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诗艳 吴丹燕
妊娠期糖尿病为妊娠期间首次发现或者是发生糖耐量异常的疾病,目前该疾病对母婴带来的近期影响已得到了国内外医学界的一致共识,因此一经发现需要予以积极的治疗[1]。近些年,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高龄孕产妇数量随之增加,而高龄产妇为妊娠期糖尿病的独立风险因素之一,会导致其发生率呈进一步上升态势[2,3]。由于妊娠期属于女性特殊的生理阶段,在此期间对降糖药物的选用有着严格要求,使得胰岛素成为了治疗该疾病的首选用药[4]。然而,虽然当前围绕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效果的研究较多,但不同时机应用胰岛素对母婴妊娠结局及血糖控制效果的影响仍然属于研究的热门议题[4]。本文围绕不同时机应用胰岛素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血糖及母婴妊娠结局的影响展开研究,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8 年1~12 月于本院进行产前检查的110 例妊娠期糖尿病患者为研究对象,根据治疗起始孕周不同分为对照组(孕周≥32 周)和观察组(孕周<32 周),各55 例。对照组患者年龄28~42 岁,平均年龄(31.24±3.59)岁;孕周25.0~35.5 周,平均孕周(32.20±2.40)周;受教育程度:本科及以上19 例,高中及以下36 例;初产妇21 例,经产妇34 例;孕次0~6 次,平均孕次(3.50±1.83)次。观察组患者年龄26~41 岁,平均年龄(31.29±3.24)岁;孕周25.5~35.0 周,平均孕周(32.25±2.92)周;受教育程度:本科及以上21 例,高中及以下34 例;初产妇19 例,经产妇36 例;孕次0~5 次,平均孕次(3.00±1.00)次。两组患者年龄、孕周、受教育程度、孕次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纳入及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①经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确诊为妊娠期糖尿病且经饮食疗法、运动疗法治疗而血糖控制效果不佳者;②无胰岛素过敏史或禁忌者。排除标准:①多胎妊娠或具有糖尿病史者;②合并全身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者;③不同意此次研究方案者。
1.3 方法 两组患者均接受饮食疗法及运动疗法等基础治疗[5,6]。对照组患者于孕周32~35 周时采用胰岛素(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890001)治疗,剂量为0.9 U/(kg·d),孕周36 周~分娩前剂量为1.0 U/(kg·d)。观察组患者于孕周32 周前采用胰岛素治疗,剂量为0.5~0.8 U/(kg·d),之后用药剂量方案与对照组相一致。两组均于三餐之前以及睡前给药。
1.4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空腹血糖、餐后2 h 血糖、糖化血红蛋白水平以及母婴妊娠结局。于治疗前以及分娩当天采血测定血糖指标;母婴妊娠结局包括剖宫产、酮症、羊水过多、产后大出血、早产、巨大儿、新生儿窒息。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2.0 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采用t 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 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糖控制效果对比 治疗前,两组患者空腹血糖、餐后2 h 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空腹血糖、餐后2 h 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水平明显优于治疗前,且观察组患者空腹血糖(5.29±0.21)mmol/L、餐后2 h 血糖(7.10±1.04)mmol/L 及糖化血红蛋白(7.04±0.12)%优于对照组的(5.88±0.13)mmol/L、(7.59±1.01)mmol/L、(7.33±0.11)%,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母婴妊娠结局对比 观察组患者剖宫产、酮症、羊水过多、产后大出血、早产、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分别为20.00%、1.82%、1.82%、1.82%、1.82%、1.82%、0,均低于对照组的38.18%、12.73%、12.73%、12.73%、14.55%、12.73%、7.27%,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糖控制效果对比(±s)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糖控制效果对比(±s)
注:与本组治疗前对比,aP<0.05;与对照组治疗后对比,bP<0.05
表2 两组母婴妊娠结局对比[n(%)]
妊娠期糖尿病为仅发生于妊娠期间的暂时性糖尿病,发生原因为机体无法分泌出足够的胰岛素以处理孕期升高的血糖,绝大多数发生于孕周24~28 周[7-9]。由于目前妊娠期糖尿病检查已经成为产前检查的常规检查项目,故妊娠期糖尿病检出率得到了有效提升,并且多数分娩结束后自行消失[10,11]。关于妊娠期糖尿病的治疗当前普遍以饮食疗法、运动疗法为首选方案,以促使其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为婴儿发育以及预防并发症提供帮助[12]。但对于部分经饮食疗法及运动疗法治疗而控制效果不佳的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就需要及时接受药物治疗[13]。
随着临床研究的深入开展,诱发妊娠期糖尿病的风险因素逐渐被临床所熟知,包括年龄因素、体质量指数、孕期体重增长速度、种族因素、家族史、孕产次及既往不良产科史、孕妇出生体重(胎儿起源假说)、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其他(α-地中海贫血、高血红蛋白、孕早期和晚期铁蛋白浓度升高等)[14,15]。自我国“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高龄产妇数量随之增加,使得妊娠期糖尿病发病率亦呈现出同步升高态势,加之该疾病将会给母婴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如妊娠期高血压、羊水过多、早产、产褥期感染、产后大出血、巨大儿、胎儿畸形、早产、新生儿低血糖等多种不良妊娠结局,所以积极控制血糖、改善母婴妊娠结局成为当务之急[16]。
由于32 孕周之后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抗胰岛素样物质释放量大幅增加,加之此时胎儿进一步生长旺盛阶段,所以临床多于孕32 周(含)后给予其胰岛素治疗[17,18]。然而,妊娠期糖尿病普遍发生于孕24~28 周,在此期间若经饮食疗法和运动疗法治疗而无法取得理想的血糖控制效果,势必会加大母婴面临的风险,所以有学者建议于孕32 周前亦需要接受降糖治疗[19]。
胰岛素是目前治疗妊娠期糖尿病的首选蛋白质激素药物,进入患者体内后即可以发挥出保护和修复胰岛细胞、提高机体组织对葡萄糖摄取和利用能力的作用[20,21]。但当前不同治疗起始孕周对血糖控制效果及母婴妊娠结局产生的影响效果莫衷一是,故围绕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前,两组患者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空腹血糖、餐后2 h 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水平明显优于治疗前,且观察组患者空腹血糖(5.29±0.21)mmol/L、餐后2 h 血糖(7.10±1.04)mmol/L 及糖化血红蛋白(7.04±0.12)%优于对照组的(5.88±0.13)mmol/L、(7.59±1.01)mmol/L、(7.33±0.11)%,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不同治疗起始孕周均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血糖控制效果,但在孕周<32 周即接受胰岛素治疗无疑能够进一步提高血糖控制效果。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剖宫产、酮症、羊水过多、产后大出血、早产、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分别为20.00%、1.82%、1.82%、1.82%、1.82%、1.82%、0,均低于对照组患者的38.18%、12.73%、12.73%、12.73%、14.55%、12.73%、7.27%,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可知孕周<32 周接受胰岛素治疗能够促使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获得更大收益。
综上所述,孕周<32 周接受胰岛素治疗更有助于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获得理想的血糖控制效果,改善母婴妊娠结局,值得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