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泉
(大庆市龙凤公证处,大庆 16300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8年联合发布通告,对公证、机构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对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控制,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公证机构如何做好这一特色业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意思表示来源于内心,反映在外在行为上。很多当事人受制于资金困难、利益的诱使和套路贷团伙的逼迫甚至是暴力胁迫和支配,对公证人员隐瞒实情,虚假陈述,欺骗公证人员,导致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陷入困境。有时当事人明明在大庆居住而委托处分本市房产,并且受托人又是陌生人,办理委托公证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公证人员虽然怀疑当事人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是没有实质性证据,面对当事人投诉上访的巨大压力,不得不为其办理相关公证。
申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查看身份证、户口及婚烟证明原件,审查是否为本人办理且与该申办的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申请方为法人的,查看营业执照、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书等原件,审查其是否具有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对于债权文书内容要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核实转款凭证的真实性。涉及质押担保的,应当查看并核对该质押物的清单及档案信息;涉及保证担保的,应当审查保证人的身份信息,询问并记录提供保证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债权文书内容涉及显失公平的条款对各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总之,应最大限度地尽到审查义务,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有以下五种情况则不予办理:公证申请人真实身份无法核实清楚;出借人不是金融机构融资,是自然人的;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即同时办理撤押、解压、出售、代收房款等多项委托;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即委托人并没有处分房屋的真实意愿,是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强迫委托人把房屋抵押、撤押、出售的权限授予受托人,这种委托极易引起纠纷,而且会被“套路贷”犯罪团伙所利用;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与受托人的关系不明确。即,当事人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如何,产权是否属实,是否具有抵押查封等状况。
告知双方当事人必须用本人的专用的银行帐户履行借款合同。即出借方必须从约定的自己的 A 帐户向借款方的B 帐户汇款,借款方偿还时必须通过自己的B 账户向出借方的A 账户还款,同时双方要保持账户的清洁性,即双方只能用A、B 账户履行该合同,不能用于其他往来的转账。如果双方用于其他经济往来转账,法院执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抗辩,必然会被裁定中止执行。其次,约定的借款和还款账户因银行卡消磁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双方要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以避免产生争议,影响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出借人有以下4 种情况时:向14 人以上借款(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本借款协议无效);所出借的资金来源违法;利息预先扣除;年利息超过本金的24%。借款人有以下2 种情况时:向30 人以上借款(可能以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本借款协议无效);所借的资金用于违法事项。
一是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二是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为诉讼时效届满前半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三是债务人对公证处发出的邮寄核实信件在15 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书。
公证机构应对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剩余债务的具体数额;如果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产生了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应债权人要求列入执行标的。对某些银行的借款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需要同时支付罚息和违约金。但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对贷款人进行提醒和告知,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就该格式条款与银行具体协商解决。
尽可能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核实,要求债权人提供合同履行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到银行对明细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对已经采取的核实方式进行必要的证明或证据保全,防止发生纠纷。
对当事人之间自行变更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及计算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地点等,而事后又未就变更的债权文书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不能给予签发执行证书。如果当事人仅就原债权文书的内容予以补充且未对其要素内容未作实质变更的,则可以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适当引入录音、录像等手段,用数码录音、摄像获取核实取证过程的实时记录,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使定案证据更加坚实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