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春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英国都铎时代(1485-1603)的圈地运动历来被冠以“羊吃人”式的圈地。这与英国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对都铎圈地的控诉有很大关系。莫尔是这样描述都铎圈地的:“你们的羊,一向是那么驯服,那么容易喂饱,据说现在变得很贪婪、很凶蛮,以至于吃人,并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和城市蹂躏成废墟。贵族豪绅,……使所有的地耕种不成,把每寸土都围起来做牧场,房屋和城镇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作羊栏。”①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0页。莫尔认为圈地的后果是大量农民被驱逐出土地:“佃农从地上被撵走,为的是一种确实为害本国的贪食无餍者,可以用一条栏栅把成千上万亩地圈上。有些佃农则是在欺诈和暴力手段之下被剥夺了自己的所有,或是受尽冤屈损害而不得不卖掉本人的一切。这些不幸的人在各种逼迫之下非离开家园不可——男人、女人、丈夫、妻子、孤儿、寡妇、携带儿童的母亲,以及生活资料少而人口众多的全家,因为种田是需要许多人手的。”②托马斯·莫尔:《乌托邦》,第20页。基于莫尔的论述,都铎时代的圈地使农民被迫离开土地,是一场充满暴力的“羊吃人”运动。
都铎时代以来的几百年,这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并极大地影响到国内学者。蒋孟引认为,在圈地狂潮中,暴行遍及于各个方面,夺地、拆屋、恫吓、驱逐、杀害农民及其家属③蒋孟引:《16世纪英国的圈地狂潮》,《南京大学学报》1963年第2期。。但是西方学者20世纪以来对都铎时代圈地的研究发现,当时的作品夸大了圈地的规模,过分渲染了圈地造成的损害。盖伊认为,“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当时文学作品提供的证据”,“其夸张程度应该受到谴责”。“16 世纪的圈地像黑死病一样席卷英国农民,这个结论显而易见是一种夸张。”④Edwin F.Gay,“Inclosures in England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7,No.4(Aug.1903),p.586.P.587,p.590.近年来,国内史学界也开始反思圈地运动的暴力性。有学者提出,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是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⑤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英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54页。。那么,都铎圈地到底是不是一场充满暴力的驱逐农民的运动呢?
笔者尝试从实证的角度,结合都铎时代圈地的具体数据,在分析都铎圈地时期各类农民土地保有权的基础上,对都铎圈地的暴力性进行重新评估,力图进一步认识这一历史现象。
圈地者与被圈地者的关系是圈地中是否会发生暴力驱逐的前提。15、16 世纪,圈地者包括三个部分:领主、农场主和农民。
领主圈地的目的是提高土地收入。中世纪至近代初期,英格兰土地的租金没有大的变动,一直保持比较低的水平。尤其是,构成庄园核心的习惯持有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没有高额地租⑥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gmans,Green and Co.,1912,p.118.。习惯持有地需要交纳的地租不是直接基于土地的经济价值,而是按照劳役折算的价值。尽管持有地大小不同,但可能会负担同样的劳役。因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块22英亩的持有地要付2先令10便士,一块32 英亩的持有地也是付这么多。12.5 英亩、16 英亩和18.5 英亩的持有地都要付同样的2 先令⑦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42.。所以,领主提高地租收入的唯一方式是把习惯持有地改为租借持有地,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征收地租,完成这个过程必然要首先把敞田制下分散混杂的土地圈围起来,以方便后续的出租。都铎时期,土地价格大大上涨,领主为了获得和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应的竞争性地租,开始大规模地进行圈地。例如,林肯郡的霍宁顿(Honington)庄园领主查理斯·赫西承认他圈地的目的是提高收入以应付昂贵的法律诉讼费用⑧Joan Thirsk,The Rural Economy of England:Collected Essays,The Hambledon Press,1984,p.70.。领主将圈围的土地或牧场出租,可以获得远远高于圈地之前的利润。例如,在沃里克郡的韦斯特科特,1444 年的时候一个没有圈围的牧场年租金只有4 英镑;到15 世纪末,圈围起来的牧场年租金提高到13英镑6先令8便士①C.Dyer,Everyday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Hambledon and London,2000,p.41.。
