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玮 刘勇 徐子超
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大力支持下,5月26日至30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6位同志组成项目考察团,赴澳大利亚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学习交流。通过实地考察和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了澳大利亚政府购买就业、养老、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服务的政策法规、主要做法及具体实施情况,对做好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行了一些思考。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澳大利亚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澳大利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年代,在传统“福利国家”模式走向衰落和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澳大利亚政府开始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和改革发展,澳大利亚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形成了先进的发展理念、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一)突出人本理念和需求导向。在考察中,无论是座谈交流,还是实地走访,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澳大利亚在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摆在政策设计、服务机构选择、服务内容确定以及服务质量监管的首位,强调所提供的服务要“重视民众需求、期望和体验”,并把征求吸纳民众意见贯穿于服务购买的全过程。在养老服务购买方面,要求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护理需求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以此作为提供服务和政府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就业服务购买方面,要求根据求职者个人能力和需求将求职者划分为三类,分别提供基本的在线自助服务、面对面的辅助支持服务或更高层次的全方位服务;在残疾人保障服务购买方面,要求预先评估残疾人个人合理需求、目标,并以此确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费用安排。
(二)制定完备的法规政策。澳大利亚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领域注重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每一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的出台,都伴随着一部法律的产生。目前,已经形成了以1991年新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91)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法律体系。各项法律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规定了政府和服务提供主体的责任、义务,为各领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2013年颁布的全国残疾保险计划法案,明确了全国残疾保险计划(NDIS)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运行方式和监管措施等内容,为残疾人保障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澳大利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成了包括竞争投标、合同签订、服务定价、政府付费、绩效评价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力保障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施和推进。首先,澳大利亚政府针对不同服务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和民众需求,严格遴选服务提供机构。在竞标过程中,严格考察竞标机构的财务报表、规模、雇员受教育及专业化程度、雇员人数、所在地区、历史经验等多个方面资质,综合评估其是否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其次,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竞标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竞标中并非价低者胜出。服务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价格,由政府专门机构和专家团队在兼顾效率与公平、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制定,并根据市场反馈定期进行调整。再次,为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政府一般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付费。在就业服务方面,政府一般在求职者就业后的26周里,分期支付购买服务款项,以督促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推荐相对长久稳定的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服务监管体系。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澳大利亚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对服务提供机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严格监管。一是定期检查购买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根据购买服务签订的合同要求,服务提供机构需要定期向政府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经济、财务与合规声明,供政府部门审核其经营状况,考察其是否有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政府部门根据服务类型和特点,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科学评价。二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在养老服务领域,聘请专业机构(如养老质量和安全委员会),通过抽查、暗访、制作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服务改进意见。三是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信件或网上投诉、热线电话、找所在选区议员寻求帮助、诉诸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申诉或曝光。一旦服务提供机构被认定为服务质量过低、无继续提供服务能力,澳大利亚政府将及时中止合同,将其所服务的客户转给其他资质合格的机构,严重者甚至会被禁止进入服务市场。
(五)采取多项举措培育服务提供主体。在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市场已经比较发达的基础上,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仍然注重从多方面培育社会服务提供主体,尤其是促进各类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一是政府财政预算定期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服务对象需求调查和服务设施建设,并将社会的需求调查结果提供给服务提供机构,并为其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二是出台相关奖励政策,鼓励非营利性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三是通过减免税收等办法,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澳大利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一些做法,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值得认真研究借鉴。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法规政策。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启示我们,完备的法规政策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近年来,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为做好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7年,民政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这些政策文件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了重要遵循,产生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下一步,要在落实好上述政策文件的同时,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具体内容、运行机制、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可操作性强、便于基层落实的配套政策。
二是要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程序。澳大利亚的经验和做法表明,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实施程序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关键。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和相关实施细则来看,对于购买服务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都较为宏观,需要出台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购买服务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完善的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操作指南和统一的购买流程,对购买方式、招投标的流程和规则、购买合同管理、绩效监督和财务管理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评估机制。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监管机制,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一方面,要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明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预算编制等方面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构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系,积极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监督。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估,逐步扩大评估范围,优化监管方式,确保评估监管的客观、公正。同时,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和惩处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稳步推进。
四是要积极培育发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澳大利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承接主体发展比较成熟,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服务提供机构分布在不同区域,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我国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起步较晚,与之相比,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的培育发展。要通过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措施,加快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其参与社会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