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杠杆率监管实施效果分析

2019-11-27 09:21刘涛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去杠杆商业银行

【摘 要】 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定巴塞尔协议Ⅲ,并将杠杆率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成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通过对我国75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数据,分析各类商业银行杠杆率是否达标以及比较各类银行杠杆率的差距。因此建议对不同类别银行实行差异化的杠杆率监管,为商业银行合理去杠杆提供一个参考。

【关键词】 杠杆率监管 商业银行 去杠杆

一、引言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欧美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破产威胁,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关注。通过研究分析发现过度使用高杠杆是欧美金融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去杠杆”瞬间成为美国乃至全球的热门词汇。

2010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些漏洞,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全球商业银行新的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将杠杆率纳入国际银行监管体系中,设定了3%为最低杠杆率标准,为各国商业银行制定本国具体的杠杆率监管提供了参考。在2011年6月,我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确定杠杆率的定义为:(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同时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的最低标准为4%。《办法》中还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并表及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报表内容应至少涵盖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实现银行规模的扩大、经营业绩的增长是主要目标,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使商业银行能够在持续平稳的运行中实现银行规模的扩大是一件十分艰巨的任务。而杠杆率这一指标的出现,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一把利器,能够更好地监测商业银行的运行状况,能够弥补单一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缺陷,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通过监管实现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

总之,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尽快认清自己的现状,确立一个切合实际的杠杆率是势在必行的。关注商业银行业务和规模,遏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同时把杠杆率纳入监管范围,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补充,这对于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控制商业银行风险,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现状

通过观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数据发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从2008年到2017年基本满足银监会对杠杆率最低4%的监管最低标准,只有农业银行在2009年没有达到4%的要求,但仍然接近4%。可见我国国有商业具有较为合理的杠杆率水平。另外,各家银行从2010年开始杠杆率突破5%且杠杆率水平增长较快,这与银监会实施杠杆率监管有很大关系,各国有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纷纷提高了杠杆率水平。

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数据来看,在2008年到2010年期间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普遍低于4%的监管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在2011年之前中国未引入杠杆率的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业务,各股份制银行纷纷提高杠杆倍数,通过高杠杆提升其竞争实力。在2011年之后,随着银监会将杠杆率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关注银行杠杆率水平,减缓资本的过度扩张,除渤海银行杠杆率水平较低之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杠杆率水平。

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比股份制银行要高,除盛京银行在部分年份没有达到4%的要求之外,其他各城市商业银行均保持5%到8%之间的杠杆率水平。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商业银行起步晚,采取较为稳健的经营方式,没有采取过高的杠杆倍数去扩张业务。

三、政策建议

1.注意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结合

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之间的差别在于分母项,资本充足率的分母是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加权,而杠杆率的分母则是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的总和。杠杆率的优点在于计算透明简单,依据公开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风险计量和评估程序无关,有利于外部监管者进行监督。而杠杆率的缺点在于没有考虑不同资产风险的差异,容易导致高风险资产替代低风险资产的效应。因此,杠杆率不能代替资本充足率作为独立的资本監管手段,但是杠杆率可以可以作为补充的监管手段。

2.实行差异化的杠杆率监管

本文通过实证结果发现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最优杠杆率水平是不同的,国有银行的杠杆率相对来说要低一些,而大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相对来说要高一些。如果采取统一的高杠杆率监管标准,对于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的国有银行不公平,而如果采取低杠杆率监管标准,对于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城商行来说不稳健,因为低杠杆意味着过度举债经营。所以,应当采取差异化的杠杆率监管,对于资产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采取相对较低的杠杆率监管要求,对于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银行采取相对较高的杠杆率监管要求。通过差异化的杠杆率监管标准可以抑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过度风险投资,以保证其自身能够稳健经营。

3.商业银行合理去杠杆

去杠杆并非是追求零杠杆,应该合理控制银行杠杆水平。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参照自身现状和通过对比同类银行来调整银行自身的杠杆率。此外,商业银行去杠杆不是一味关注调整自身杠杆率,而应该顺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要求的变动,推动盈利方式转变,明确自身定位,回归服务实体本质,寻找资本补充渠道,从根本上改变利用高杠杆进行非常态扩张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 黄海波.杠杆率新规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研究[J]. 国际金融研究,2012.

[2] 袁鲲.巴塞尔协议、杠杆率约束及银行风险监管有效性[J]. 现代管理科学,2014.

[3] 冯乾,侯合心.资本约束、杠杆率新规与监管效果:来自中国上市银行的证据[J]. 当代经济科学,2015.

作者简介:刘涛(1995-),男,汉族,湖南衡阳,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应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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