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树龙 杜林海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训练与工程实践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6)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1995版)使用至今已有二十三年,在曾经的岁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航运业和航海科技及船舶安全管理发生的重大变化,原有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船舶安全管理及船舶应急需求。
通过对现行船舶机舱火灾的各种扑救技术和过程的调查研究,并分析船舶机舱火灾各个阶段的特点,综合提出操作程序,从而能够有效地指导船舶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操作级(二副、二管、三副、三管轮)人员在船舶机舱火灾应急过程中,正确操作,避免船舶机舱火灾蔓延,保障船员安全。同时,该标准还可以作为航运企业制订本企业船队“船舶火灾应急预案”的参考资料,港口国监督检查(PSC)人员也可根据该标准对船舶消防演习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通过使用该标准,可以极大地便利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船舶管理级和操作级船员以及港口国监控人员对船舶机舱消防应急进行现场管理操作和监督。通过本研究的实施,可以极大地规范船舶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机舱火灾现场的操作程序,从而有效提升船舶管理的安全水平。本标准不仅能提高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我国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可进一步提升我国PSC监督检查水平。
远洋运输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远洋运输的载体——船舶中的机舱具有可燃材料多、火灾隐患多、火灾易蔓延、火灾损失大等的特点。为防止船舶机舱火灾产生灾害性后果,199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JT 195—1995《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二十余年来,该操作规程在对指导船舶机舱火灾应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航运科技的不断进步,在船舶机舱火灾扑救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技术,国际上也出现了针对机舱火灾扑救的指南。对比而言,原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需要,需要及时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标准的修订可以适应当今船舶机舱火灾扑救的需要,提升标准的适用性、统一性,切实保障一线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1)与本标准相关的法规。
本标准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的技术文件,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我国船员培训机构进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
2)和本标准相关的其他标准。
与本标准发生关联的其他标准包括:GB 17566—2010应变部署表、GB 18093—2000 航海日志、GB/T 25012—2010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18436—2001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需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与本标准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 SOLAS公约(IMO);STCW公约(IMO);MARPOL公约;2015版FSS CODE(包括MSC.327(90), MSC.339(91));ISM规则;NFPA11—2005; CCS、LR、DNV、NK等船级社的相关规则和指南。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标准属于操作性规范,涉及到船舶机舱设备和人员两个方面。
涉及船舶机舱设备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公约SOLAS 第II—2章 船舶结构部分内容;2)国际船舶消防安全规则(FSS)的第五章固定气体灭火系统内容;3)国际船舶消防安全规则(FSS)的第六章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内容;4)有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保护处所和保护区域含义的解释(S0LAS公约第II-2章、MSC/Circ913附件);5)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关于报警和报警显示器技术规则2009(ADOPTION OF THE CODE ON ALERTS AND INDICATORS, 2009)。上述文件对船舶机舱消防设备提出了“强制性规定”。
涉及到船舶人员操作环节的国外文件,包括:1)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STCW公约的A-VI/1-2、A-VI/3;2)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出版《高级消防培训》示范课程;3)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COMMANDANT INSTRUCTION M9555.1B MACHINERY SPACE FIREFIGHTING DOCTRINE FOR CLASS BRAVO FIRES;4)国际船东联合会(ICS)出版 BRIDGE PROCEDURE GUIDE。上述文件对于船员的适任能力和应急程序提出了要求。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于1996年起实施,距今已有20多年时间。原标准中一些消防程序、名称的使用(如:港务监督)等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已发生改变。特别是一些新技术被运用到船舶机舱消防应急操作中,这也就导致该现行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具体如下: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是1995年制定的。