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环境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2019-12-04 10:18曹致玮
关键词:专利司法知识产权

曹致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这四十年里,我国专利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然而在历经波折后,在巨大的争议中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最初却并不受重视,对于知识产权应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保护,在理论界、学术界、产业界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这也直接导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力度不足。在企业创新的环境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如集体侵权、反复侵权多发,专利维权难度大、效果差等。这些问题和矛盾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很难从创新中获利并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缺乏专利保护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创新热情,甚至导致一些企业对专利保护失去信心[1]。

一、当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现状

据统计,2017年全国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3660.2亿元,相比2016年增长12.5%,在各类活动主体中,企业的R&D支出所占比重接近80%[2]。2017年,各类活动主体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的占比为75.5%[3],已有44家国内企业提交了100项以上PCT国际专利申请[4]。然而,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与调查来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动力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企业创新活跃度不高

2016年,有专利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仅占27.0%,R&D支出占23.0%[5]。这表明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注重创新产出和知识产权保护,但仍有四分之三左右的工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二)企业创新模式封闭

2017年,我国八成以上企业专利技术是自行研发[6],大多数企业创新模式以内部研发为主,没有形成产学研合作互动机制,也没有从外部获取技术协作与支持。“在全球化的时代下,自主创新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盲目自我,更不是封闭创新”[7]。成功的企业往往是开放性地利用全球资源,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创新。

(三)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

2016年,创新较为活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仅为5.08%[8],表明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扮演的仍然是一个世界大型加工厂的角色,生产着低附加值的产品。2017年,我国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达到286亿美元,逆差超过200亿美元[9],充分说明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产权依赖性较大。

(四)内资企业专利运用能力不强

从所有制结构看,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具有更强的专利活动能力,特别是发明专利有较大的优势,从而为其带来高水平的利润。反观国内,相比之下,私营企业的专利活动则相对较弱[10]。三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先进的研发与管理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溢出效应,专利绩效明显优于内资企业。

二、技术创新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困境

边沁认为:“国家致富的唯一途径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神圣的,社会应该鼓励私人创造力和进取精神;国家法律不直接为公民提供生计,法律也不能引导个人寻求财富。”[11]虽然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行政”保护双轨制,不过从结果上看,两手抓两手都不硬,很多企业对专利保护缺乏信心,听任侵权者侵权[12]。

(一)司法保护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下,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仍然未能改变。根据调查数据,2016年,超过60%的专利权人认为,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加强。47.9%的专利权人对司法审判期限与判定赔偿额度表示不满,超过70%的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和获取证据方面遇到困难,急切地希望专利侵权行为能够被专利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地制止[1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统计数据表明,专利侵权案的平均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14]。而相比之下,美国在1995-2013年近20年的专利诉讼中,平均赔偿额为550万美元,其中电信业、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最高,分别为2230、1980和 1590 万美元[15]。

此外,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井喷,同时知识产权法官数量少、流失严重,人少案多、案件审判周期长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存在诉讼周期长、判决执行不力、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等现象,企业往往不愿求助于司法诉讼,转而求助于行政救济。任何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实际上与没有权利无异,诉讼的费时费力打击了专利权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

(二)执法理念转变,知识产权工作重促进轻监管

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体系上虽然是完整的,但因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加之机构改革之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手段,无传统行政力量可资依附,行政执法凸显薄弱。另外,由于版权执法专业性强,涉及意识形态的工作,相对复杂,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弱化现象[16]。行政执法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高效,然而受弱化行政执法观念的影响,专利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权较为薄弱,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行政调查方法不足,大大影响了专利管理机构解决纠纷的效率。

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进入快车道,各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包括知识产权补助在内的诸多政策。这些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契合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这一本质认识的政策不多。知识产权工作重促进轻监管,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知识产权申请质量不高、政策监督不力等问题。

