还会判决高校败诉呢?原因就在于高校在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忽视了程序的价值。在法治的语境下,最终的实体正义是正义,但这种正义的实现过程也应当是正义的,应当以人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高校屡遭败诉的情况,反映了如今研究生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这也进一步提醒高校应当注重研究生的权利保护,尤其要注意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程序性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讲,高校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高校聚集着一个国家的栋梁之材,高校对学生的培养不应当仅仅体现在知识上、技术上,更应该在思想上引导学生成长。高校的研究生与其他学生不同,他们的更多精力投入在其自身的科研和学术上,越是在这种情况下,高校越不能忽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指引,而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需要高校通过其自身的作为传递给学生。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J].社会科学,1991(3):30

[2]陈谦.以程序正义保障研究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益[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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