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昱,赵肖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明确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1]。报告强调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地位与作用。回顾产权制度的理论渊源,早在1960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其著作《社会成本问题》中曾提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清晰的产权一方面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不经济,另一方面,对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科斯的产权理论出发,清晰完善的产权归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新时代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竞赛表演产业的重心是具有良好观赏性和市场带动力的职业体育赛事,其中足球职业赛事是其中的领头羊。当前,伴随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深化,以产权制度发展滞后性为前提的联赛利益空间格局分化态势逐渐加剧,联赛治理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本文将从超联赛治理失衡的现状入手,以产权理论为研究理论,讨论中超联赛的治理体制,分析联赛治理失衡的表现及其背后的深层次诱因,并提出中超联赛进一步优化发展的均衡治理思路。
从理论上说,通过将联赛的各项权能分别界定给联赛的各个主体,由此而形成的权能分配以及各联赛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联赛的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将产权结构进行制度化的确立,最终形成中超联赛的产权制度。联赛产权制度是联赛治理结构所形成的基石,而联赛的治理结构又构成了联赛的治理体系,从而决定相应的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决定了联赛的治理效率。
众所周知,中国足协是包括中超联赛在内的职业足球赛事的原始所有者,掌握着包括所有权、管理权和利益分配权等权力在内的所有权利。《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全国性足球赛事商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中国足球协会拥有“赛事”的商务开发权,包括冠名权、广告权、制定产品和服务权和各种媒体版权等;中国足球协会有权制定因“赛事”商务开发所产生收益的分配方案,并执行分配权[2-3]。这种产权特征的存在,有时代的必要性。在发展之初,机制体制不成熟,内外部监督、约束不健全,贸然实行充分的市场体制,将会引起市场的混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机制的创新,原有的联赛产权分配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在制度上产生一定的桎梏。S.KATWALA[4]认为,体育协同治理的核心在于应当给体育的利益相关者以发言权,并推行制度化的合作。在新时期,中国足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站在主导方的立场上,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放权,形成与我国非均衡性制度转型相对应的“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框架[5]。从产权的安排上来看,中国足协对于联赛产权一直处于“松绑”的过程中,走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路线。但是,整个过程是在足协作为主导方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整个放权的过程可以看作是足协出让自己利益的过程。足协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使得改革呈现出一定的惰性和滞后性,造成足协在联赛宏观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缺位”,以及在营造利益空间方面的“占位”。
(1)治理结构的纵向垂直。我国现有的中超联赛呈现自上而下的纵向治理模式。具体来说,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负责联赛的顶层设计,由职业联赛理事会、中超公司和俱乐部共同治理。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构成了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指导、监管联赛,由中超公司管理和运营联赛,由俱乐部参与联赛的治理结构。(2)治理主体的虚实映射。2012年2月,中国足球协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实施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从方案的原则、措施和步骤看,方案所提出的职业联赛管理层次架构、理事会的权责、人员选拔来源,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拥有中超公司36%股份的证据表明,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质上仍然控制着中超联赛的“钱、权、人”等关键要素[6]。这就意味着,足协仍然是中超联赛的治理主体,俱乐部成为被管理者。(3)治理目标的官方主导。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官方治理目标是联赛服务于国内外大型赛事[7]。足协的特殊性质,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目标是追求我国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在世界大赛上获得好成绩,把实现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职业俱乐部具有公司的性质,通过提供体育竞赛产品,从中获得盈利,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足协和俱乐部存在目标和利益上的冲突,加之足协又处在主导一方,因而俱乐部的利益受损。治理目标的差异或治理主体的错位,导致一种既非横向一体化也非纵向分层的治理结构,进而形成了一种本质上是官方主导的治理模式[8]。
