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认定电子数据为新增证据的研究

2019-12-10 09:54张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电子数据司法审查

张晓

关键词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 司法审查 司法认定

对比2012年修改前《民事诉讼法》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形式种类,新增加的电子数据尤其引人注意,不同学者对电子数据的特点具有不同的看法,目前较为普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安全性较高,可靠性好,不存在自然灭失或衰减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数据的认定困难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证据不可缺少的表达形式,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对法官能否公正处理案件以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都存在重要影响作用。

本文基于上述各种问题以及实际情况将对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60份涉及电子数据的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开展实证研究,构建自己的认定法则。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定研究的意义

高科技发达的今天,电子数据普遍化、认定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困扰法院,学术界关于电子数据如何认定的理论层出不穷,不同的学者拥有不同的观点,将学者们不同理论中的精华结合可以形成独特的理论见解,本文针对电子数据认定提出新观点,可以进一步丰富中国电子数据认定的理论学说,从而可以更好的解决认定困难问题。

二、电子数据及其现状分析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中广泛引起关注的便是其中的新增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其做出详细说明,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分别属于传统证据的范畴。综观学术界观点,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介质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明某个事实存在的新式证据,比如说,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等。

(二)基于实证统计的电子数据司法认定现状分析

基于实践研究,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随机选取六十份包含电子数据的民事判决书(由于新版《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起实施,分别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六年中各选取10份)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果统计(见图一)。

在上述电子数据的具体表现中,QQ聊天截图和微信聊天截图占据比例较高,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和手机短信记录相对占据比例较低(见图二)。

综观分析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认定数量正在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三、电子数据认定困难原因

(一)电子数据认定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年审判的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其与被告何军于2016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此合同存储于原告本人的微信收藏中,收藏时间是2016年4月5日)及原告与被告何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法院在判决书中表明不予采纳,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为微信收藏内容,并非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

(二)认定困难的原因分析

从2013年至2018年的六十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官目前关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和普通证据认定原则相同,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见表1),但是作为电子介质的电子数据运用此三点进行认证存在较大困难,综合思考,本人认为产生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电子数据的自身缺点。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区别于传统的证据,不具有相对稳定性,其易于篡改,因此电子数据的自身“短板”是电子数据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

第二,法官的知识局限性。法官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他们中的大多数擅长的是人文方面的理论知识,对于科学技术方面的理性思维才能多少会有些许欠缺。

四、国内外关于认定的研究情况

(一)国内研究情况

中国目前关于电子数据认定的研究学者较多,认定体系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同学者的观点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总体相差不大。毕玉谦教授认为证据信息化的趋势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给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庭审调查带来了新的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他在《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一文中强调基于集中审理的考量,应当为此建构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程序与规则体系。国内电子数据认定问题仍然有待商榷。

(二)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在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国家司法研究所、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字取证科学组”和“图像技术科学组”、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国际组织等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多数国外学者研究电子证据认定方式中,普遍所探讨的为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

五、证据能力审查与审查基础上的司法认定研究

(一)證据能力审查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应当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证据能力审查。

1.客观性。众所周知,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不同的学者对客观性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樊崇义教授认为,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客观性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对证据的审查也发挥重要作用。法官面对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当判断其真实性。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和案件存在紧密联系的证据。法官面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关联性认定时首先需要判断该份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的主体、客体存在紧密联系,如若不能符合此条件则该份证据大部分情况下与该案件并不存在关联性;其次,法官应该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对该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关联性是法官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必不可少的证据特征。

3.合法性。关于证据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从证据收集、证据来源等角度的合法性来谈及。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中证据合法性认证最重要的便是证据取得方法是否合法,呈现在法官面前的电子数据多种多样,法官应该首先判断该份电子数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二)司法认定方式研究

法官通过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审查后,接下来便是考虑经过审查后的证据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基于研究和国内外对比分析,提出下列几种研究方法。

1.基础认定法。现今学术界关于电子数据认定全部着眼点在于法官,但是往往忽视从法官的起源开始考虑问题,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电子数据认定基础训练与培养也不可忽视。笔者认为目前社会存在电子数据认定困难的局面,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教育应当结合社会实践,为学生开设电子数据等关于科技认证等基础性的学科,有利于为解决电子数据认定作出初步的认定铺垫,笔者将此观点视为基础认定法。

2.提升认定法。电子数据究竟如何审查以及认定主力军仍为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新模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笔者认为周强院长提出的观点同样可以适用在关于电子数据认定的问题上,法官的技术素养存在局限性导致无法对电子数据的三性作出认定,那么法官可以通过集中的关于电子数据认定的专题培训提高认定的能力,笔者将自己提出的此观点视为提升认定法。

3.构建认定法。构建认定法是笔者整理当今社会关于电子数据认定的学者观点形成的自我见解,可以简单概括为“五步法”。第一步,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第二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第三步,电子数据是否伴随原始储存介质一并移交,庭审中电子数据是否在读取时正常运行;第四步,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包括审查程序合法以及形式合法,最后一个步骤是法官的主观认定,综合前面四个步骤,法官最后依据认定准则作出最终认定。

六、结语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当今法院卷宗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与此同时电子数据认定也成为困扰法官的重大難题。笔者结合学术界关于当今电子数据认定争议以及自己的研究提出铺垫认定法、提升认定法以及构建认定法的“五步法”,主要从法学教育基础性课程融入、法官认定技术素养专题培训、电子数据认定体系建设三个不同层次的切入点出发提出解决方案,形成自己的电子数据认定困难解决办法。作为在校大学生,笔者以法学学生的角度看待当今的电子数据认定问题,希望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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