农场主大多是富裕的约曼、绅士和商人,他们已经积累起足够的资金,具有进一步通过经营获利的基础。土地产品,包括粮食和畜产品价格的提高使他们找到了投资的目标。他们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就要进行规模经营,承租大农场。土地的分散持有状态以及公共权利的束缚成为阻碍农场主进行规模经营的限制因素,因此农场主成为圈地的积极推动者。正如托尼所言,圈地通常在农场主持有最大部分土地的庄园中进行②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18.。英国农业史学家瑟斯克认为,乐观的农场主圈地的目的是改良土地和提高产量③Joan Thirsk,Chapters from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1500-175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07.。
领主和农场主是圈地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从整个米德兰地区六个主要的圈地郡来看,如表1所示,1485 年到1517 年圈地的主体是世俗领主,其圈占面积占圈地总面积的42.4%,农场主和承租人紧随世俗领主之后,其圈占面积占圈地总面积的26.4%。虽然领主和租地农场主是圈地的主体,但很大比例的普通农民也参与了圈地。1485 至1517 年的米德兰地区,圈地团体中包括自由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农,二者合计所占比例为12.5%。
表1 谢苗诺夫(Semeonov)统计的圈地中各团体所占百分比,1485-1517
到16 世纪后半期,领主和农场主在圈地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农民也开始在圈地中采取主动。各个阶层在圈地中所占比例如表2所示。表1中谢苗诺夫的统计数据比较清晰,领主、农场主和农民(包括自由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农)三个阶层在圈地中所占比例一目了然。表2 中帕克(Parker)统计的莱斯特郡数据不是很清晰,没有单列领主和农场主在圈地中所占比例,更多地强调乡绅的作用。但我们应该明白,乡绅在当时是一个涵盖很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领主、大农场主。根据托尼的解释,乡绅是包括贵族以下约曼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富有的农场主、律师和牧师等专业人士、购置一定田产的商人等④R.H.Tawney,“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11,No.1,1941,p.4.。乡绅和领主、农场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互相融合在一起的,难分彼此。因此,1585 年至1607年之间的圈地中,圈地发起者还是以领主和农场主为主。农民圈地所占比例较小,1551 年至1607 年的圈地中,只有19%是由农民发起的。
表2 帕克统计的莱斯特郡圈地中各团体所占百分比
资料来源:John E.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1983,p.13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米德兰地区的圈地主要是由领主和农场主发动的,占所有圈地者的比例为42.4%至72.5%之间。一部分农民也是圈地发起者,在圈地者中的比例大约在12.5%至19%。从理论上来说,庄园领主是庄园所有土地的主人,不论是自营地、农民份地还是公地。农民持有庄园中的份地是有条件的,包括向领主提供劳役和其他义务。农场主只是土地的承租人,没有驱逐佃农的权利,但农场主往往作为领主的代理人进行圈地。农民,不论是自由持有农还是公簿持有农,只是占有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没有权利驱逐其他农民,大多通过协商的方式交换条田进行圈地。农民圈地不会导致驱逐或人口减少,它只是把一大片土地上共同行使的权利转变为一小块土地上个人行使的权利①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53.。因此,庄园领主和农场主有驱逐农民的权利和可能性,同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圈地发起者。按照这个逻辑,都铎时代的圈地规模必定可观,被迫离开土地的人口数量必定庞大,事实是否如此呢?
