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庆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浦东支队国际旅游度假区大队,上海 浦东 201205)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改善和提高生活品质的必需品,私人购买的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最为广泛而便捷的交通工具。汽车购买由以前的高端奢侈品消费,成为现在的大众消费,人们对汽车需求愈来愈旺盛,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月3日发布,2019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亿辆,新登记汽车1 242万辆,新领证驾驶人1 408万人。截止2019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随之,汽车火灾事故的发生起数也在不断增加。
2015年5月5日,接群众来电反映:5月4日10:00时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大众4S店内,一辆新购买不久的车牌号为“苏A某牌”大众小型汽车,在上好车牌后到4S店贴膜时发生火灾,被4S店员工发现后扑灭,无人员伤亡。
经现场询问相关当事人,车主反映:自己前不久在该4S店购买了这辆汽车并上好车牌号为“苏A某牌”小型汽车后,于2015年5月4日9:30时许将车开进该4S店,并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停进清洗车间,进行贴膜前的清洗工作,后将车钥匙交给4S店工作人员,自己便到客户休息室去等待了。不久,就被告知车辆发生火灾了。经过我们对4S店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朱小姐说,车牌号为“苏A某牌”大众小型汽车经过基本清洗后,清洗工通知将车辆开到室外停车场地进行进一步擦洗工作,于是,她把车开到室外停车场地。在开车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
经对起火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发生火灾车辆为一辆黑色大众小型汽车,呈东西走向、头东尾西,停放于洗车房北侧停车场地上。经过初步勘验,起火车辆外部油漆、玻璃、轮胎等整个车身均比较完好,没有明显烧损痕迹。
打开车门进行细项勘察,发现驾驶座椅内侧及驾驶座椅与副驾驶座椅之间的杂物箱、水杯槽处塑料制品有不同程度过火痕迹,与之对应的上方后视镜部位及其挂件有明显受烟气、火焰热熏烤、软化、烟熏痕迹,副驾驶座椅及驾驶内室其它部位无明显过火痕迹;驾驶内室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内室顶部前半部分及驾驶室、前驾驶室两侧的门上玻璃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痕迹显前重后轻、上重下轻形象。
经对燃烧部位进行专项勘验,该车辆座椅具有电动、手动前后调节和电加热功能。驾驶座椅内侧从内室下方铁件轨道、座椅处由下向上烧损严重,呈下重上轻。驾驶座椅起(靠近副驾驶座椅)呈左重右轻,驾驶内室脚踏部位地面地胶物件完好。被烧损的驾驶座椅坐垫处见部分电加热线材,电加热线材未见明显短路、故障痕迹。驾驶座椅内侧下方座椅轨道槽内发现一只绿色塑料本体和配有铁皮防风罩的一次性打火机。一次性打火机头东尾西置于驾驶座椅内侧下方座椅轨道槽内。
对上述火场现场勘验发现的一次性打火机进行指认和询问,车主当事人确认置于驾驶座椅内侧下方轨道槽上的绿色塑料本体一次性打火机是他本人使用的,可能是自己前几天将该打火机放在右侧裤子口袋里,开车时无意掉落下去的,至于何时掉下去的,自己并不清楚。车主还反映,自己开车时,喜欢将驾驶座椅调到最后。而经现场车主体验确认,驾驶座椅目前所处位置明显靠前,火灾发生前,有人为向前移动座椅。经对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再次询问,朱小姐则说自己不记得将车辆从洗车房开出时移动过座椅。
1)排除人为放火。
a.火灾发生在白天,是车主到4S店贴膜,从车主进入4S店到火灾发生约30 min左右。
b.车主将车辆开进洗车房后,到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将车辆从洗车房停放室外空场地上,无其他人员打开和进入过车辆内。
c.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之前和车主不认识。
d.车辆内燃烧部位没有不是车主放置的可燃、易燃物品参与燃烧。
e.车辆燃烧部位没有可燃、易燃液体等助燃参与燃烧痕迹。
f.4S店工作朱小姐将车辆从洗车房开到室外停车场地,到下车前并未发现明显异常现象。
2)驾驶座椅内电加热设备引发火灾调查。
a.通过对驾驶座椅烧损部位露出的电加热线材进行仔细专项勘验,烧损部位露出的电加热线材完好,无明显短路故障痕迹。
