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霞
(山西铭睿恒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030000)
在当前阶段中,城市工业整体上呈现逐步加快的基本发展趋向。但是与此同时,某些企业由于单纯关注自身可得的经济利润,对毒害性的工业污水就会予以随意排放;同时,城市污水通常还包含了来源于多渠道的居民生活污水。由此可见,城市有关部门针对上述污水如果没能予以妥善的前期处理,而是直接对其加以排放,那么将会引起特定区域的城市水源污染。
截至目前,城市污水治理仍然呈现如下的缺陷与难题:1) 欠缺处理城市污水所必需的完整处理系统。在目前阶段中,多数城市仍然着眼于改造现存的污水管道,但却没能达到最佳的引流效应。与此同时,很多城市本身就没能配备用于处理城市污水的专门设施,欠缺成套性的污水处理专门设施。在此情形下,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突显其应有的处理实效性,其中根源也应当在于缺乏最佳的污水处理厂总体布局;2) 忽视引进全新的污水处理手段。从处理城市污水的视角来讲,关于污水处理有必要将其建立于新型的处理手段之上。但是截至目前,并没能投入充沛的资金用于引进全新的污水处理手段。探究其中的根源,就在于城市市政部门以及有关人员本身欠缺应有的污水处理意识,因此将会觉得购置全新的处理设施或者引进全新的处理手段是在浪费资金,并且对于上述措施表现为排斥或者怀疑的心态;3) 污水处理设施欠缺经常性的维护以及保养。通常情形下,污水处理设施都包含了较为复杂的部件,因此经过持续运转以后,上述设施很可能表现为生锈现象,或者丧失原有的设备运行效能。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技术人员并没能密切关注针对此类设备的日常保养,以至于某些处理设备突然呈现损坏或者表现为其他故障。因此为了实现改进,仍需注重于日常性的各类处理设备的养护。
从根本上来讲,处理城市污水的宗旨与目标应当在于维持洁净的城市水体环境,并且针对居民健康予以更多保障。但是从整体视角来看,城市各地在当前处理城市污水的举措中仍然表现为较多的弊端或者缺陷。在此前提下,有关现阶段的城市污水处理就要全面秉持综合治污和提前治污的基本思路。具体在实践中,关于治理城市污水有必要关注如下举措:
城市污水治理在根本上应当依赖于相应的治污体系,因此当前针对污水治理就应当更多侧重于健全现存的处理体系,对于目前现有的体系缺陷予以妥善弥补。具体在实践中,作为市政部门针对城市现有的污水收集专用管网应当逐步予以健全,并且还需紧密结合现阶段的调查结论来健全污水收集管网。与此同时,对于处理污水依循的基本流程与基本步骤应当能够予以妥善调整。针对不同种类的污水管网而言,应当能够明晰其中突出的污水形成根源,然后因地制宜对于上述的污水管网予以正确划分。
污水处理必须建立于配套处理设施的前提下,其中包含了多样化的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因此为了达到最优的污水处理实效,则需将目前的关注点集中于优化处理设施,尤其是针对配套性设施而言。例如在现阶段来看,各地已有很多市政部门都在致力于改造并且修缮现存的陈旧市政设施,据此服务于综合性的市政污水处理。如果有必要修建全新的处理设施,那么有必要兼顾当前现存的既有处理系统,并且做到优化总体上的污水处理效能。除此以外,针对管道接口应当予以适当的保留,确保上述接口能够牢固连接于输送污水的专门管道位置上。通过实现上述的转变,应当能显著优化当前处理污水的整体效果。作为市政的有关负责人员而言,其有必要做好综合性的管道修缮与管道处理,因为针对污水管道予以经常修缮与经常保养的举措有助延长此类处理设施的寿命。
从现状来看,关于整治城市污水已经可以选择多样化的灵活治理手段,而并非局限于单一的污水处理方式。例如近些年以来,技术人员正在尝试借助化学手段或者物理手段来妥善整治城市污水,相比而言,运用物理手段的侧重点应当在于净化污水,确保灵活选择水质截留或者水质筛选的方式来优化整体上的治污效果。
污水处理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环保问题,这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需要由长期的、稳定的、规范的政策和法律来推动和保障。在当代社会体系中,能够提供长期稳定作用的,就是立法和政策,欧美等国之所以在污水处理等环保问题非常高效,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制定了详细的法律,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72 年就制定了《清洁水法》。考虑到立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通过对应的环保政策来保障短期的污水处理。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专门针对污水处理的立法目前还没有,污水处理法律相关条文通常在其余的环保法律和经济法律当中,但是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中国必然要针对城市污水处理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在没有立法之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依靠通过行政方式制定相关政策来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