都铎时代的圈地面积和离开土地的人口有据可查。都铎王朝政府于1517-1519 年、1548 年和1566年,斯图亚特王朝于1607 年组织了几次圈地调查,对圈地面积和离开土地的人口进行了统计。20 世纪初,美国学者盖伊(Gay)对上述圈地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得出结论:从1455到1607年的150年间,就所调查的24个郡而言,共圈地516673英亩,占24个郡总面积的2.76%。具体各个时间段,各个地区的圈地面积见表3。
表3 1455年至1607年英格兰圈地面积 (单位:英亩)
如果英格兰总面积按325000000 英亩计算,那么这24 个郡的圈地面积只占英格兰总面积的1.6%。沃迪(Wordie)在盖伊的基础上对圈地面积进行了重新计算。他通过假设盖伊的统计忽略了一些郡的圈地,而且16世纪英格兰的圈地率基本平稳,得出结论:1455到1607年之间,英格兰有大约643649英亩的土地被圈围了,占英格兰总面积的2%①J.R.Wordie,“The Chronology of English Enclosure,1500-1914”,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36,No.4 (Nov.,1983),p.494.。上述学者对都铎时代圈地面积的统计表明,都铎时代的圈地面积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可观,不足2%的圈地面积并没有改变英格兰敞田制下的农田状态,农民的生产生活状态也不会发生剧烈变动。
从表3 可以发现,圈地面积占整个郡土地面积百分比达到5%以上的郡都位于米德兰地区,这些郡被分为三个组,B组包括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拉特兰郡和沃里克郡,分别有8.94%的面积被圈围,C组包括贝德福德郡、伯克郡、白金汉郡、牛津郡和米德尔塞克斯郡,分别有8.45%的面积被圈围。D 组包括剑桥郡和亨廷登郡,分别有5.25%的面积被圈围。其余郡的圈地面积都没有超过全郡面积的2%。
都铎时代的圈地造成多少人离开土地呢?根据1517 至1519 年的圈地调查以及1607 年的圈地调查,如表4 所示,1485 至1517 年流离失所的人数是6931 人,1578 至1607 年流离失所的人数是2232 人。米德兰地区的B组是流离失所人数最多的地区,即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拉特兰郡和沃里克郡。
表4 1517-1519年和1607年圈地调查中统计的流离失所人数②Edwin F.Gay,“The Midland Revolt and the Inquisitions of Depopulation of 1607”,Transactions of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New Series,Vol.18(1904),p.233.
盖伊根据上述圈地调查的数据对整个都铎时期流离失所的人数进行了估算。估算的结果见表5。因为1517-1519 年的圈地调查覆盖的范围是24 个郡,因此可以认为表4 中圈地调查统计的流离失所人数6931 人基本上真实可信。但是1607 年的圈地调查只涉及到米德兰地区的6 个郡,虽然这6 个郡位于圈地活动的中心地区,但不能代表1578 至1607 年所有圈地郡的情况,因此盖伊对这一时期流离失所的总人数进行了重新计算,结果是5002人。1518-1578年的人数是盖伊根据1548年和1566年圈地调查数据进行的估算,结果是13862人。这样,从1455到1607年,流离失所的总人数大约为29360人。
表5 盖伊估算的1455年至1607年离开土地人数③Arthur H.Johnson,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Small Landowner,Oxford,1909,p.58.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都铎时代的圈地主要集中于米德兰地区,流离失所的现象也主要出现在米德兰地区,尤以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拉特兰郡和沃里克郡最为突出。流离失所的现象不像文学作品中描述的那样严重,从1455 到1607 年152 年的时间里流离失所的总人数是29360,平均每年是193 人。但流离失所的现象确实存在,流离失所即人口与土地分离,这种分离是通过什么途径实现的呢?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地把农民从土地上驱逐?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分析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即农民土地保有权的形式,不同的土地保有权意味着不同的土地权利。
