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出土漢代文書簡册的 排列與復原*

2019-11-27 09:12侯旭東
简帛 2019年1期

侯旭東

關鍵詞: 文書簡册 復原 調史監遮要置書 遷補牒 以令秋祠社稷府書

西北地方漢代簡牘的發現與研究已逾百年,中外學者的努力下,成果豐碩,對推動漢代邊塞屯戍問題乃至整個漢代歷史的研究,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縱觀相關研究,大致存在以下思路: 一是推重“二重證據法”,利用簡牘資料來補充傳世文獻;二是專注於簡牘内部的研究,具體做法則頗爲多樣: 或對照圖版修正釋文;或是讀簡釋詞、字,歸納固定表達方法的含義(訓詁讀簡);或是遺址與出土簡牘關係的研究;或是復原文書,同類文書的集成研究;或是歸納文書制度,大到整體概括,小到署名、正本、副本問題的鑽研。還有致力於簡牘形制的考察,以及利用簡牘研究人物、制度、機構乃至重建邊塞的屯戍生活,包括文字水準與能力,等等。以上各種方法中,相對而言,簡册的復原,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現過一次高潮,此後趨於沉寂,僅見零星的研究。即便是在以古文書學見長的日本學界,當下的重點亦轉到其他方面。(1)典型的研究如青木俊介: 《候官における簿籍の保存と廢棄——A8遺址文書庫·事務區畫出土簡牘の狀況を手がかりに》,見籾山明、佐藤信編: 《文獻と遺物の境界——中國出土簡牘史料の生態研究》,(府中)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11年,第139—161頁。有關介紹,見籾山明: 《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態·制度·社會—》第九章“日本における居延漢簡研究の回顧と展望——古文書學的研究を中心に”,(東京)創文社2015年,第335—363頁。

實際上,就西北漢簡而言,恢復簡牘内部關係,復原簡册上仍有不少工作要做。即便是發現於同一房址内,出土時尚聚集一處,編號相聯,因編繩朽爛不存的簡册,學界認可的復原並非没有問題,還需參照編繩尚存的簡册重新加以研究。本文以居延新簡中甲渠候官遺址(A8)F22出土的“建武五年遷補牒”(EPF22∶56-60,以下簡稱“遷補牒”)與“建武五年以令秋祠社稷府書”(EPF22∶153-160,以下簡稱“府書”)的復原爲例作一探討。

一、 敦煌懸泉出土“調史監遮要

置書”所見文書簡册的排列

構成這兩個簡册的諸簡均出土自A8遺址的F22,此房址被認爲是甲渠候官的文書庫,其中保存了許多簡册,且以王莽新朝與東漢建武年間居多,應是遺址被廢棄前最後遺留下來的文書。(2)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30—231頁;青木俊介: 《候官における簿籍の保存と廢棄——A8遺址文書庫·事務區畫出土簡牘の狀況を手がかりに》第154頁。上述諸簡編號相連,説明出土時位置毗鄰,不過編繩均無存,簡文内容相關,原先如何編聯,實需仔細研究。

“遷補牒”涉及四位小吏的人事變動,頗受矚目,研究或引述它的論著頗多,不過,似乎無人對其諸簡排列的先後次序提出過疑問,只是在引述時對於EPT22∶56簡背文字的位置存有分歧,(3)筆者所見,此簡册照片最早見《文物》1978年第1期圖版伍: 1—5;研究或引用過此牒的論著有池田温: 《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98,(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初刊,中華書局2007年,第159頁;永田英正: 《新居延漢簡中の若干の册書について》,《富山大學人文學部紀要》3(1980年),第23—41頁;後修改收入《居延漢簡研究》下册,張學鋒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97—400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 《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27—129頁;大庭脩: 《〈建武五年遷補牒〉和功勞文書》,徐世虹、郗仲平譯,收入《簡帛研究譯叢》第一輯,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258—271頁,原文見《漢簡研究》,(京都)同朋舍1992年,第127—130頁;徐樂堯: 《漢簡所見邊郡軍事與民政系統的職權關係》,《簡帛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75—176頁;謝桂華: 《漢簡札記三則》,原刊《湖南省(轉下頁)但未見加以討論。關於“府書”,注意的學者不多,僅見高恒先生部分引用,竺沙雅章、謝桂華、(4)(接上頁) 博物館文集》第四輯,1998年,後收入所著《漢晉簡牘論叢》,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56—258頁;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第65頁;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54頁;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2本4分(2011年12月),第634—639頁。筆者本人亦引用過此簡册,當時未曾仔細考慮過其排列問題,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給吏與吏子弟——從漢代的給事説起》,《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31—32頁。以上諸文中,僅見謝桂華先生對該册書的排列提出過異議,認爲EPF22∶56也許排在最後面更加合理,見《漢簡札記三則》第257頁。最近讀到鷹取祐司所寫的“牒”條,引用此文書,排列順序則是將EPF22.56A放在最後,見冨谷至編《漢簡語彙考證》“語彙考證”,(東京)岩波書店2015年,第363頁,異於以往。不過,文中没有説明調整的根據。李開元先生在研究祭祀社稷時引證過。(5)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令文輯考》,收入所著《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163—165頁;竺沙雅章: 《居延漢簡中の社文書》,冨谷至主編: 《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3年,第342—349頁;謝桂華: 《西北漢簡所見祠社稷考補》,《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64—266頁,後收入所著《漢晉簡牘論叢》第351—352頁;李開元: 《從居延漢簡看漢代的社稷祭祀》,收入《金塔居延遺址與絲綢之路歷史文化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300—304頁。四位學者均意識到册書的存在,但引用簡牘數量不同,不過,所引各簡的次序(即作者心目中册書的編排順序),均是按照整理者賦予的簡號先後(EPT22∶153A、153B、154、155、156……),無人提出質疑。

