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发展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浅析

2019-12-09 15:42裘慧欣
营销界 2019年21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期权期货

裘慧欣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运作机制及发展现状

(一)运作机制

“保险+期货”模式涉及农户/农业企业、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3 个利益相关方,现货与期货2 个市场,到期市场价格、保险保障价格、看跌期权执行价格、期货合约价格这4个价格。

(二)“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现状

我国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在农产品生产上往往只能看天吃饭,无法准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并且运用期货等市场工具防范风险。“保险+期货”的提出则可以完美的解决两方的痛点,不但可以帮助保险机构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充分大会市场配置作用,还能够保障农户收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

“保险+期货”模式最早是由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推广“期货服务三农”的探索中提出的。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以来,期货就是我国农产品规避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在我国,大多农户对于期货这一工具十分不熟悉,但对于保险却较为熟悉也更为认同,因此大商所联合保险公司展开“保险+期货”模式的工作。2015 年,人保财险推出了第一单玉米和鸡蛋的价格险。这也意味着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正式启动。历经三年,大商所在此项工作中的补贴保费已由2016 年的2000 万增长到2018 年的3 个亿,项目数量也由十多个增加到了99 个。在业务模式上,也从最开始的“价格险+期货”拓展到“价格险+收入险+订单农业+期货”。保险+期货”虽然推行时间较短,但未来的发展动力却很大,它将极大地解决企业因缺乏期货知识而不断面临的风险敞口。农户或者企业只需要购买保险就可以实现套期保值效果,而后续工作都交由专业的金融机构完成。

二、“保险+期货”模式案例及效果分析——以国内首个生猪养殖收益“保险+期货”项目为例

(一)“猪周期”现象

猪肉作为我国主要消费肉类,其价格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我国生猪价格却存在明显的2-3 年的周期性波动,且波幅剧烈,最终造成“价高伤民,价贱伤农”的猪周期现象。

(二)国内首个生猪养殖收益“保险+期货”项目

2018 年9 月27 日,国内首个生猪养殖期货收益保险在大连落地。由于玉米和豆粕是猪饲料的主要成份且生猪期货尚未上市,因此人保财险通过向中投期货购买玉米和豆粕场外期权来进行部分风险规避。经换算,大约可对应玉米和豆粕的现货量分别为550吨和170 吨,玉米和豆粕的看涨期权的权利金共计11 万元,该项目的风险保障金额为235.34 万元。由于承保期间“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农户都受到了部分损失,2019 年1 月23 日该项目共计赔付88.95 万元,人保财险最终到期后获得行权收入为8 万余元。

三、“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规模化程度低,农户金融意识有待加强,农业企业缺乏金融人才

在我国,养殖户以散户居多,形成分布广,单位多,差异大的现象,十分不利于标准化,造成每一笔保险协议都需要有差异化的设计,这就会加大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进而打击保险机构在此模式上的积极性。加之部分农产品季节性特征明显,期货公司能够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的数量与现货市场的产量比较起来微乎其微,这导致试点在短期内难以大范围的开展,更难以与农业生产的个性化需求相匹配。

而农户在金融知识上的缺乏,让很多农户不懂得通过财务安排和金融工具保障自身收入,造成“保险+期货”的模式推广面临很大的困难。现在的农业企业由于其产业特点往往位于较偏远地区,地区缺乏金融人才,对期货交易不熟悉,风险管控能力不高。

(二)场内期权品种不足,期货市场容量有限

在面对生猪这样的保险对象时,由于没有生猪期权,从而只能利用生猪饲料的期权进行风险对冲,虽然生猪的收益与饲料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能够确定其相关程度,也并非呈现完全线性关系。

(三)各参与主体信息不对称

“保险+期货”运行链条较长,涉及主体一般有期货机构、保险机构、政府、农户,通过对交易所提供的期货期权产品加以设计,最终到达投资者手中,形成风险转移的闭环。整个运行链条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

四、对于我国发展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建议

(一)推动规模农业发展,加强农户金融知识教育

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农户依照当前市场来计划下年的生产,而没有意识到市场所存在的滞后性,因此面临着与市场永远不同步的状况,不断面临风险。因此要想推广农产品的“保险+期货”模式,就应该先让农户了解金融,了解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价格形成机制,进而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并且引导金融人才向农业产业就业,发展“农业+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更好的使金融服务三农。

(二)完善期货价格机制,开拓多样化产品

“保险+期货”产品设计的参照价格是以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为依据的,赔付周期和费率的大小需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以及风险对冲的定价规则。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逐步减少条块分割,形成竞争充分、物畅其流的现货市场;其次,加强监管体制建设,既要提高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引导和培育套期保值用户参与市场,也要对违法事件采取零容忍态度;第三,根据外部条件变化,不断完善期货合约设计及相关制度安排,不断实现品种创新。

在当前场内农产品期权品种不足,期货新品种还有进一步拓展的前提下,交易所可借鉴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期货和期权品种,逐步解决那些交易不活跃或者事实上已成为僵尸的品种,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引进退市机制。

在美国,农民的农业保险选择众多,因此收入险占到了保费总额的80%,承保面积占到整个农作物的70%,农户的参保率也超过80%。因而,不论是在期权或者期货产品上,还是农业保险的选择上,有关部门都应该加快多样化市场的推进。

(三)加强各主体交流以及政府平台的推动作用

首先,银保监会要加强监督。在试点过程中,银保监会要监督保险公司定期公开数据信息,维护农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克服模式存在的弊端。

其次,发挥农产品经营公司中介服务作用。农产品经营公司拥有作为中介机构的天然优势。一是农产品经营公司具有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能够通过派遣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二是农产品经营公司与农户接触紧密,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聚集潜在用户,减少保险公司搜寻成本。

在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解决上,可以推进设置场外期权中央清算平台,期货公司的头寸需要在中央清算平台进行登记清算,并且将这个平台放置在交易所,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对期货公司的信任转嫁为对交易所的信任,从交易所的平台查询期货公司的头寸,以解决信用问题。

五、总结

总之,“保险+期货”模式是现代农业生产和金融的有效结合,也是金融上的重要创新,不但有利于金融市场产品的丰富,而且有效的发挥了其风险管理能力,真正做到了金融服务“三农”。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放开,我国也将在更多领域实践该模式,使更多群体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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