(三)司法与行政协作不紧密,执法标准不一

我国“双轨制”保护模式中,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主体独立性较强,这在知识产权确权认定、侵权打击、纠纷解决等方面有所体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程序混杂,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没有达到高度协调[17]。其结果是很容易造成一些主体利用制度漏洞,恶意诉讼,延长诉讼时间,增加维权成本。此外,执法与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致使实践中行政与司法不统一、不同地区的司法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却不同判,这些都影响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引人瞩目的苹果公司专利纠纷一案①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648号行政判决书。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一个重要理由是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在程序上存在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听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的行为。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同于司法保护,二者缺乏共认的执法办案程序标准,协作性不强。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鼓励创新的氛围不佳,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的技术、产品在市场上很快被模仿,那么企业创新就会失去动力。例如,当前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专利商标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工业存在有规模没质量、缺少核心技术尤其是原创性技术、依附其他经济体的弱点。

三、凝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识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已近40年的时间,由于存在诸多认识上的争论与困惑,导致全社会仍未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统一的价值认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不能形成自我发展的有效动力的困境。

一方面,改革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理应对其寄予极高的期望①有国外学者指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年均增长率10%),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逐渐走向成熟。一个标志性的体现就是20世纪80年代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的颁布。参见:DANIEL J.GERVAIS.Intellectual Property,Trade and Development:Strategies to Optimiz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TRIPS-Plus Era[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3-4.,在价值取向上主张应以强调权利保护为本位。另一方面,国外知名品牌主导我国市场消费文化引发了将我国产业固定在国际产业链条低端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的担忧,因此在价值取向上应以强调保障产业和技术安全、服务经济持续发展等“公共利益”为本位。

应当看到,无论基于哪一种价值定位,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调查取证难等现象都是共同存在的,对创新者的智力成果保护不足,已经成为妨碍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18]。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已经掀起,知识密集型经济正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已经被认为同其他市场一样,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生产要素市场。企业创新、发展的速度都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运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其他市场一样,需要从个人与国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每个权利人必须积极采取一切可用手段打击蔑视个人权利的行为[19]。但仅凭个人努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当根据不同的侵害威胁为权利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众所周知,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难研发、易复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强有力的自力救济措施,因此更加依赖于国家力量的保护。国家对智慧成果提供一张发达、精细的保护网,才能不断维持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激励创新主体充分释放创造力,促使创新成果在市场经济中循环流转。

就当下而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低成本竞争优势逐步减弱,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以创新求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创新对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加强对我国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对我国经济平稳增长和提质增效升级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否则,我国高技术产业要突破国际技术壁垒,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顺利实现转型升级就会困难重重。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其中包括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些重大举措表明,党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创新与营商环境的核心关键。在2018年博鳌论坛上,习总书记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论述,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可以说,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遵守国际规则、吸引外资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全社会引导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上来,是当前最重要、最具体的“公共利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路径建构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时代,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带来了机遇。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履行好知识产权保护职责,要充分利用新形势带来的契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模式下,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齐头并进,二者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主要职能是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因此,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参与项目,干预具体的经济活动。政府管理应该从计划经济体制中完全解放出来,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督。具体来说,在知识产权法源方面,应以《商标法》《专利法》为基础,完善对专利、商标的行政执法保护,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必要的调查和取证手段,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突出主动高效之优势[21]。在行政执法的主体中,首先是要贯彻执法中立的概念,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专利和商标的注册管理分开;其次,要整合资源,优化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是人的执法,关键在于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主体和人力资源的整合优化是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关键”[22]。在执法体系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执法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而专利、商标的授权、登记仍保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3]。

(二)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实现行政司法“一盘棋”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颁布以来,就成为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落实《纲要》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强化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制度衔接,落实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确保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有效执行,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在举证责任方面,降低专利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标准,将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实现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公平。在刑事案件中,降低侵权、假冒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24]。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巡回法庭,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进一步推广民事、行政及刑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

(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又涉及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以及行业自律等多个环节[25],各类型、各环节之间相互独立,很难适用单一保护模式或手段。实践中当事人通常是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来解决争议与纠纷,这样注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奏响“协奏曲”。建议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快捷性、便利性优势,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轮驱动,司法裁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紧密对接、协调共存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人民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对侵权、商标抢注、专利非正常申请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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