现代职业体育联赛的治理,从根本上理解是一种联盟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9]。聚焦当下,中超联赛的治理仍存在失衡之处,且已成为现阶段联赛发展的主要障碍,治理失衡从本质上看为利益格局协调失衡,主要表现在利益边界失衡、委托代理格局失衡和投入产出失衡。
2017 年5 月,足协为了落实《规范、管理职业俱乐部的十八条主要措施》,下发了有关限制高价引援及调整U23 球员的新政。新政的发布,一方面代表了足协致力于加强监管,反对扰乱足球市场及行业规则的行为,以避免造成引援价格虚高、投资人不堪重负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足协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表面上看,最近几年的中超之所以能够卖出巨额媒体版权,吸引更多赞助商加入和投资,其原因与中超联赛水平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关系。但是,新政的实施会极大限制各俱乐部的竞争力,这将直接导致投资人对中超联赛失去兴趣。此外,联赛水平的下降会使得原来有意向赞助联赛的企业踌躇不前,已经进入的赞助商也会萌生重新交涉的念头,而更核心的冲突则体现在足协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与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追求的经济效益当中。当前,中国足协所推行的管办分离,本质上就是通过层层改革,逐渐退出联赛的运营,以营造一个自由的市场空间。但是,新政的出台,在资本层面限制了投资足球的力度,对市场化的改革造成极大阻碍。新政的出台,形成了一个通过抑制市场发展空间以换取国家队成绩提升的政策意图。为了社会效益压缩经济效益,这无疑与足协去行政化的目的背道而驰,联赛利益失衡的发生难以避免。
综合来看,实现联赛管办分离的主要措施就是,让中国足协承担中超联赛的体制框架、运行机制等的审议和评估工作,并退出联赛具体的运营层面。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立“中超联赛股份公司”,将其作为中超联赛的主要赛事运营方,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格局,就形成了联赛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中超公司成立指出的制度设计,足协并非以纯粹的委托者角色脱离出联赛的经营,在中超公司的决策中仍具有较大的主导权。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使得中超公司无法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一方的利益代表,从而导致在职业联赛的运营中足协主导联赛运营的意愿。如2018赛季的新政在推出前,未事先征求俱乐部和版权商的意见,这成为造成俱乐部和版权商颇为不满的原因之一。既存在政治利益,又追求经济利益,政企不分的身份导致足协频频违反“契约”,俱乐部以及赞助商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失,出现了赛场违规现象、上座率下滑和联赛“裸奔”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业足球联赛的治理失衡现象。
随着中超联赛进入“金元时代”,各俱乐部对于资本的投入也在不断攀升,以换取优异的成绩和巨大的影响力。据统计,2016 年中超总收入达87.33 亿元,是2015 赛季的12 倍,其中包含41.1亿元的投资,即便在如此巨大的资金注入下也没有扭转中超俱乐部普遍亏损的局面(见表1)。
表1 2016年俱乐部收支情况统计表Table1 Statistics of Club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from 2016
考虑到投资俱乐部是提升品牌效应,提高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即便绝大多数中超俱乐部长期存在投入大于产出的运营问题和财务亏损现象,却仍未阻挡投资人特别是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如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恒大”),公开的财务数据显示,2015—2018上半年,广州恒大累计亏损约44.40 亿元;2017 年,俱乐部实现营收5.28 亿元,同比减少5.91%,营业总成本达到17.67亿元,亏损高达9.87亿元,其持续投资职业足球的热情与能力可见一斑(见表2)。
表2 2017赛季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收入情况/亿元Table2 Income of Guangzhou Evergrande Taobao Club in 2017
综观以欧洲五大联赛为代表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运营资料发现,国外的成熟俱乐部营收主要包括3个方面:向外输送球员的收益;赞助商的赞助费;转播分成,已成为成熟俱乐部的主要营收来源。但对照表2 可以看出,恒大淘宝俱乐部的赛事转播收入不清晰(可以推定为忽略不计),赞助费用成为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赛事版权(及其主体映射的转播权)价值丧失的状态,成为中超联赛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不佳的重要表现。换言之,失衡的盈利模式成为导致众多中超俱乐部入不敷出的直接原因。对这个问题,我们重点访谈了中国足协、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上海市足球协会的5位专家,并实地探访了2 家中超俱乐部,与管理人员和一线营销人员进行座谈。大家普遍认为,中超联赛投入产出的失衡状况映衬和反作用于俱乐部投资人,从而引致出足球投入上的短期投机心理和恶性竞争,致使中超联赛核心要素资源的价格扭曲(特别是内外援转会市场的价格扭曲和泡沫化现象),推动中超俱乐部支出不断攀升。有资深足球管理者和俱乐部管理人员明确指出,中国足协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包括媒体版权在内的商务开发权和利益分配权由足协所有,俱乐部无权参与开发,如此失衡的制度设计必将形成垄断的局面。而足协对于联赛版权的垄断,一方面妨害了版权资源的市场化流动,造成交易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造成俱乐部自我造血能力不足,俱乐部亏损在所难免。上述现象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整体治理失衡。
