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下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2019-12-09 02:06刘伟伟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说理建议

【摘 要】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司法裁决。刑事裁判文书要被当事人所信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那么其裁决结果就必须是合法合理的。裁决结果是否合法合理的直接载体就是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中说理的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也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揭示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革的设想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建议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及功能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裁判,顾名思义,裁决及判断,具体是指解决冲突、正义的终极方法。刑事裁判文书指的是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针对案件中牵涉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在法律指导下制作的相关司法文书,其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对维持法制及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①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2)刑事裁判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司法解释制作;(3)刑事裁判文书只适用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对案件作出的裁决,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体现和载体,一份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不仅可以定纷止争、扶正祛邪,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展现司法公正、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材料。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具有以下功能:

(1)刑事裁判文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刑事审判就是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受处罚、应受何种处罚,以解决被告人的行为與社会秩序的冲突。而这种解决机制的最终成果—刑事裁判文书也应体现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刑事裁判文书有助于息诉罢访。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会仔细阅读并加以分析,并从中寻找线索。如果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说理含糊,必然会导致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走上上访的道路。因此,一份质量上乘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利于司法的公信力的提升,也可以起到息诉罢访,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3)刑事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高度公正的司法才会赢得人们的信任与尊重。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充分阐释自己做出判决的理由,才能最大程度的消除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怀疑。

(4)刑事裁判文书可以提升法官的执业能力。为了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法官就必须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并运用科学的法律方法推导出裁判结果。这就要求法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促使法官不得不去钻研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

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说理格式化现象严重

诉讼文书格式的下发有效地指导了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了文书的制作质量,但也导致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千案一面、千篇一律。首先是被告人自然情况、庭审情况,然后是控方指控的事实、辩方的观点,接下来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最后是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结果。刑事判决书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的样本格式进行填充,对于个案的差异,判决理由的个性化阐释不多,②对于裁判理由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推理的很少。

2.法律解释简单化

受限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我国的裁判文书只在本院认为部分简单的引用法条,法条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法条是如何与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在裁判文书中均没有体现。法官断案其实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找法的过程,在审理、制判的过程中时刻存在着法官对法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价值评价,而这种认识和法律评价是普通人所不具有的,因此法官只有在裁判文书中将其道理说明白、讲清楚,揭示枯燥的法条之后所蕴含的法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为社会所满意。

3.附加刑完全不说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二者都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措施,都是对被告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只重视对主刑的说理,而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完全不予说理,直接在判决结果中确定罚金数额和剥夺政治权利。笔者在法院实习时亲眼所见,有的法官在确定罚金时单纯就是为了罚金而罚金,只要刑法条文中规定了罚金的,在制判时都会判处罚金。但对为什么判处罚金,则不说明理由。

4.证据说理简单罗列,缺乏逻辑性和针对性

审判结果要确保公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在具体案件当中案件事实无法再现,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将审查过程与采信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刑事裁判文书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而是将证据罗列,例如“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张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领条、谅解书,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③这种简单罗列的方式令人无法看出法官采信证据的依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这种罗列证据的情况在一审法院,特别是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当中非常普遍。还有的裁判文书虽然不是简单的罗列证据,也有对证据进行分析,但缺乏逻辑性和针对性,许多裁判文书将证据一一罗列并对其来源以及所证事项平均用墨,未能突出重点,同时关于证据之间是如何联系并形成证据链进而断定事实也缺乏相应的分析,这样的说理看似很丰富,可仔细审阅之后还是感觉无法使人信服。

5.量刑说理简单概括,欠缺针对性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下载了近期公布的100份一审普通案件的裁判书,发现现阶段大部分的裁判文书对量刑部分说理都有涉及,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辩方的量刑意见被忽略或者高度概括,很多刑事裁判书中只是简单的在“本院认为”部分来个“本院不予采纳”或者“本院予以采纳”,法官往往不会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例如“被告人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傲某的辩护人所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④这种写法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对量刑情节的说理缺乏针对性。不同的案件量刑情节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是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各个共犯之间的具体情况肯定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法官在量刑说理时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往往使用相同的文字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简单的描述和论证。这就难免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案件结果产生这样的质疑,为什么同样的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却不尽相同?三是量刑说理简单化。虽然量刑说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多有涉及,但篇幅有限,与定罪说理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强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对策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一份格式规范、叙事清楚、说理透彻、论证严密、结论明确的裁判文书对社会生活具有广泛而直接的示范、指引和教化功能,能够强化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认可裁判,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种种原因,裁判文书的制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阻碍了裁判文书功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一)法官应切实转变态度,提高说理能力

