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保理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2019-12-12 02:25陈德华
卷宗 2019年31期
关键词:风险识别防范

陈德华

摘 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贸易结算方式,相较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更方便灵活,但结算风险更高。本文着重探讨商业保理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保理;风险识别;防范

1 商业保理的风险识别

1.1 第一类风险——GRIF“风险条款”

根据GRIF第14条(四)款中的相关规定,条款里所提及的“反转让”是为了保护进口保理商的合法权益,将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风险在一定情形下回转给出口保理商的一种行为。

进口保理商能够通过第13、14、21、22、27条款针对出口保理商主动发起反转让行为,如果反转让条件达成,该笔反转让账款对于进口保理商所有的责任都会被解除,如有支付部分款项仍可以从出口保理商处索回,产生多余的费用仍可以向出口保理索要。

其中按照第27条(三)款中的相关规定,进口保理商能够在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这一条款,以基础合同纠纷为借口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1.2 第二类风险——操作风险

由于保理业务流程包含信用调查与审核、融资额度审批、应收账款的受让核实、预付款项出账对账、催收、回款等多个环节,人工处理部分多,容易出现操作失误、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风险。

1.3 第三类风险——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是指供应商在商业保理业务的各个阶段采取欺诈性手段蒙蔽保理商。第一,虚假贸易。供应商因财务困难为了取得融资,串通买方,虚构贸易合同,骗取保理融资。第二,伪造通知书。供应商为了取得保理商的融资,伪造买方公章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单上签章,交付给保理商骗取融资。第三,伪造增值税发票。在隐蔽型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商对供应商贸易真实性难以调查,增值税发票成为调查贸易真实性的重要凭证。第四,伪造送货单、仓单、对账单。融资需求者通过伪造送货单、仓单、对账单,虚构贸易,骗取保理融资。

1.4 第四类风险——信用风险

第一,买方恶意拖欠。国际商品市场价格受气候、自然灾害、商品特质等影响波动起伏。买方签订购货合同后,在卖方已发货的情况下,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为了减轻损失,而恶意拖延时间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要挟出口商降价,导致延迟应收账款债务清偿。第二,卖方恶意拖欠。在卖方故意通知买方将应收账款回款交付到卖方其他账户而非卖方保理商回款账户,卖方将其挪用他处偿还债务。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间接回款风险与之雷同。第三,买方无力偿还。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买方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向保理商偿付行为属于个别清偿,依照管理人请求,法院判决保理商返还买方已支付款项,保理商因此将独自承担损失。第四,卖方无力偿还。在买方不能偿付债务的条件下,卖方财务困难将融资款项用作他处,难以履行与保理商签订的回购协议,致使保理商损失。

1.5 第五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第一,法院判案缺少使用的专业法律解释。关于保理,有将保理行业界定为类金融行业或信用服务行业,法律条文不太适用新型商业保理行业。第二,买方法院向买方下达止付令。在国际商业保理业务中,不同国家政治环境不同,法律政策不同,导致境外操作不当使得境外当地法院以“反洗钱”为理由下达止付令。不可抗力风险还存在很多,比如自然灾害、战争、国际贸易争端等,这些都属于以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解决的风险项。

2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防范

2.1 灵活运用协议规则规避GRIF“风险条款”

充分利用合同规定,协议内容优先适用。保理合同规避GRIF“风险条款”,应当做到熟悉涉及当事企业本国法律,针对《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等争议点以及不适用情况订立协议条款,一旦产生争议首先执行的是协议规定条款再适用GRIF等文件。在签订协议时,定下争端解决措施,通过程序将《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与《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赋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2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操作风险

第一,加快国内商业保理自律组织建设,放开保理行业职业培训。目前国内保理行业仍处于人才紧缺状态,行业人才培训速度远远满足不了国内保理市场的增长,进一步开放社会化保理行业职业培训,将会为保理行业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第二,进一步深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时间晚,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为了能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可以借鉴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借用互联网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既可以传播保理知识,还能促进商业保理行业良性竞争发展壮大,为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开辟更多渠道。互联网信息平台可以积累行业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帮助规避風险。第三,电子数字化操作程序。在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由于疏漏产生错误的弊端将会被电子程序规范化、格式化,既能够快速开单,又能够方便统计数据。

2.3 利用EDI技术降低单据欺诈风险

用传统的纸质签约方式伪造相对容易、成本高、查询不易、管理繁杂、易损易丢失等弊端。电子数字化统一流程通过在线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减少人工流通环节,保密性更高,减少人为负面因素影响,保障整个流程高效便捷,为企业节约经营成本,为社会营造信用良好的环境。

2.4 开拓新的风险分散渠道应对信用风险

第一,开展供应链式服务商业保理业务模式。规避风险,在小企业本体上很难完成,信用额度有限,依托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企业信用,核心企业与上游小型供应商发生交易,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有保障,可以选择性忽略小企业信用,一旦确定保理,核心企业将作为第一性还款人。第二,购买保理业务商业保险产品。此举将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分散出去一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当保理商因买方或卖方无法还款引发信用风险造成损失是,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理赔。例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力强劲,能够和商业保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第三,采取商业保理合同公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商业保理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指债权文书通过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权超出约定期限而未能使其获得足额清偿时,债权人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凭借当初从公证处获得的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对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清偿。第四,与大保理商进行再保理业务合作。再保理业务一般是将小保理商手中应收账款债权再进行转让,转让对象是比之规模更大的大保理商或银行保理部门。这种业务不仅能够将商业保理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转移,还能吸取大保理商或银行保理业务的成功经验。

2.5 做好预案应对不可抗力风险

第一,政府对商业保理行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总体来说,目前全国各地商业保理指导文件多为地方性试点文件,缺乏统一政策指导规范。第二,加快推进商业保理行业立法工作,使得商业保理行业能够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模糊借鉴处理,帮助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裁断。第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社会的建成将会促进商业良性发展,对商业保理业务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第四,做好以止损为核心的风险应对预案,一旦发生,按照预案执行相比临时决定效果更佳。

参考文献

[1]吴刚.A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7.5.

[2]苏芳.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3

[3]马莉丽.H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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