引發筆者疑問的,乃是甘肅敦煌懸泉置所出土的簡册“調史監遮要置書”(Ⅱ90DXT0216②∶241-244)。此簡册出土時編繩尚存,木簡6枚,用兩道編繩繫聯,右側4枚,二札二兩行,爲此文書,長23—23.5釐米,簡寬1釐米,牘寬1.8、1.4釐米。左側二枚爲兩行,内容與此無關,只是時間接近,當是後來整理文書存檔時套在一起。簡册的圖版見郝樹聲、張德芳《懸泉漢簡研究》書首的彩色圖版。2013年8月22日筆者到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查看此册書,不巧,當時該册書被借到敦煌博物館展出。事後承蒙張德芳先生惠賜新近用紅外綫相機拍攝的照片,可以更清楚地掌握册書的諸多細節。(6)2017年12月15日參加“出土文獻研究的新進展暨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年終學術報告會”後,承蒙高智敏君寄下2017年7月7日訪問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時拍攝的此册書正面與背面照片。目前簡245上部尚殘存部分編繩,此繩疑即是下圖中簡246上的編繩。

首先,依照原簡册格式,移録釋文如下:

(7)釋文據郝樹聲、張德芳: 《懸泉漢簡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67—268頁;又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第43—44頁;胡平生、張德芳: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例7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9頁,釋文最後一行“守令史”在後兩文中均做“卒史”。吴礽驤《説“都吏”》例35亦作“卒史”,《簡牘學研究》第4輯,第177頁。查圖版,應作“守令史”無誤。“卒史”爲郡守的屬吏,不應出現在效穀縣下發文書的簽署中。

246245244243242241∨ A B ①

觀察圖版,此册書原先前後都應還有簡,相互間繫聯在一起構成一更大的簡册,其構成有點類似東漢永元兵物簿(128.1)。此4枚簡雖然使用兩道編繩,從簡241右側開始編聯,到簡244左側打結,但簡241上道編繩之上還殘存另一個繩結,應是來自前一簡册。簡244左側編繩打結後複套入後面的一簡(245),各成一結,最後一枚簡下道編繩尚存,似與第五枚相聯。

六枚簡中最前面兩枚爲“札”,後面四枚均爲中間起脊的兩行,形制上是當時册書的標準構成。(8)參角谷常子: 《簡牘の形狀における意味》,收入冨谷至編: 《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第90—98頁。從徐暢等2017年7月7日到訪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拍攝到的照片看,目前右側五枚由編繩相聯的簡放在一起,而第六枚則另外放置。仔細觀察照片上的編繩,是當時的原物,應無問題。

前面四枚乃是一道漢元帝建昭二年(前37)關於人事任免的文書,性質近於“除書”。只是“監遮要置”並非正式的官職,而是一種工作安排,並没有涉及兩人官職秩次的升降,與一般的除書略異。後者常見的用語有“缺、斥免、代、徙補、除爲”等,(9)參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第64—67頁;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54—55頁。此處則是“罷”與“監”。不過,行文的格式與一般的除書相差不大。

下面重點要分析“調史監遮要置書”簡册的構成與内容。此四枚簡字迹前後看似有差,前面三枚字迹工整,隸意較濃,比較“遮”“要”“置”“史”“守”“今”“敞”七字的寫法,只有兩個“今”字略有不同,其餘六字輪廓、用筆均相同,可確認爲一人所書寫,具體字形對比見下表:

241242243

最後一枚近乎草書,與前三簡是否爲同一人書寫,不易辨别。兹將其中相同的字形對照如下表:

逐一比較不難發現,簡244中“三月戊戌”與“守長”六字仍帶有較濃的隸意,筆畫較粗,用筆與前三枚簡基本一致。簡244似乎是分兩次寫成: 三月戊戌、守長建丞、謂懸泉置墨色較深,筆道較濃,而餘下的字迹較淺,筆道亦淡,似爲二次所寫。