职业体育,是具有明显市场取向的运行体,可按照市场规律寻求不断的发展与成熟演化[10]。在中超联赛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足协一直处于一个强制主体的地位,通过行政手段和参与股权等方式,干涉到联赛和职业俱乐部的运营管理上来。俱乐部为了维护核心利益,会与中超公司、足球协会产生冲突,在这样一种失衡局面下,弊端随之产生。首先,中国足协掌管了联赛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各职业俱乐部在联赛经营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职业俱乐部被强迫承担了不必要的政治责任,其合理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其次,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的参与者和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职业足球俱乐部理应成为职业联赛的受益人。但是从实际来看,除了享有球衣广告、俱乐部赞助等收益外,其余收益权却需要与足协共享,而足协对各俱乐部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却以各种方式获得了部分收益权,从而造成俱乐部投资行为的短期性。
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实行管办分离过程中,中国足协将联赛商务运营的权利委托给中超公司,目的是要改变中国足协既办赛又监管的现状,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有助于实现该领域的治理现代化,切实维护好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秩序[11]。但是实际上,中超公司未能摆脱中国足协的控制,体现在2个方面。(1)在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方面,《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只要这个股东投反对票,股东会决议便不能通过。在中超公司36%的股权归属足协的情况下,中国足协有了“一票否决权”,只要足协予以否认的决议,16支俱乐部便无可奈何,这导致在中超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足协仍具有强大的影响力。(2)在人事制度上,《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19条规定:股东会董事7~9名,其中中国足球协会2名、各俱乐部5名、独立董事1名;第27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人选。中超公司这样的人事制度决定了它是体制内产生的“怪胎”,起初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中超联赛,以显示中国足协对于职业联赛管理的去行政化,但实际上中超公司没有管理职业联赛的权力,无法进行利润最大化的商务开发,阻碍了职业联赛市场化发展的脚步[12]。
职业体育属于商业活动,其发展的基本标志是持续资本投入,受国内体育产业大环境的影响,职业联赛仍处于微利的状态,资本投入与产出难成正比[13]。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 赛季中超俱乐部的财务状况调查显示,2016 赛季中超16支俱乐部收入高达70.82亿人民币,平均收入4.43亿元,投入110.14 亿元,平均成本6.88 亿元,一个赛季下来整体浮亏39.92亿元,平均每支俱乐部亏损2.5亿[14]。相比于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成熟的商业开发和版权运作,中超联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媒体版权收入还有很大的提升发展空间。根本原因在于,足协在联赛管理过程中的政社不分。足协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与体育行政部门复杂交错,背离协会应有的社会性、自治性和独立性等属性,在联赛运营层面显现出明显的“占位”与“缺位”情况。协会利用其主导地位,用行政化手段参与联赛运营,对职业赛事的运营进行过分干预,使联赛偏离市场的要求。与此同时,对中超联赛缺乏合理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方案,导致联赛利益格局失序,造成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资本投入与产出不平衡,严重阻碍了职业体育的发展。因此,通过简政放权和社会参与来改变政府单一的垄断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降低组织对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在配置中的成本,将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15]。
4.1.1 产权的残缺、模糊导致“寻租”现象频繁 收益权作为产权的一种内生属性,与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是相辅相成的。足协作为职业联赛的所有者,同时又依靠行政权力掌控着联赛的经营权,而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职业俱乐部仅仅是投资和参与联赛,却没有得到对应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这种残缺的产权关系严重影响俱乐部的正常运转,导致激励弱化和市场“混沌”[16],职业足球市场的经济活动背离市场规律[17]。