土地保有权,是指某人因承担封建义务而持有土地的权利①侯建新:《中世纪英格兰农民的土地产权》,《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农民持有不同类型的土地,就需要承担不同的封建义务,相应地也享有不同的土地权利。近代早期之前的英格兰庄园,大致存在三种类型的土地,自由持有地、习惯持有地和自营地。自由持有地一般由自由持有农以有利的条件持有。1348 年之前,习惯持有地由不自由佃农,即维兰持有。黑死病之后,习惯土地与农奴制之间的联系逐渐消失,习惯土地主要由公簿持有农持有。自营地由庄园领主持有,农奴制解体之前由农奴以向领主服劳役的形式耕种,农奴制解体之后自营地大多出租给租借持有农。14 世纪之后,几乎所有的自营地都被出租了②Bas J.P.van Bavel and Phillipp R.Schofield, The development of leasehold in northwestern Europe,c.1200-1600,Brepols Publishers n.v.,p.140.。因此,在15、16 世纪的英格兰,农民以三种土地保有权持有土地:自由保有权、习惯保有权和租借保有权。根据土地保有权的性质大致把土地持有者分成三个群体——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租借持有农。英国历史学家托尼根据118个庄园的地租册,对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时代的土地持有者类型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是习惯佃农占整个土地持有人口的将近三分之二,自由持有农大约占五分之一,租借持有农在八分之一到九分之一之间。
表6 不同土地持有者的地区分布 (百分比)
都铎圈地主要集中于米德兰地区,从表6 中可以看到,米德兰地区的斯塔福德郡、莱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的22 个庄园中,自由持有农的比例是18%,习惯持有农的比例是62%,租借持有农的比例是14%。也就是说,米德兰地区的农民大多数是习惯持有农,因此对都铎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考察也以习惯持有农为主。
自由保有制是指保有人因向其领主提供确定性的义务而在一定时间内(不短于终身)不受限制地使用土地的一种土地持有形式,这是16世纪之前唯一受普通法保护的一种土地持有形式。自由持有农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履行效忠、参加法庭,以及交纳货币地租。但是,由于货币逐渐贬值,自由持有农固定不变的地租对于庄园领主来说只是一小笔收入,16 世纪末之前许多地租已经被取消了,或者因为数额太小,领主根本不屑于去征收。因此,自由持有农有时只需交纳一些象征依附地位的物品,例如一朵紫罗兰,一支红玫瑰,一磅胡椒粉,或是一磅土茴香①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9.。
自亨利二世时代以降,王室法庭已经为人们在自由保有地产上所享有的占有权和财产权提供保护了②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页。。到都铎时代,自由持有农的土地保有权非常牢固,领主无法对自由持有农实施暴力圈地。领主圈围自由持有农土地的方法包括买断自由持有农的土地,与自由持有农达成协议联合圈地,或是给予自由持有农相应的补偿。买断自由持有农的土地权利是最普遍的圈围自由持有农土地的方法。托尼认为,因为他们的负担是固定的,除了买断他们的权利以外没有驱逐他们的办法③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8.。例如,在莱斯特郡最南端的科茨巴赫(Cotesbach),约翰·夸尔斯(John Quarles)1596 年从托马斯·雪莉爵士(Sir Thomas Sherley)处购买了这个庄园,之后他试图圈围整个村庄。在科茨巴赫有两个大自由持有农。约翰·夸尔斯买断了一个,和另外一个结成同盟。第三个自由持有农仅持有2 英亩地,虽然不值得去安抚,但最终得到了一些土地作为补偿④E.B.Fryde,Pessants and Landlords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Sutton Publishing Limited,1999,p.234.。
