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泳
早些时候,康德认为自己的整个“批判哲学”所讨论的三个问题可以把人的所有精神领域包罗无遗。但他到了晚年,却发现还有一个“人的问题”的缺失,而前三个问题都可以归结到这一问题上来。也就是说,“人是什么”这个本体论问题,最后构成康德哲学的根本问题。
我们将此称为康德的人类学问题,《实用人类学》(1798年)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堪称康德一生哲学思考的总结性之作。对于何以为人,康德如此说:“人能够具有‘自我的观念,这使人无限地提升到地球上一切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之上,因此,他是一个人。”(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哲学的最高使命就是破解这个“人” 。迎面而来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对人作何种理解和规定。而这,首先要从康德自诩的“哥白尼式革命”开始。
1787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写道:“这里的情况与哥白尼的最初的观点是同样的,哥白尼在假定全部星体围绕观测者旋转时,对天体运动的解释已无法顺利进行下去了,于是他试着让观测者自己旋转,反倒让星体停留在静止之中,看看这样是否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成绩。现在,在形而上学中,当涉及对象的直观时,我们也能够以类似的方式来试验一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版序,第15页)
众所周知,按照亚里士多德、托勒密主张的“地心说”,地球是静止的,太陽是围绕地球旋转的;而哥白尼倡导的“日心说”则主张太阳是静止的,地球是围绕太阳而旋转的。康德以此做比:在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中,对象始终是中心,主体是围绕对象而旋转的,而他自己所倡导的先验哲学则从根本上颠倒了上述哲学思维,主张主体始终是中心,对象是被主体所设定并围绕主体而旋转的。
这样的一种从“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必须依照对象”到“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的颠倒,就构成了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该革命创造了关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即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新学说,从而把以物质自然为中心转到以人的精神为中心,并确立了“对象必须与认识符合”的根本原则。
要想达到这种符合,就必须把“对象”看作是由我们的主观意识能动地构成的对象。也就是说,客观事物的存在并不都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其只是作为认识的前提和条件。客观事物唯有通过主体的能动作用,才能构成认识对象。(程惠莲:《康德“哥白尼式革命”的主体能动性思想》,《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
俞吾金先生睿智地发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哲学史语境中,传统的哲学思维反倒是与哥白尼的“日心说”的思维方式是一致的,因为它们都主张“对象中心论”或“反主体中心论”,即认为对象处于中心地位和静止状态中,观察者(主体)是围绕对象而旋转的。与此相反,康德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是与“地心说”思维方式相一致的,因为它们都主张“主体中心论”,即认为观察者处于中心地位和静止状态中,而对象是围绕观察者(主体)而旋转的。
“于是,我们发现,康德的思维方式与哥白尼的思维方式只有在外观上、形式上是类似的,即它们都颠倒了各自语境中的传统的思维方式,但就其内容和实质来看,康德的思维方式与哥白尼的思维方式又是正相反对的。所以,假如我们要从内容上、实质上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关系作出比较的话,就不应该把康德在思维方式上的革命理解为‘哥白尼的革命,而应该理解为‘反哥白尼的革命(anti-Copernican revolution)。”(俞吾金:《“哥白尼式的转变”》,《书城》2013年第11期)
康德发起的(反)哥白尼式革命,使哲学不再追求某种外在的绝对本体,第一次把人作为哲学关注的中心。他所强调的人是目的、“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人的本性就是人的自由”等等观念,正是从人的主体性的基本主张出发的。
人是康德哲学的最高目的。只有理性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因此,康德所理解的人是理性的人。康德将整个哲学大厦都建立在人类理性能力的基础上,而理性主体必须提供自己的目的。自主的存在者是所有价值的主体和贮藏所,且正如康德所说,“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同时,这种存在又是一种双重性的存在,也即,当人作为感性自然存在时,并不比动物具有更高的价值;唯有当人作为理性本体存在时,不仅是认识的主体,也成为道德的主体,从而具有最高的价值。
康德将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理性,以现象界的感觉经验作为研究对象,关涉到自然必然性;另一类是实践理性,以本体界的道德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关涉到自由。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对“实践理性”进行了综合分析。
作为实践的法则,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这个意志是立法的意志,是客观的,形成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行为准则;实践理性具有立法作用,它为它自己建立的规律就是道德律。按照道德律去行动的能力就是善良意志。
实践理性以先天的道德律,采用命令的形式和决定性的意志(善良意志),达到区别善恶。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所引发的结果为善,也不是因为它的目的或它能够达到的其所设定的目标为善,而仅仅是为善而善的意志,是自在的善,代表的是“至善”。作为“至善”的准则,实践理性构成道德主体行为“欲求”的对象,也就是说,实践行动的最终目的是一个“本身为善的意志”,至善的意志取代了传统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幸福”,成为了人行动的最终目标。
理论理性只能止于经验,感性的经验无法证明自由,因而自由在理论理性中是一个难以企及的彼岸理念。