4.1.2 产权缺乏保障导致俱乐部运营管理的短期行为加剧产权的有限性,要求每组产权的内容和边界都是清晰且一定的;产权的排他性,要求产权主体对资源的垄断。产权的这种性质可以对产权主体起到激励和保护作用,引导积极进取和公平竞争。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带有明显的公有产权的性质,相反在俱乐部层面则强调产权的私有性。作为弱势一方的职业俱乐部,就必须无条件服从足协的安排,其利益无从保护。E.FRANCK[18]认为,投资一家俱乐部除经营的回报外,还包括对俱乐部持有人其他事业的“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一旦达到,俱乐部持有人势必会及时止损,迅速退出俱乐部,这无疑加剧了俱乐部运营管理的短期行为。一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有强制性,主要视违约成本的高低[19]。基于此,唯有当私有产权的优势激发后,产权改进才有意义,才能促进转轨过程的效用最优化[20]。因此,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护产权的归属以及与之对应的收益,是维护产权主体的合理权益、维持职业联赛规范有序的必经之路。
4.1.3 产权制度的落后性无法适应职业体育市场的运行规律 从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沿革来看,举国体制下的足球运动完全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包办管理,所有资源均由国家支配。随着中国足协以社团法人的身份对中国足球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管理,改革终于露出了胜利的曙光,但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消弭。中超联赛的产权制度受制于足协的控制,无法转变为社会所有,资源也就无法依据市场而进行配置。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典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企业机构和企业特征,而足协在运行过程中却与之相悖,利用制度上的优势,挤占俱乐部的经营空间,用“有形的手”影响市场调节,俱乐部为了自身生存只能采取博弈的方式与之抗衡。如曾经的摘牌制转会制度,在足协行政干预下,哪怕俱乐部和球员达成一致,转会交易也未必如愿,致使他们都以不同形式和途径表达不满,使得中超联赛失去稳定性,导致联赛内存在众多摩擦。
4.2.1 中超联赛“多中心”式治理结构的形成 联赛的高效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赛产权的归属清晰、运转流畅。依据现代产权制度,中超联赛的16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联赛主要的投资者和体育竞赛服务的提供者,联赛产权应归俱乐部所有。俱乐部所有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形式上的分离,委托中超公司在联赛层面开展实际的商务运营工作,从而实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整体利益诉求,起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而足协的位置应该体现为联赛的一个特别股东,主要起到联赛的监督工作,只在重大事务上具有发言权。由此,便以产权制度为核心,形成了联赛的“多中心”式治理模型(见图1)。
图1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多中心”式治理模型Figure1 "Multi-center"Governance Model of Chinese Football Super League
4.2.2 中超联赛“多中心”式治理结构的内涵 在俱乐部层面,职业足球俱乐部应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态,同时俱乐部必须独立具备以自身商业开发权为核心的企业生产要素,并且能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从而保障俱乐部投资人的基本目的和要求。除此之外,足协应采取透明和强制披露制度,使俱乐部接受监督与审查,以保障俱乐部的财务健康。
在足协层面,足协的角色应当体现在负责制定联赛的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联赛的平衡竞争等方面,此外还需将各俱乐部和中超公司纳入成为协会成员,而不是利用身份之便直接介入到俱乐部或者中超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从而承担起职业联赛的监管职责,在一些重大决策上拥有一票否决权,以确保联赛运行的正常轨道。
在中超公司层面,公司应由各俱乐部联合赋权组建,履行分权管理的原则,即足协把握联赛宏观方向,公司代表各俱乐部管理联赛的具体事务,拥有联赛的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权。公司运营过程中,重要事项表决、利益分配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应当完全由公司内部自主决定,职业联赛的基本事务、对具体事项决策等归置于公司自治的框架中[21],从而使投资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目前,一系列“放管服”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得当前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利益相关者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众的“四轮驱动”新格局。利益相关者多元化的趋势,也带来了治理体系多元化的需要。因此,需要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四位一体”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1)要求政府“宽进严管”,维护和监理好市场秩序;(2)要求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厘清自身职能,提升组织监管商业性赛事的能力;(3)促进企业和俱乐部提高自治能力,积极投身体育事业;(4)促使消费者自觉成为商业性赛事市场秩序的监督者与维护者,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优化管理体制,改变治理的不平衡状态,赋予职业俱乐部等利益相关者话语权,发挥多元治理的优势,最终起到弥补联赛单一治理主体不足的作用,形成联赛均衡发展的局面。