由于标准制定距今已有20多年时间,因此,原标准中一些专业术语(如:港务监督)等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已发生改变。特别是近十几年,随着航运科技的发展,“二氧化碳遥控释放箱功能的集成和扩展”“高倍泡沫灭火”等一些新的设备、技术被运用到了船舶机舱消防应急操作中,致使现行标准的某些操作过程需要更新。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于1995年10月6日发布,1996年3月1日起实施,早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是从2002年起开始强制实施)的实施时间。FSS规则对船舶消防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包括机舱消防常用的固定灭火系统,如,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而原标准中对此并未提及,这也就导致该现行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
2002年《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的全面实施也影响了该标准。在ISM规则中第8款“应急准备”中有如下要求:“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因此,《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可以为航运公司提供符合ISM要求的管理程序。
在船舶实践中,我国船员的应急能力水平不强,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反应岗位职责不明确、违反操作程序或操作不熟练、应急反应的组织和指挥能力较差等多种问题,一旦事故发生后,出现混乱场面,甚至有的船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操作及措施,仓促地弃船,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应急操作规程,强制规范船员的操作,不断提高船员应急能力水平。
此外,“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应该包括从始至终,所以在原标准中应增加船舶机舱火灾事故报告等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并考虑到船员、船舶安全及海洋环境的保护,提高船员素质和应急能力,减少机舱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急需对《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JT 196—95)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应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是船舶应急操作规程系列标准之一,主要用于解决海船机舱发生火灾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及操作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海船机舱消防应急的报告程序、应急分工和职责、应急程序措施和弃船操作,并对事故报告的编写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
通过对国内外公约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研究,并充分考虑船舶工作实际,特提出具体修改技术内容的方案。
4.2.1 新增“船上应急组织”。
1)载客12人以上的中国籍客船,以及从事商业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货船,应建立船舶消防应急组织。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GB 17566—2010应变部署表的补充。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成功的前提是具有一个高效的应急组织。GB 17566—2010规定了货船应变时的人员安排,但是这不能说明该船舶建立起了科学高效的应急组织,因为应变部署表未能体现火灾应急组织中的“指挥层级”和“命令线”等内容。项目组根据STCW公约Section A-VI/3表“高级消防培训的强制性培训最低要求”之第1、2、6条提出建立船舶消防应急组织。
2)按照GB 17566—2010建立的船舶消防应急组织,除应完成GB 17566—2010所规定的应急职责外,还应完成以下职责:在驾驶台配合船长实施指挥的人员,应配合船长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职责:负责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负责对内对外联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船级社、船公司等的相关指导文件,给各个应急队以指导;负责汇集各应急队报上来的信息并保持对各种信息的记录。
在GB 17566—2010应变部署表的4.1.1-4.1.4分别罗列了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无线电操作员的职责。在这些职责中,船长的职责过于笼统,而其他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日常工作职责,和火灾应急操作关系不大。将船长的总指挥职责适当具体化是本条的重点。
3)轮机长在船长领导下行使机舱应急消防现场指挥职责。轮机长立即行使机舱应急消防指挥职责,并保证随时与船长的通信联络。
4)船长指派专人组成抢救组等。
在GB 17566—2010应变部署表中,未有明确重要的操作,原标准中也未有列明的,应予以明确。例如:火场调查,替换现场消防人员,供应呼吸器、灭火器等,检查相邻舱室温度,冷却周边舱壁等职责。
4.2.3 隔离带的建立。
依据在美国海岸警备队出版的《机舱油类火灾扑救指南》第七章烟雾控制要求:建立烟雾隔离带。围绕火灾区域建立隔离带为现场火灾扑救提供帮助。建立隔离带首先需要通过关闭和火灾区域相连的通道、舱口或舱门实现。第八章机舱隔离中的B项要求:建立防火隔离带。围绕火灾区域建立防火隔离带以封堵火灾蔓延,同时对指定舱壁进行测温。D项要求:建立机械隔离。尽最大努力将具有潜在火灾隐患和支持火灾蔓延的系统、机器和油柜进行隔离。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系列标准之一的《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对于保障船舶营运和船上人员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航运市场和科技的发展,原有的标准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国际公约规则、国内法规、行业做法,以及船舶的生产实际,因此,亟需进行全方位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