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完善营商法治环境

2019-12-09 23:54董岩时光张秋华
营销界 2019年20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营商吉林省

■ 董岩 时光 张秋华

(董岩,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时光,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张秋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吉林省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现状

2017年延边州、柳河、白城率先开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探索。2018年以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重磅推出8个方面40条举措;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等8个方面出台38条具体措施;此外,政法、检察、工信、公安、科技、资源、商务等部门分别出台促进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激发了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了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加速发展。

2018年1月吉林省工商局启动了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2018年吉林省两会代表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办事流程、加强政务诚信。4月吉林省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5月长春新区发布《长春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11月吉林省委省政府立刻启动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已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化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实施“五转”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多项措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工商局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12月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政企关系,建立评估和解决冲突机制。

2019年1月吉林省政法委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进一步推动《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落实。目前吉林省仍然在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环境建设。

二、吉林省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

法治环境的打造一靠政府依法行政,二靠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而政府的依法行政直接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直接影响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的打造。吉林省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不通达

1.政策传达的途径有限

现有的政策传达途径政府层面主要是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传达,座谈、会议传达,现场咨询传达,而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自治组织则通过内部的会议或者自有平台或者自媒体传达。政府和企业自治组织联系不足,大部分的民营经济相关的政策信息都是企业个体间的非正式传播。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各大商业媒体根据客户个人的信息偏好,采取信息推送的方式发布的信息,往往将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挤压甚至淹没,因此,依靠传统官方平台发布信息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地覆盖到每一个企业政策信息接收者,依靠电视新闻、报刊杂志发布的政策信息,受众越来越少。目前,官方网络平台的信息推送,一定程度为政策的传达起到了助推的作用,但是推送范围仍然有限。

2.政策解读方式不灵活

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到吉林省地方法规以及各项针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推进的政策,林林总总,新旧更替,政策法规的梳理和传达,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先后通过与民营企业家座谈或者召开宣讲会的形式,对于改善营商环境和保障民营经济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和宣讲,然而,这种方式的政策传达,所达到的范围有限,民营企业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使得民营企业并没有全面了解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规,好的政策得不到了解,因而就更加得不到支持和回应。

目前民营经济相关的政策传达的方式,主要是政府召集宣讲会或者与企业座谈会的方式,或者是企业通过政策咨询和业务咨询的方式。而宣讲或者座谈的方式其优势是,集中宣传,当场答疑解惑,效率快捷,理解透彻;而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座谈或者宣讲的面向对象是有限的,能够接触到的企业只是一少部分的参与企业,而大部分没有参与的企业仍然不能及时全面的了解相关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也不可能深刻领会政策精神,更不能让企业的发展享受到相应政策带来的利益。同时,政策咨询和业务咨询也是企业的个体行为,并不能有效地、广泛传递推进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

(二)程序不规范

1.部分政策论证不充分

随着国家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个职能部门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助推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反应迅速,但是部分政策制定的过程论证不够充分。此外,为了应对2019年世界银行对于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也为了尽快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本土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准备时间不足,导致出台政策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渐渐凸显来自各方面的矛盾。

2.决策程序不规范

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是顽疾,一方面决策需要程序规范和监督,另一方面决策需要效率。2019年9月1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的法规。然而,该条例仅适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这说明,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外的、事关企业个体或者团体的行政决策事项并不受该条例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决策规定,事关企业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仍然存在无论证、无监督、无程序的问题。比如长春博奥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的暂停就是在无论证、无监督、无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的干预下导致的。

(三)长效难保证

1.政策衔接不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新政策的颁布,然而林林总总的新旧政策,由于缺少梳理,在实践应用的时候就会出现政策衔接不畅而导致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堆积。

2.新官不理旧政

新官不理旧政的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的组织制度中的政绩要求导致新官上任寻求新亮点、完成新成绩,这使得上任领导抓的工作、项目,在新任领导工作中被忽视,甚至无视。另一方面,有些官员在强大的形势下,干脆不作为以自保。此外,由于长期的政策衔接不畅而导致的未决问题堆积,没有新旧政策梳理,工作难以开展。

三、完善吉林省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政策传递方式

完善政策的传递方式,打开新的政策传递渠道,是促进保障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重要工作。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的政策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宣讲和座谈会议的方式,同时可以采取专属政策传递和辅导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的传达和落实。专属政策传递要依靠开辟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专用政策发布渠道来开展,可以利用专属联系方式(电话、邮件、微信等)发布新政策,同时配合专员辅导的方式,比如给几家或者多家企业配备政策解读政府工作人员,定向辅导,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并进行定期企业反馈和评价,以此来推进政策的落实。

(二)规范决策程序

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政策发布决策要求和一般决策程序要求,坚决避免拍脑袋决策。虽然不能每一个决策事项都要组织专家论证,但是对企业进行意见征询却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保证事关企业利益的决策都能科学合法,相关负责人在决策作出前,必须向对象企业做意见征询,决策部门应充分考虑企业建议,征询结果与决策一同备案,留待责任划分时取证。

(三)加强政策法规梳理

新的政策法规林立,旧的政策堆积,造成企业政策理解困难,加重政府工作人员解读政策的难度。因此,政策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已经着手开始梳理有关企业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吉林省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工作,也需要专门的团队开展。在政策法规的梳理工作中,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会找到依据和适合的处理办法。

改善吉林省的营商法治环境,加强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构建吉林省新型政商关系,有待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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