中超联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存的机制体制对于市场竞争的阻碍,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足球协会的双重身份所引发的冲突。所以,要实现联赛的均衡治理,前提是改变足协亦官亦民、政社不分的现状,积极向宏观管理及服务主体转变。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中超联赛的制度,使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相关资源的配置,使协会与联赛的其他利益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尤其要在联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构建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等参与联赛治理的渠道,使联赛运营和发展可以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使之获得应有的商业利益,激发投资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使俱乐部运营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消除其负面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杜绝黑哨、赌球等失序行为的产生,营造积极健康的联赛环境。
职业体育联赛产权关系模糊、权责利不对等,对职业体育联赛的运营产生阻力。因而,建立权责明确、分配合理的联赛产权制度是联赛良性运营的保证。中超联赛的主体是16支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足协向社会角色转变的过程中,给予各俱乐部一定的空间,通过“放管服”把联赛管理权和经营权归还于俱乐部,真正做到俱乐部参与、俱乐部治理。此外,中超公司作为中超联赛的代理方,其结构上的行政色彩导致其无法做到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重叠。因而,积极推进自下而上建立职业联盟,使联盟成为职业体育联赛的利益代理人,形成足协所有、联盟管理、主体受益和信息透明的格局,从而使得俱乐部投资者、运动员和教练员等获得联赛管理上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权。足协把权力下放给职业联盟,做好联赛的宏观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使产权结构趋于合理,进一步协调好联赛主体的关系。
自2012 年推行管办分离以来,足协通过一系列政策的颁布,从顶层设计入手,逐步退出联赛的管理层面。政策的放宽,为中超的运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空间,也为资源竞争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足协工作的重点不仅要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充分尊重和发挥各职业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逐步提高市场开发收入的比例。还要充分考虑到,在足球运动市场化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做好联赛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工作,以不断增加无形资产开发的收益,尤其要考虑到如何构建有效的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如赛事资讯服务平台、赛事产权交易平台等,利用平台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让市场机制对职业联赛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回顾中国足球职业化和中超联赛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深刻的计划经济烙印在逐步褪去,但联赛的制度性失衡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博弈不断延展,产权保护上的制度性残缺造成了一系列棘手问题,严重影响中国职业足球乃至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中国足球在“管办分离”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中超联赛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渐趋平衡,中超联赛从“单中心”向“多中心”治理的转变道路已经初步明晰,未来的优化发展路径已然显现。随着国家层面深入推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机制与程序逐步就位,中超联赛的根本性变革前景可期。近2年,无论是针对联赛治理的“工资帽”制度,还是针对联赛多元化与公益化兼顾的“中国平安+足球公益计划”,都从不同角度释放和传达出联赛管理者遵循职业足球市场发展规律、主动求变的治理精神和引导职业足球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潮的人文情怀。未来的中国职业足球产业发展和市场化之路,仍需在遵从职业足球联赛产品属性的基础上,以联赛产权制度为治理核心,厘清产权归属、完善产权保障、尊重市场主体地位,进而在管理体制设置、运作机制设计等具体方面层层展开,推动职业足球联赛的良性、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