自由持有农在都铎时代的圈地中基本没有遭到损失。尽管也有一些自由持有农抱怨大农对公共土地的侵蚀使他们失去放牧权,也存在一些自由持有农和圈地领主之间的诉讼。但是,和习惯佃农比起来,没有迹象表明自由持有农的数量明显减少,自由持有农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受到领主的驱逐。
习惯持有农是指按照庄园习惯法持有土地的农民,其保有土地的期限、租金的水平、进入费的高低、继承的权利根据各个庄园习惯法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公簿持有农是习惯持有农中人数最多的一类。公簿持有农主要由中世纪时期的农奴——维兰(Villein)演化而来。但随着中世纪后期农奴制的解体,公簿持有农已经去除了维兰身上的农奴标志,也就是维兰向领主负担的劳役具有不确定性,而公簿持有农需要负担的劳役已经在庄园法庭案卷中确定下来。公簿持有农可以定义为根据庄园惯例,按庄园法庭案卷的抄本(copy of court roll)而持有领主土地的维兰。到16世纪,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影响上,公簿持有农都在农民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牢固程度并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存在不同类型的公簿持有农:世袭公簿持有农、终身或多代公簿持有农。
不同类型的公簿持有农,其土地权利的安全程度也不相同。领主想把一位土地权利比较牢固的公簿持有农驱逐出土地非常困难。判断一种公簿持有权是否安全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公簿持有农的土地继承权的持续性,土地继承权是世袭的、还是终身或多代的。二是公簿持有农进入费的数额。进入费,也称为入地费,其含义就是即将进入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权利的时候要付给领主的费用。公簿持有农缴纳的进入费包括两种,一种是数额固定不变的进入费,另外一种是数额按照领主意志的进入费。
世袭公簿持有权按照习惯法被授予无条件继承权,也就是说公簿持有农的后代可以依次继承土地,如果没有大的社会变动的话,一个公簿持有农家庭可以一直占有一块固定的土地。世袭公簿持有农对土地的权利已经非常稳固,他们可以把土地传给后代,或是卖给任何人。领主只有平时收取地租,土地继承或转手的时候收取进入费的权利。关于进入费,世袭公簿持有农中将近一半的人只需付固定的进入费,数额通常是一或两年的习惯地租。通常,转让土地时要交纳两年的地租作为进入费,继承土地的时候仅需交纳一年的地租。将近一半的世袭公簿持有农在继承和转让的时候要付任意进入费。然而,任意进入费并不是意味着仅仅按照领主的意愿。进入费要“合理”,也就是要和继承惯例一致,不能收取得太多以致使佃农的后代破产。如果领主和佃农继承人或土地买主不能就合理的进入费达成一致,进入费的数额要拿到庄园法庭由陪审员评判。即使继承人或买主和领主已经就进入费的数额达成一致,也要经过陪审员的审查,以防进入费数额过高,开一个不好的先例。总之,进入费不仅要合理,而且要经过协议双方以及庄园所有佃农的同意。三年,通常是两年持有地提高的价值被认为是最大数额的合理进入费①Eric 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Allen&Unwin,1969,p.38.。
因此,可以说世袭公簿持有权是一种比较牢固的土地保有权,持有这种土地的农民不会轻易地被驱逐出土地。如果领主试图圈围他们的土地,只有两个途径——劝诱他们把公簿持有改为租借持有,或是购买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但这两个途径都要经过佃农的同意,领主不能单方面决定。世袭公簿持有权盛行于东米德兰的南部地区,也就是亨廷顿郡、剑桥郡和贝德福德郡②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Clarendon Press,1992,p.67.。因此,在这几个郡中,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保有权比较牢固和安全,不会轻易地被领主驱逐出土地。