b.对于驾驶座椅的电加热线料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过查阅车辆技术参数,向生产厂家工程师了解车辆电加热线材材质、车辆工作原理等,以及向全国火调专家谢福根高级工程师询问,车辆座椅内电加热线材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时,得到的回复是:“国内尚无因车辆座椅内电加热线材故障引发火灾的案例”。
3)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调查。
a.根据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反映,她将车辆从洗车房开到室外空场地上后,是将车辆熄火后下车的。
b.经对起火部位进行现场专项勘验,发现烧损部位除驾驶座椅内存在电加热线材外,无其他电气设备、线路经过。
4)车辆自燃物质引发火灾调查。
a.经过对车主吴先生询问,车主吴先生证实,车子是新车,刚上车牌,车内没有放什么东西,起火部位更不可能有什么自燃物质。
b.根据现场火灾燃烧痕迹分析判断,火势发展缓慢,燃烧强度较弱,没有轰然爆燃特征。
c.现场目击证人和灭火人员反映,火苗处驾驶座椅与中间储物槽处,高度约几十公分,开门灭火时,火焰燃烧稳定,无轰燃现象。
5)一次性打火机引发火灾事故调查。
a.现场专项勘验时,发现驾驶座椅内侧下方座椅轨道槽内,有一只绿色塑料本体的一次性打火机。
b.一次性打火机存侧立处于轨道槽内并与座椅轨道槽平行。
c.一次性打火机上侧绿色本体有明显燃烧受损痕迹,与座椅轨道槽接触的一面绿色本体完好,无明显过火痕迹。
d.调查人员让车主吴先生确认在其将车子开到4S店洗车房到发生火灾后,驾驶座椅是否被移动过;经车主吴先生确认,火灾发生前,驾驶座椅被向前移动过。
e.经过对火灾发生之前唯一接触该车辆,并将该车辆从洗车房开到室外空场地的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询问:“说自己不记得移动过驾驶座椅。”
f.通过对车主吴先生反映驾驶座椅在火灾发生前被人为向前移动过情况进行分析,调查人员认为车主吴先生在不知道起火原因的情况下,讲述了自己的驾驶姿势和习惯,在上车进行驾驶体验确认的情况下,认为驾驶座椅在火灾发生前,被人为向前移动情况属实。
g.4S店工作人员朱小姐说“不记得移动过驾驶座椅”,可能是听到了或者在调查人员向她询问时想到了什么,怕因自身的过错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起火时间为2015年5月4日09:50时许。
2)起火点为驾驶座椅内侧下方座椅轨道槽前端处。
3)起火原因为掉落在驾驶座椅内侧下方座椅轨道槽处的一次性打火机,在外部力作用下及驾驶座椅向前移动时,触动一次性打火机打火开关,并保持了一次性打火机持续燃烧并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1)4S店工作人员在移动驾驶座椅过程中,造成火灾事故发生,4S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2)车主吴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小心将一次性打火机掉落在驾驶座椅下方座椅轨道槽内,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3)4S店负责对车辆的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车主吴先生不提出因车辆火灾而造成的交通费等其他任何附带民事赔偿。
1)该起车辆火灾事故案例告诉我们,每一起火灾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偶然中存在必然。
2)火灾的发生往往存在因果关系。
3)一次性打火机不仅会发生类似车辆火灾,而且在炎热夏季,停放在露天室外停车场时,车辆受阳光直射,车辆内室通常温度会很高,如果一次性打火机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前仪表盘处时,有造成一次性打火机内易燃液体(丙烷)外泄引发火灾的风险。
4)通过该起火灾案例,我们日常应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以图文相结合,使广大驾驶员、吸烟者了解一次性打火机的火灾危险性,为开展车辆火灾安全预防提供一些必要宣传素材;希望通过对该起车辆火灾的调查与解析,使火灾当事人能够进一步了解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是如何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并且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的,能够减少火灾当事人因为不了解、不信任等情况出现,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不认可而提出复议、信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