作为“动机”准则,实践理性是道德主体在心灵上产生敬畏与敬重的对象。康德论述,敬重感是一种由道德法则引起的主观感受,或者说,它是行为主体产生的一种对法则的“特殊”情感。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敬重感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情感的“情感”,因为它能被当作道德行为的动机,而普通的情感却不能;其次,敬重感只是由道德法则而引起。在另一方面,敬重感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人格(Person)概念素有渊源,康德由此欲令人格成为敬重感的来源与基础(人格尊严)。
“从康德理论的连贯性来看,我们可以认为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提出的善良意志,到了《实践理性批判》才为其找到根基——人格性。” 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人格所带来的崇高性,所以才能对道德法则激起一种敬重的情感。(贺方刚:《论康德的“敬重感”》,《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
人的主体性主要不是表现在理论理性之内,而是表现在实践理性当中。“在理论理性领域,虽然人定自然,人为自然颁布规律,从而显示了人的独立性、能动性;但人在为自然立法的同时又‘内在于必然,即在理论理性当中,人作为现象仍然是属于自然的一个部分而受制于自然的因果律,因而人的主体能动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在实践理性领域,人作为道德的本体则充分展现了人的独立性、能动性,因为人作为道德的本体是遵循着以意志自律为唯一内容的道德律而活动的。和意志他律绝对对立的意志自律,亦即自由。”(徐瑞康、周立胜:《康德实践理性“優先”于理论理性思想的提出及其意义》,《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5期)
这段论述实际上阐明了自由与实践理性的关系。理论理性只能止于经验,感性的经验无法证明自由,因而自由在理论理性中是一个难以企及的彼岸理念。自由的真正领域是实践领域,正是在实践领域,自由才获得了积极的意义:人脱离了作为感性存在而被必然的因果链条限制的世界,在对道德法则的绝对服从的道德实践行为中实现了自由。
人之所以服从普遍的道德法则,因为人本身就是这一法则的立法者,因而自由最根本的性质就在于自律。对于康德而言,道德不仅是人实践理性的根基,也是人全部生命活动的终极目的。康德的启蒙意味着人要奋力把动物性的他律提升为理性的自律,并在认知、实践和美感的全部生活领域达到人从自身出发来规定自身。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开启了马克思,因为马克思哲学的最高价值目标无他,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种自由全面的发展意味着“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由此,自由成为康德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可以说,康德的三大批判及其他一系列哲学著作,都意在建构一个庞大的自由理论体系。
自由是道德的根据,道德以自由为最高条件,由于人是自由的主体,道德才成为可能。换言之,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出自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按照康德的论述,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的不同就在于它有意志,但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感性的“爱好”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对意志来说就成为偶然的,而实践理性的规定就对它成了“命令”。(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命令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前者只是为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技术性的明智的劝告,后者才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它被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绝对命令显示,对我们自由的限制就在于,我们必须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否则我们的自由如何能够生成普遍的法则?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永远不能不顾他人的自主性而利用他人,我们永远不能把他人当作手段。这就把我们带入了一条派生的命令:“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这就是康德著名的“人是目的”命题。可以辨别出它的三层意思:一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对“目的”和“手段”的考虑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有理性;二是,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把自己看作是目的;三是,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他人也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或工具。
康德自己的阐释是:“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在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动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437 页。李秋零先生把德语名词 Handlung 译为 “行为”,这里改译为 “行动”)
从这个命题我们可以推导出:目的高于手段,主体的价值理性高于工具理性。人的存在即是目的本身,没有任何其他仅用手段的东西可以代替,否则,世界上就不会有绝对价值的存在了。
康德认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道德存在者,就不能再去追问他是为何目的而实存的,因为他的存在在自身中就具有最高的目的,他能够尽自己所能使整个自然都服从这个最高目的。这就是康德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所作的回答。他说:“人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因为若是没有这个终极目的,相互隶属的目的的链条就不会被完备地建立起来;而唯有在人里面,但也是在这个仅仅作为道德主体的人里面,才能发现目的方面的无条件立法。因此,唯有这种立法才使人有能力成为终极目的,整个自然都是在目的论上隶属于这个终极目的的。”(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五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4页)
至此,康德以具有自由人格价值的人为整个世界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