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 张巍倬 李晓红
企业矿业权会计核算涉及很多内容,有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核算内容、期末摊销及期末减值测试等财务处理。企业申请勘查支付的探矿权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勘探结束后,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资源储量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后,可将“勘探开发成本”结转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再待交纳采矿权价款且办理好采矿证后,将其结转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没有取得地质成果的,将成本一次性计入到当期损益中。
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是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首先,要从国土资源部来说,他们先取得探矿权后,企业对其矿产资源进行实地勘查,再查明地质储量以后,办理采矿权。其次,矿山企业取得该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后,企业组织生产经营,进行井下开拓、建厂、冶炼室和化验室等车间。根据采矿地质条件不同,将其分为露天采矿和井下开采。露天采矿方式简单且成本费用比较低,而井下开采则有着复杂的各项环节,先打掘进行开拓工程,而后开成采场后再以浅孔留和中深孔爆破等采矿方法进行井下采矿作业;再利用坑内沿轨道将其运输到井口以待提升,同时也要通过竖井或斜井运至地面;最后运输到选厂料仓,再历经矿厂生产的各项环节,将其分以各自满足条件的金泥氰化工艺和浮选工艺。
在地勘企业矿业权的资产摊销方式中,有部分企业对其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上的认识存在不足。如今,多数地勘企业在会计核算“无形资产——采矿权”时,采用年限法,摊销金额直接平均分摊到对应的会计期间,这种方法容易掌握运用。但也有企业认为通过开采消耗其矿产资源进而会失去其相应价值的特点,理应采取工作量法对矿业权资产进行摊销,即地勘企业根据每年开采的矿产量进行资产摊销,也就是我们常常听说的“产量摊销法”。
1.涉及地勘企业探矿权支出成本。在财会字[1999]40 号文件中,只明确了矿山探矿权范围内勘探支出成本的核算,而在企业矿业权勘察工作期间,没有表明勘探开发支出成本何时转化地质成果,也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支出成本归属勘探开发成本。由于这些不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地勘企业在操作探矿权的实务工作中,只能凭借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利用时间界定和地质报告等级已形成的地质成果,对勘探开发支出成本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进行会计结转工作。
2.关于地勘企业采矿权支出成本。同理,在财会字[1999]40 号文件里,未指出地勘企业勘探后采矿权支出的财务核算,没有对其做出任何强制规定。但在企业取得探矿权后,对勘探储量期间产生的成本,都视为采矿权需要支出的成本,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价格按探矿储量承担相应成本,没有任何管控空间。
一直以来,探矿权都是地勘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而我国对探矿权的取得和交易制度都比较合理完善,但对于探矿权在会计报告中资产部分的相关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由于地勘企业没有将探矿权确认资产,有关探矿权成本进行了会计费用化处理,但对于那些无法通过会计科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转销成本费用的,应计入到企业会计科目“存货”中,期末财务人员出具会计报告时,探矿权依旧在“存货”科目中,该科目存在多项材料汇总,不能全面反映出地勘企业探矿权的资产价值。
对于地勘企业矿业权资产财务核算方面,企业要重视摊销核算的管理方式。企业选择使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以及运营情况都会有所差异。一是直线法摊销,它适用于地勘企业摊销期内矿产产量变动小情况,其公式为:年摊销额=矿业权价值(元)÷预计摊销期(年),若是计算月摊销额,则将预计摊销期(年)换成月即可。二是工作量法摊销,它适用于地勘企业摊销期内矿产产量变动大、资源储量变动较大或受市场政策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且每个单位矿产量消耗相同价值,企业才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企业真实情况的摊销方法。由于地勘企业矿业权资产摊销核算中,两种摊销方法各有特点。因此,地勘企业要根据其每年实际消耗矿产资源量,选取适合企业本身的资产摊销方法,这样更能符合企业财务准则中的谨慎原则和配比原则。
1.在企业探矿权支出成本方面。建议规定以探矿权范围内所有进行勘探工作期产生的直接费用支出,都视为勘探开发成本。即地勘企业在预勘阶段或前期地质调查物理勘察等工作时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也归集于勘探开发成本。但有与勘探后形成的地质成果而非直接费用支出,可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企业本期损益。此外,为避免地勘企业勘探开发成本长期有挂账,在企业勘探工作周阶段,建议普查、抽查、详查勘探每个阶段取得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报告。根据报告找出没有可采储量的项目,将其勘探开发成本直接费用化,归入企业当期损益。同时要将经过评审的地质调查报告进一步核实,再次勘查验证,才能继续在企业挂账。
2.在采矿权支出成本方面。对于地勘企业而言,采矿权范围内有验证性地增储矿量进行地表勘查、钻孔以及探矿等,由于地表范围勘查和探矿支出成本较大,且验证增储矿量时间较长,甚至会超过一年,因此,建议地勘企业将采矿权范围内地表勘查支出的成本,可视为增储成果,将其资本化计入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地质成果”——三级科目“探矿增储”。若未取得任何经济的增储成果,可直接计入在“生产成本”科目亦或“勘探费用”科目。但在日常生产掘进期间,为地勘企业指导生产进行的补充探矿,其勘探支出理应计入“专项储备”科目项下的“维简费”。其余在采矿权范围以外的探矿行为,其产生的支出费用一律归入到“勘探开发支出”。
基于探矿权对地勘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影响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地勘企业对其探矿权资产进行确认后,应当利用财务报表列报与表外信息披露的多重方式体现探矿权资产信息。一是在地勘企业会计报表和附注中,披露探矿权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的原则和成果;二是为了能够方便使用者及时了解到探矿权资产价值,在表外披露探矿权公允价值计量、核算方法,同时地勘企业也要时时更新探矿权价值的数据变化。
总之,自我国市场经济化以来,企业矿业权的财务核算也需要紧跟资源行业市场化的脚步。尤其是地勘企业在地质勘探工作方面,其业务操作工序复杂,导致企业经常遇到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方面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问题,通过完善地勘企业矿业权财务核算处理措施,既能在矿业权资产中发挥会计核算有效作用,也能使得地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与现代化财务规则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