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国际比较及借鉴

2019-12-11 10:06周中明于琦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23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融资难

周中明 于琦

[提要] 近年来,为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国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改善融资环境、深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展上取得积极成效和显著进展。但这些政策措施在保障力度、支持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本文通过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在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就完善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民营小微;融资难;国际比较;启示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9月12日

一、国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启示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多年来,各国结合自身实际,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并形成了以美国代表的直接扶持和以日本代表的间接扶持两种模式,对各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两种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由于美国市场体系发达、崇尚自由竞争。因此,在政策设计上侧重于结合自身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通过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直接行政干预较少,政策性贷款比较有限。其中:一是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作为制定和执行小企业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为小企业创业准备、行政管理、技术培训等提供咨询服务外,还以政府资助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流动,并经国会授权提供贷款。二是建立了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区域性担保体系以及社区性担保相结合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和第三方共同承担银行贷款损失。三是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例如,通过《小企业法案》(1953年)、《机会均等法》(1964年)、《公平信贷机会法》(1975年)等法律的颁发实施,有效保障了小企业的贷款权利、杜绝银行规模歧视行为。

2、日本模式:由于日本注重政府市场的干预和引导,因此长期以来银政企关系紧密,在支持小企业融资中形成以间接融资为主、政府扶持为主的服务体系。其中:一是通过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各都、道、府、县设立中小企业局,以及成立具有各种职能的中小企业审评会和大量民间团体,建立了对中小企业运行较为完备的行政指导架构。二是成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了分工明确、覆盖广泛的服务体系,积极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三是采用中央和地方共担模式,建立信用保证与信用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当所担保的贷款需要代偿时,国家保险公库承担损失的70%~80%,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承担剩余部分。同时,政府建立了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对信用保证协会所承担的20%~30%实际担保损失进行补偿。

此外,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30多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规范小微企业的融资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二)启示。通过比较分析,虽然美、日两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各有侧重、政策支持不尽相同,但仍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对我们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具有很好的启示。

首先,从两国做法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体制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它通过给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资金扶持,对违反法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严厉惩罚,确保小微企业能够获得平等信贷机会,得到更多融资支持。

其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此,美日两国均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机构或部门,在规范政府干预行为的同时,确保充分调用行政资源,给小微企业发展以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破解其融资困境。

最后,从各国经验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这一方式不仅能够为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提供有力帮助,也能够减轻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贷款損失风险,使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持续稳定地开展下去,实现商业可持续。

二、我国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现状

近年来,我国为改善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绩。但与国外先进国家的实践相比,在加大法律法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和差距,制约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

(一)政策法规保障支持力度不足。当前,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但这些文件大多只提出粗线条、原则性的要求,对实施路径、操作方式、考核问责等规定的不够具体细化,对遭受融资歧视的民营小微企业正面给予权益保障和司法救济的力度不足,使得许多政策措施执行效果不佳、实施力度不强。

(二)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不充分。在信用制度、市场体制、金融体系等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项有效举措。但从各地实践中发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资金来源有限且主要依靠财政投入、政府作为委托人职责界定不明确、杠杆水平高风险承受能力弱等问题,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业务拓展积极性来看,难以满足民营小微企业需要,对融资的增信分险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滞后。共享共用税收、社保、法院执行、不动产等与银行授信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对降低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成本、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当前各地在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时,由于信息归集管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加之存在部门数据条块分割等问题,使得民营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始终未能实现充分共享,滞后于金融服务的需要。

(四)新型抵质押融资配套支持不足。近年来,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业务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全面科学的评估方法、透明公开的流转市场、成熟完善的处置机制,使得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整体发展状况欠佳,作为单一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规模占比不高。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作用。一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力度,规范间接融资渠道、拓展直接融资手段,使小微企业获得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二是要建立职责明确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力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三是要加快建成以政府资助为基础的,具有资金融通、风险分担、能力支持、技术援助等功能在内的全方位、深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一是要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多级共担再担保体系,促进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长;二是要推进公共信息共享建设,实现税务、司法、社会、水电等数据信息与金融机构互通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银企融资对接效率;三是要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胜诉案件的追责追偿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此外,要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技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便利的配套服务。

(三)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一是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调整业务模式,在信用评级制度、授信审批流程、业绩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机制、风险防控制度等方面与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相匹配,逐步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工作机制;二是要支持民间资本介入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推动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有序发展,有效弥补金融服务空白,拓展小微企业正规金融服务渠道;三是要大力发挥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作用,拓宽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同时,积极发展产权基金、风险创业基金等,为科技型、创业期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广德.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思考[J].现代金融,2018.10.3.

[2]郭瑞萍,马文娟.论我国中小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完善[J].经济师,2012.12.

[3]刘志峰,金铁鹰.小微企业信贷融资“市场失灵”成因解析[J].理论界,2012.9.

[4]谢丽辉.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职能再认识[J].人民论坛,2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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