一种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实施的主体。法官是制判的主体,只有法官转变不重视说理的态度,切实做好说理工作,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才能取得长足进步。长久以来,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奉行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使得法官形成一种心理膨胀,认为办案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种观念表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就是不说理或不够说理。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下,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长久以来形成的惰性很难在短时间内根除。因此,要改变当前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法官首先要转变自己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法官审案制判既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种权力,同时在裁判文书中说理也是法官的一种义务。树立了这种意识,法官才能重视说理工作,进而做好说理工作。

仅有法官转变态度,有了说理的意识還不够,还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技术能够驾驭说理工作。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官想说理但往往又说不好,这就需要加强对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在培训中应着重培养法官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力、培养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前文提到裁判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时刻存在着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因此,为了准确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必须培养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实情况,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将案件审理好也需要法官有这种法律解释能力和推理能力。法官要想将法理说透、说清,只有法律解释能力和推理能力还不够,裁判文书最终要以语言文字为媒介,因此还需要着力培养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只有牢固树立说理的意识,掌握过硬的说理本领,法官才能会说理、说好理,推动我们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以自己的判决被引用而感到自豪,这种强烈的荣誉感促使法官在制判说理上面下功夫。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的传统,但是可以吸取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自己的奖励机制。在全国的法院系统展开定期评选,对于那些适用法律正确,论证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的法官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和晋升渠道上的优待,以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同时对于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这样既可以增强优秀法官的荣誉感,同时也可以对说理能力欠缺的法官发挥教育鞭策作用。

(三)加强对认定证据的说理

在裁判文书的说理当中,对证据部分的说理不足尤为突出,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就是不说证据、简单的罗列证据、不说明证据取舍的原因、不阐释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结构。笔者认为,造成这种裁判文书中对证据分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在证据采信方面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仅仅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而对合法证据如何采信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在证据采信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在证据采信时就会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裁判文书中的证据部分模糊说理。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应该加快建设我国的证据规则,使法官的证据采信工作有全面具体的规范予以指导。

(四)加强对量刑部分的说理

传统的司法理念使得法官重定罪而轻量刑,导致量刑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寥寥几句。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对量刑说理,首先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制定法律层面的量刑规范。当前我国法院在量刑方面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种定量化的量刑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量刑方面的恣意,但由于该《意见》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所以在裁判文书中不宜直接引用,这就导致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能简单说理。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当尽快在法律层面制定量刑规则,使得法官在量刑时有所依,说理时有依据。其次,要在裁判文书的结构设计上凸显量刑说理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将定罪与量刑杂糅在一起。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定罪和量刑分别成段进行说理。具体而言,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具体分析定罪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层次专门分析量刑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可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层次分别成段。在量刑说理部分可用“关于量刑部分,本院认为”作为引语。这种分层次表述的方式,将定罪和量刑放在同样的高度,同时也可以如实反映庭审的情况。⑤笔者认为,这种格式对于改变当前我国裁判文书重定罪轻量刑以及量刑说理不足的现状有着很有益的启发。

注释:

①周道鸾,张泗汉.法律文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116.

②彭海青.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J].湘潭大学学报,2007(5):30-33.

③参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书。

④参见云南省怒江市傈傈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⑤焦悦勤.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现状调查及改革路径研究[J].河北法学,2016(2):75-86.

【参考文献】

[1] 唐文.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与应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于志刚.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当前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忧思[J].现代法学,2014(5).

[3] 焦悦勤.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现状调查及改革路径研究[J].河北法学,2016(2).

[4]刘莉,孙晋棋.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J].法律适用,2002(3).

[5]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

[6]周道鸾,张泗汉.法律文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

[7]曾娇艳,黄书建.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J].法治研究,2007(9).

[8]徐勤.论刑事裁判文书公开[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刘伟伟(1989-),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助讲,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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