终身或多代公簿持有权与世袭公簿持有权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同。终身公簿持有权也就是土地权利始于公簿持有农结婚,终于公簿持有农去世。前工业化时期,英国人的结婚年龄晚,男性的平均结婚年龄大约是26 岁,而预期寿命比较短,一般在36.9 岁③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5,p.97.。所以,终身公簿持有权持续的时间大约在十年左右。多代公簿持有权一般延续三代,但并不是严格的三代人。在盛行多代公簿持有的庄园,通常授予一个佃农家庭中的三个人公簿持有权,也就是说这三个人可以按照顺序继承土地,而且要把这三个人的名字明确地记录在庄园法庭案卷上。这三个人通常是佃农、其妻子和一个儿子。从土地保有权延续的时间看,这种公簿持有权不如世袭公簿持有权牢固,因为多代公簿持有权大约持续20 年至30 年。在米德兰地区和北方,多代公簿持有权的租约通常持续21年或三代,21年通常被认为等同于三代④Eric 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p.47.。租约到期后,如果这个公簿持有农家庭的成员还想继续承租这片土地的话还要和领主重新订立租约,重新商议进入费的数额。领主可以在这时收回土地,或是把土地改为租借持有地。终身或多代公簿持有农所付的进入费是按照领主意愿的任意进入费,不受习惯法限制⑤Eric 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p.36.。因此,当面对终身或多代公簿持有农的时候,领主进行圈地就要耗费时日,等待公簿持有权到期,领主就能通过提高进入费的方式收回土地,完成圈地目标。
都铎时代,自由持有农的土地保有权受到普通法的保护,不会被任意侵夺。关于土地保有权合法性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公簿土地保有权,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奴土地的保有人在土地上不享有任何受王室法庭保护的、相对于其领主的权利⑥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25页。。虽然大约从15 世纪中期王室法庭开始保护公簿土地保有人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时期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对公簿持有农土地保有权的保护仍然处于过渡阶段。在15 世纪,它只能靠领主与公簿持有农之间的协议来确认其保有权。而到了17 世纪,公簿持有农很大程度上能够依靠司法裁决来保障公簿持有权⑦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p.69.。因此,在圈地集中发生的15 世纪末以及整个16 世纪,公簿持有农和领主就公簿土地保有权发生了诸多分歧,二者之间不断进行角力。亨利七世时期,一些公簿持有农通过向大法官法庭申诉的方式来对抗那些把他们从公簿持有驱逐出来的领主。发生于1486-1493年的一个诉讼中,原告宣称他的庄园领主“一直习惯于通过公簿授予土地”。他已经安全地保有终身地产,并且支付了需要的进入费。另外,他还花费许多资金改善地产并一直付地租。尽管如此,他还是被领主驱逐了。第二个案例发生在1500-1501 年,原告和她的丈夫已经为了保有多代公簿地产支付了10 英镑的进入费。但是,丈夫去世之后,领主“违背自己的授予”而驱逐了这名寡妇。第三个例子发生在1486-1493 年或1504-1515 年,和前一个例子类似。领主已经收到了一位佃农交纳的5 英镑进入费,承认一个多代公簿持有权,后来又驱逐了这个佃农。被驱逐的佃农几次请求偿还他的进入费,以及他改善地产的花费,但是没有得到任何补偿①E.B.Fryde,Pessants and Landlords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p.240.。上述公簿持有农和领主之间的争端无一例外发生在多代公簿持有地产上,这说明农民在多代公簿持有地产上享有的权利比在世袭公簿持有地产上享有的权利脆弱,持有多代公簿保有权的农民在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会遭到驱逐,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暴力行为。
