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洁
(300384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天津 )
当下,人们转载、引用自己喜欢的微博作品,已经成为网络用户的普遍习惯。而普通人在此过程中,往往不会考虑到微博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以及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到了微博作品著作权。学界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微博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标准,就也有著作权,但是其权利具体应当如何落实和被保护,当下法律还缺乏具体说明,本文将对其中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微博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中,侵犯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大部分自然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即使在没有获得微博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微博原文进行复制、粘贴、重新上传,他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欠妥甚至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另一种情况,是侵权人有意识地对他人的微博作品进行抄袭,有的为简单抄袭,全文直接复制粘贴,当做自己的作品在自己的微博或者其他空间发布,有的改头换面,虽然不能直接看出其抄袭,但是总体性质仍旧为抄袭。
非自然人包括微博平台和其他媒体等。它们主要体现为为了谋取利润或者推广自身等目的,对微博作品进行复制、转载和出版发行等,但是没有事先获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没有对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比如个人发布在微博上的照片可能被数百家网站转载,但是这些网站均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也没有支付合理报酬,甚至在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时候也没有标明著作权人。
以上这些情形在当下十分普遍,可以说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维权门槛和成本却较高。
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比于侵犯行为而言,难度更大,并不容易。在实践中,这些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微博维权举证难度大。一些微博作品被侵犯以后,可能由于微博信息已经被迅速扩散开来,很难追踪原始侵权行为。此外,一旦他人将微博作品删除后,极易消除所有痕迹,维权著作权人很难对其进行恢复。网络证据的保全本来就具有特殊性,而且保存的成本也很高,同时追踪证据的过程中也要面临重重阻碍,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成本和获利,微博作品著作权人很容易失去维权动力,或者实际上无法维权。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认定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度”十分不容易把握。如上所述,当一个自然人的微博作品被上百家媒体所转载的时候,后者没有询问著作权人授权和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对其判定,是判定这上百家媒体都侵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法官应当要求这些媒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应当对著作权人进行赔偿?如果法官要求过苛,意味着其对著作权人过分保护,不利于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发展和维护社会公众共同的文化权益。如果法官对这些侵权媒体倾斜,又如何让在其中付出很大精力、成本的著作权人获得实质公平?这其中的度较难把握。
最后,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和规范使用微博作品也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微博作品的一个特点是传播迅速,此外,许多传播人本身缺乏侵权意识,有的只是好玩或者是为了进行再次改编。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都使得微博作品使用者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和规范使用微博作品避免侵权的难度很大。
基于以上的实践困难,笔者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首先,从法律法规角度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指导和支持。比如微博维权举证的问题,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关规定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等说明,微博作品著作权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即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让侵权人自己举证,证明涉及的相关作品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把握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的“度”主要依赖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经验和综合判断。对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院案例指导的方式,为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些原则和基本规则。从原则角度上看,著作权保护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要达到一个平衡的度,不能过分偏向于一方;从实质公平角度看,著作权人应当就其被侵犯的著作权获得合理的赔偿;从违法成本和教育公众角度来看,微博作品的违法成本应当要提高,公众应当树立网络著作权意识,从而规范其网络信息使用行为,提高公众整体法律素养。在具体规则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以及著作权人的要求,设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金钱赔偿是其中一种,但不是单一和唯一的一种。
最后,通过网络技术的完善为他人合法合规使用微博作品创造合理条件。微博作品都发布在微博平台上,可以通过微博用户实名登记,通过平台上专门通道的设置等方式,一方面让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被获知,另一方面通过平台上专门通道让微博作品使用人可以在需要使用的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向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提出申请,平台及时对当事人通过短信、邮件、站内信等方式进行提醒,创造条件让后者迅速获知并授权。
微博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加大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对此,需要社会中各方主体共同关注,积极探索,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共同做出努力,以改善微博作品著作权频繁被侵权的现状,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微博平台也因此能够更好地为各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