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家庭暴力,还得靠法治(热点热评)

2019-11-27 05:17胡洋
环球时报 2019-11-27
关键词:加害人施暴施暴者

胡洋

今年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20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就在这一天,有知名仿妆博主公开了自己遭遇家暴的经历,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家和万事兴。长期处于家暴旋涡中的被害人,身体、精神等正当权益受到严重摧残侵害,犹如身患“家庭癌症”,亟需国家社会的关爱治理。根据联合国相关数据统计,全球至少有1/3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包括夫妻间的性虐待、经常性谩骂、捆绑、限制自由等。在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会发生一起丈夫殴打妻子的事件。在我国,全国约2.7亿个家庭中,表示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约占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

家暴治理已成为一个全球性治理难题。实际上,联合国1967年就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其后又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在北京举行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明确将家暴列为妇女保护重点关注问题。在我国,2016年专门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治理纳入法治调整模式中,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施行重在公民对法的了解、尊重和自觉维护。家暴现象发生的原因,很多时候在于公民对何为“家暴”概念模糊:施暴者不知自己犯罪,以为只是拿老婆、孩子“撒撒气”;受暴者不知自己享有法律提供的多种救助途径,有家丑不可外扬、“哭诉无门”的心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因此,凡是存在以上形式家暴的,受害人或近亲属都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源头防控家暴,关键在于多层治理参与者能动执法、防微杜渐,及时介入。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家暴行为根据暴力及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等,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倘若等到严重后果发生才对家暴行为展开治理,无疑过于滞后,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因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首先,社会基层治理方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现象存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实担负责任。其次,高效执法层面,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有效采取制止措施,否则予以渎职审查。最后,司法保护层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家暴被害人即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被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

同时,考虑到很多女性因长期身处家暴环境,精神状态处于“习得性无助”的极端紧张和惊恐中,即由于多次逃跑、反抗失败等原因,经常感到已经注定难以逃离被虐待的处境、难以脱离与施暴人的痛苦关系。每一次家暴都使其感到愈加绝望和无助,基于此种“被虐待的女性综合症”心理实施反击防卫,造成施暴人伤亡后果的,刑法裁判应承认被家暴妇女的正当防卫权,因防卫人不具有责任而无罪处理,保护妇女权益。

家暴治理和防控并非小事,只有通过社会参与和法治治理的多重渠道,妇女正当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作者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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