简·怀特尔认为,米德兰地区盛行的公簿持有形式主要是多代公簿持有②Jane Whittle, Individualism and the Family-Land Bond:A Reassessment of Land Transfer Patterns among the English Peasantry c.1270-1580,Past&Present,No.160(Aug.,1998),p.56.。罗伯特·艾伦认为,在泰晤士河流域(牛津郡,白金汉郡,伯克郡,萨里郡)和沃里克郡盛行多代公簿持有③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p.67.。除了萨里郡以外,泰晤士河流域其他郡都位于米德兰地区,是圈地比较集中的地区。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认为米德兰地区的大部分郡盛行的公簿持有形式是多代公簿持有。这些郡的公簿持有农在保有权到期后会不同程度上失去继续持有土地的权利,一些人会被迫离开土地。
租借持有保有权是一种新型的土地保有权形式,具有两个特点:首先,租借持有保有权与自由持有和习惯保有权不同,是一种纯契约形式的保有权,不受封建义务的限制。其次,租金和其他义务都是由契约,而不是惯例决定的。15、16 世纪,在英格兰主要有两种形式的租借持有保有权。一种是商业租借(Commercial leases),这种租借保有权的租期比较短,一般是1至21年,地租按照市场价值而定,这种地租也被称为高额地租或商业地租,但是不需要交纳进入费。持有商业租借权的农民其土地权利相当脆弱,完全限于租期之内。当佃农是短期租借持有农的话,领主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佃农驱逐出土地④Mark Overton,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England: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grarian Economy,1500-185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34-35.。
另外一种租借持有保有权是有益租借(beneficial lease),这种租约的租期比较长,一般是21 年或三个人在世的时间(租借农、其妻子和一个儿子),因为与多代公簿持有权类似,这种保有权也被称为多代租借持有(lifeleaseholds)。这种租借保有权的地租固定而且较低,但是通常在租约开始的时候要交纳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价值的进入费。因此,有益租借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稳固的租借持有形式。在租借期内,租借农不仅可以使用这块土地,而且如果出租人意图驱逐他的话,他可以寻求法庭的帮助。有学者认为,“有理由称有益租借者为部分所有者”⑤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p.59.。在圈地现象比较集中的米德兰地区,自营地通常以这种租借持有形式出租。在租期内,租借持有农不能被驱逐出土地,但是租期结束,出租人可以收回土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土地,可能会把土地圈围起来,在下一个租借期内就可以获得更高的租金。
领主圈围租借持有农土地的手段是利用租约的时效性。在租约到期后,租借持有农要么会被拒绝续约,要么就要接受苛刻的续约条件,通常是提高地租和进入费。短期租借农的土地权利最为脆弱,偶尔会受到驱逐。在莱斯特郡的科茨巴赫,所有租借持有农的租约于1602 年到期。领主约翰·夸尔斯给租借持有农提供了续约的机会,但是新的地租太高,所有租借持有农都拒绝续约。到1607年的时候,夸尔斯已经把420 英亩耕地圈围成牧场。大多数租借持有农陷入贫困,他们只能选择离开。科茨巴赫的人口减少了80个⑥E.B.Fryde,Pessants and Landlords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p.234.。在北安普敦郡的哈兹尔巴克,托马斯·特雷瑟姆爵士和庄园中的一些主要自由持有农合作,圈围了所有耕地。到1599 年的时候创造了960 英亩的大牧场。他的行为导致了对租借持有农的实际驱逐,因为“他们不会,也无法支付新地租”。没有一个人留下来,“60个人失去了生计”。①E.B.Fryde,Pessants and Landlords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p.235.可见,领主圈围租借持有农土地的方法主要是利用租约的时效性以及提高续约的价码,基本不会发生暴力驱逐租借持有农的现象。
理论上来说,如果领主或农场主都遵守习惯法中关于土地保有权的法律规范,不论是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还是租借持有农,都不会遭到暴力驱逐。尽管离开土地的人口数量并不是很惊人,但实际上还是存在农民离开土地的现象。那么,离开土地的农民有没有遭到暴力驱逐呢?
