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学实践教学模块的运行

2019-11-29 11:24张琳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运行

摘 要:法学实践教学模块经过合理设计以后的关键在于有效运行,静态的理想设计需要合理机制保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文章以攀枝花学院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认真梳理攀枝花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学实践教学模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攀枝花学院;运行

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指通过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后,可以适应社会需要和国家需求的,能将法律知识和技能熟练运用到工作、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去的,以供国家和社会使用的法律专业人才。攀枝花学院经过多年努力,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块设计方案,但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学专业校内实践实习场所相对匮乏,经费投入不足,现有的实践教学对已有资源的利用不够充分;第二,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保障力度不够。实践教学的期末考核采用的基本是考查方式,要求在课程结束以后学生上交实践教学报告(实践教学报告应按照实践教学项目来填写,每一个实践教学项目提交一份,报告中至少包含实践教学时间、实践教学地点、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总结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任课教师根据实践教学报告和学生在实践课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分,最终将实践课程的过程材料和分数做好实验教学工作记录本上交给学院。在整个实践教学中,对于教学质量的控制只有通过随堂听课、实验室记录表、学生实践报告、教师实验教学工作记录本等书面材料以及学生就课程问题个别反映几种方法来完成,对于实践教学质量的控制多停留在材料上,未能做到有针对性的介入和干预,自然也无法真正确保法学实践教学质量。

笔者以为法学实践教学模块的设计是基础,运行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运行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

一、搭建夯实的法学实践教学运行基础

(一)组建优秀的法学实践教学团队

笔者以为教学中应采用组建教师团队授课的方法,这一团队应由校内有兼职律师工作经验的专职教师和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业的外聘教师共同组成。团队中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应在团队负责人的带领下,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课程的教学活动:在课程前期设计和教学资料的准备中,外聘教师应为教学提供不涉密可公开的各类真实案卷材料和课程教学构想;课程的实际教学中,因外聘教师的上班时间往往与学校的教学时间有冲突,故主要由校内专职教师来完成;课程的纠错和总结环节,则应尝试由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共同完成,以此给予学生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多元化指导。法学技能综合训练实践课程也应由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组建教学团队来完成,为缩短教师与学生的沟通空白期可以考虑配合校内已经实施的导师制来完成课程教学(任课教师即为学生的校内导师搭配外聘教师,由专职教师负责与外聘教师沟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辅助实践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的多学科资源,由其他专业教师介入进行良好的形象塑造、口才训练、写作能力的培养。

(二)改造校内法学专用实验室的设备条件,充分利用学院内已有的实验室资源

法学专业现有的两个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可以满足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需求,但是无法承担真实开庭和远程会议沟通的任务,达到“模拟法庭真实用,法律诊所能诊断”的效果,需要改造实验室实现充分使用的目标,在改造模拟法庭中,笔者以为无需奢华,只需实用,对模拟法庭空间只需要做适当的扩展,硬件设备只需按照我国科技法庭的建设要求配置即可。法律诊所需要增加远程会议系统,方便法律援助、校内专职教师与外聘教师之间的会议沟通以及学生与外聘教师的课前联系等活动的开展。学院现有的微格实验室、形体训练室、智慧旅游实验室也可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场所,让法学实践教学有更广阔的实验场所,法学学生充分共享学院已有的实验设备。

(三)深入开展与校外实践实习场所的实质联系,做到校内外充分沟通,实现对校外实习实践基地资源的充分享用

校内外应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双方互通信息,设定定期会谈、沟通模式,配备专门联系人员做好会谈沟通的协调工作),利用各类实践课程的开展,主动参与实践实习单位对于实习生的工作安排,同时接受对于所需人才的具体要求,将要求转化为教学目标需求;主要请求校外实践实习场所通过适当方式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稳定的案例来源;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学习,以此加强校内专职教师的法律实务锻炼、达到对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实务经验的充分教学使用。

二、结合课程性质,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活动

法学实践教学中应坚持小班教学,教师在教学中应结合不同类别的实践课程性质,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笔者以为可以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第一,仿真式教学方法。教学中采用真实案例,教师指导学生对真实案例开展小组分析,并将小组分析的成果进行课堂展示,教师在小组展示中进行纠错,最终对于案例的真实处理与学生的虚拟处理进行对比分析,找到学生处理的错误和亮点,并进行相应的讲解和总结;第二,同步实践教学方法。实践课程的开设时间为相应理论知识学习完毕之后,教师为一个教学团队成员,做好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良好衔接;第三,以学科竞赛带动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教学中应穿插各类学科竞赛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的同时也做好学科竞赛参选人员的选拔工作,既加强了实践教学效果,又提高了学科竞赛的质量;第四,以“實地观摩+学生讨论”的方法完成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前期准备环节。课前熟悉的理论知识结合有针对性的法律实务活动的实地观摩会让学生对即将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有更直观的感受;第五,经学校许可引进法学实验教学系统,让全体法科学生在有互联网的场所,无论是在图书馆、教室,还是寝室等任何终端开展法学虚拟仿真实验。

三、尝试运行质量多线综合评价,全力保障法学实践教学的高效运行

运行质量多线综合评价是指在运行质量评价中由不同类别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客观精准的评价以后,法学实践教学运行方就评价结论综合分析使用的模式。法学实践教学运行质量的评价主体主要由课程参与主体、利益获取主体和第三方组成,其中:课程参与主体是指任课教师和学习本门课程的在校生;利益获取主体是指法学实践教学运行方所属教学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和学生实践实习单位;第三方是指与本门课程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校内督导和其他法学专业教师。三类主体应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评价指标展开评价:课程参与主体应主要针对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效果和教学的完整性进行评价;利益获取主体应主要针对教学的实效性进行评价;第三方应主要针对教学资料的选取、教学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情况、教学的整体安排状态以及学生的意见反馈进行评价。三方评价中,同一类主体均选用同样的质量评价指标,采用百分制测算,同一类主体的分数比重相同。运行质量综合评价的最终结论以不同的权重对各类别主体的分数进行折算得出,建议课程参与主体的评价占20%,利益获取主体占40%,第三方的评价占20%。

参考文献

[1] 于定勇.论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培养[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8(2).

[2]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房绍坤[J].人民法治,2018(16).

[3] 吴文平,谭正航,尹珊珊.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路径[J],理论观察,2016(3).

基金项目:本文为攀枝花学院2017年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攀学院JJ1714)《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学实践教学模 块的设计与运行——以攀枝花学院为例》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琳(1980.04- ),女,辽宁凌源人,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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