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春江
作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方面的作用,促进中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11月27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权限,正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
这一框架最大程度地凝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共识,对评级机构、评级人员、独立性、评级业务流程规范、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做出了统一要求,提升了监管规则的统一性;同时又保持了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监管上的相对独立性,为业务管理部门预留了单独制定管理规则的空间,既有利于与现有监管规则之间的相互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各类评级业务规则的特殊性要求。这一框架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统一了监管检查措施,监管合力将得以充分发挥。在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自律管理,强化对监管规则的执行。
在行业资质方面,办法建立了以备案为核心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的行业管理机制,对评级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关键信息变更备案做出了具体要求,对未备案开展评级业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有效确保信用评级行业有序发展;办法还明确未备案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开展的内部评级不得对外提供,上述规定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的边界,有利于保護已备案信用评级机构的合法利益。同时,将备案与业务资质申请适度分离,弱化了事前监管,有助于更多机构进入信用评级行业,为金融市场提供更为丰富多元的评级服务。
从监管理念看,办法确立了以独立性、信息披露为核心,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促使信用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
至于监管手段,办法对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做出了全方位的规范,对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构融资等信息的披露做了统一要求,在监管规则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指引的引导下,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程度得以有效提升,有助于市场各方从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能力做出评估。
从激励机制看,办法还将信用管理作为评级机构监管的基础,建立评级机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人员信用档案机制,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评级机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和评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确立了对评级从业人员的监管约谈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心,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办法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料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