在土地保有权到期前,如果领主圈围土地,就要想办法满足佃农的要求,以获得后者的同意。如果领主不做出让步,那就要等到土地保有权到期后,拒绝重新订立新的契约,或通过提高进入费等方式收回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暴力冲突。农民心甘情愿或是迫于无奈离开土地。
如果领主与佃农就土地保有权的合法性发生分歧,领主可以趁机重新解释保有权的条款,如果佃农不接受新的条款,有可能遭到驱逐。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暴力冲突。诺福克郡布利克灵庄园的新任领主爱德华·克利尔对公簿持有农保有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562 年4 月7 日,爱德华·克利尔写给他的测量员一封信,指出一些公簿持有权是在他的父亲成为庄园所有者之后由他的叔叔授予的。由于他的叔叔不再是庄园的唯一领主,他认为这一时期授予的公簿持有权是无效的②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rk 1440-1580,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78.。最后,爱德华·克利尔虽然没有驱逐这些公簿持有农,但是提高了他们的进入费。土地权利双方就土地保有权合法性的分歧有时会演变为暴力冲突。15 世纪晚期到16 世纪早期,星室法庭(Star Chamber)受理了为数不少的关于土地权利的诉讼③Briony A.K.McDonagh,“Making and Breaking Property:Negotiating Enclosure and Common Rights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History Workshop Journal,No.76(Autumn 2013),p.34.。原告不仅包括贵族、乡绅,也有自由持有农、约曼,甚至包括农夫或他们的遗孀。被告也来自广泛的社会群体,乡绅、约曼和农夫都有可能成为用暴力方式维护土地权利的暴乱者④Briony A.K.McDonagh,“Subverting the Ground:Private Proprty and Public Protest in the Sixteenth-century Yorkshire Wolds”,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Vol.5,No.2(2009),p.198.。原告和被告身份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互换,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在一次诉讼中是原告,在另外一次诉讼中却成为被告。诉讼的内容既有作为佃农的原告受到暴力驱逐,也有作为领主的原告在进行圈地的过程中受到暴力抵制。领主认为佃农在占有土地期间由于疏于管理或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土地保有权的合法性受到侵犯,所以他们有权通过圈地收回土地⑤Briony A.K.McDonagh,“Subverting the Ground:Private Proprty and Public Protest in the Sixteenth-century Yorkshire Wolds”,p.198.。佃农认为他们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意味着对土地已经享有某种程度的私人所有权,如果领主圈占他们的土地,他们有权进行暴力抵制。也就是说,即使出现暴力行为,也不是领主单向地驱逐佃农,而是领主驱逐佃农与佃农暴力抵制同时存在。总之,土地权利双方争议的基础是土地保有权,目的是明确谁拥有合法的土地权利,暴力是在权利双方不能和平地解决问题时采取的一种极端行为。
W.E.泰特是研究圈地运动的重要学者,他认为,由于一些真实的或所谓的权利无效性,小业主、公簿持有农和其他人被逐出家园。他们的房屋被推倒,他们的村庄人口减少。之前的村民可能会被驱逐并四处流浪。”①W.E.Tate,Enclosure Movement,Walker,1967,p.62.土地权利失效的情况确实存在,例如,1487年,在诺福克郡的哈维因海姆毕晓普庄园,约翰·弗雷坦恩哈姆失去了他保有的两块荒地(heathland),原因是他两年没有付租金,导致他的土地保有权失效。1489 年,约翰·霍尔米恩失去了一座住宅和超过20 英亩的土地,原因是他对领主的“侵犯和冒犯”②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rk 1440-1580,p.77.。也就是说,权利的有效性是农民是否受到驱逐的一条分界线,圈地一般不会在践踏农民土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英国经济史学家艾伦也认为,只有习惯保有权不安全才会出现驱逐式的圈地③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p.66.。这也证明,保有权的法律规定是圈地中是否会出现驱逐现象的基础。
以上研究表明,都铎时代的圈地以合法圈地为主,领主或农场主圈地的目的主要是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损害佃农,持有不同土地保有权的农民离开土地的过程不同,土地保有权比较牢固的自由持有农和世袭公簿持有农不会受到驱逐;终身或多代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保有权到期后会被迫离开土地,但因为土地保有权有一定的期限,所以不可能出现短时间内大批人离开土地的现象;持有多代租借保有权的农民在租期内不会受到驱逐,但是持有商业租借保有权的农民租期比较短,而且不固定,最容易受到驱逐,被迫离开土地。领主圈地基本上以土地保有权为根据,非法驱逐农民不是普遍现象。因此,在都铎时代的圈地中,真正地非法暴力驱逐并没有大规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