當然,按照漢代文書中“寫移”的慣例,應該是抄寫收到的文書,並添加行下之辭下發,(10)邢義田先生指出,“謹移”“移”與“謹寫移”含義略有不同,前者似乎指轉移文書而未重抄,後者則要重新抄録,見所著《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10頁注29。類似“寫移”上行文書,如居延新簡中的建武三年(27年)三月“隧長黨病書”(EPF22∶80-82),出土於A8甲渠候官遺址,其中云“城北守候長匡敢言之謹寫移隧長黨/病書如牒敢言之”(EPF22∶82),從字迹上看,出土的病書便是城北守候長匡“寫移”的城北隧長黨的“病書”,並非黨自己上呈的病書。上行文書如此,下行亦應循此制度。本文書當是由簡244中在尾部簽名的效穀縣三位屬吏中的某位再次抄寫而成(很可能是“佐輔”),並下發到懸泉置的。因效穀縣至少有二個置(懸泉置與遮要置,東面的魚離置所屬待考),平素有文書往來的其他機構恐怕也要發文通知,所以,文書需分别抄寫數份,書吏或已頗感厭煩,且又是下行文書,抄到最末一簡便率意揮毫,縣丞該署名處亦闕而未填(下詳),便正式下發了。(11)審稿人認爲最後一簡爲另外一名佐史書寫,若此,簡243末尾應有敦煌郡負責文書起草書寫的屬吏署名,如“元康五年詔書”的行下之辭,每級均記録了屬吏名稱。但此處未見,筆者更傾向於認爲是效穀縣的屬吏抄寫了全部四枚簡。

這樣一份册書記録的是兩個微末小吏的任職變動,懸泉漢簡全部公佈之前,我們難以對涉事小吏做更多的分析。不過,尚存的編繩保存了册書的原貌,這本身傳遞了極爲寶貴的訊息,爲我們復原類似簡册提供了難得的綫索,不容忽視。

仔細分析,簡册的四枚簡構成順序如下: 先是關於兩人職位變動的説明,每人一牒(簡241、242,札),隨後是敦煌太守關於職務調整的命令(簡243,兩行),再後則是下發至效穀縣,次日由效穀縣追加的命令(簡244,兩行)。概括而言,排列順序是先羅列涉事人員變動的細節,尾續以命令。記録細節部分一般用單行的“札”,往往是一人或一事一札,當時多稱爲“牒”,(12)關於“牒”的研究不少,諸説可見沈剛: 《居延漢簡語詞彙釋》“牒”“牒書”“牒别言”條,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265、266頁;李零指出“我理解,古書所謂的‘牒’,是簡册的基本單位,未經編聯的簡册,竹簡一枚,木牘一枚都叫‘牒’”,“牒書是用零散的簡牘編成的書,主要屬於文書類”。見所著《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第78頁;鷹取祐司指出,牒: 回收債權是在“如牒”的“牒上”記録的,如次的責名籍。注釋: 牒在木簡的場合,指作爲附加文書而被添附的木簡,見所著《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15年,第544、576頁。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編: 《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辭典》“牒”條,“簡牘,添付文書”,(東京)岩波書店2015年,第396頁。連同後面的命令,統稱爲“書”。有時亦使用“牒書”的專稱。(13)如金關漢簡73EJT10∶311: 牒書除爲司御三人=一牒元鳳四年四月甲寅朔甲寅尉史真敢言之牒書□□□謁署敢言之

收到該文書的機構,則需將文書存檔保存。從照片看,此册書的簡241上段尚套有一段編繩,表明當時尚和其他册書繫在一起。簡244的兩道編繩,除了在簡244處打結,結束本册書之外,多餘的編繩則與另外一份文書(簡245)相連。此文書是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淵泉置的丞馴移給懸泉置的文書,告知因動用淵泉置的傳馬,使用了多少穀物,通知要將這筆穀物計入懸泉置的賬目。懸泉漢簡中發現過下簡:

·縣泉置五鳳三年九月穀出入薄

(87-88C∶23)(14)胡平生、張德芳: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例92,第76頁。

應屬按月編制的穀出入簿,穀的具體出入信息,均應記録在此。建昭二年當亦如此。不過,從内容看,簡245的文書並不完整,後面應還有一枚簡散失,不清楚能否發現並補足?這類文書在懸泉簡中並不罕見,屬於傳置在運行中反復出現的入賬通知。

此外,照片上最左側還有一枚簡,是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28日)敦煌太守彊下發文書的首枚簡,發文對象是縣,内容涉及傳舍管理,恐怕最終下發到懸泉置。此文書的其餘幾枚簡在懸泉簡中尚存,内容筆者曾有所討論。(15)見侯旭東: 《皇帝的無奈——西漢末年的傳置開支與制度變遷》,《文史》2015年第2輯,第36頁。但是,簡246與前面五枚簡的關係有些模糊。從照片上看,該簡並未與前面五枚相連,儘管該簡下部亦保留了一段編繩。如果此照片所反映的確是出土時的狀態,則當初是與前面諸簡放在一起,不過,因簡245後面的簡有散失,如果是與它們相連,也不是直接編聯在簡245後面,中間至少間隔了一枚,或者更多的簡。

這些簡當時爲何編聯在一起?應該是出於存檔保管的需要。估計是按照發文的時間,而不是發文的機構,將懸泉置收到的(下行或平行)文書前後編聯在一起。具體編聯,目前保存下來的是建昭二年二月一日(甲子朔)的文書在左側,三月五日(丁酉)在右,簡246的下發日期是二月廿八日(辛卯),若它確實是與簡245一起出土的話,或許當時將文書存檔時是按照月份先後,自左向右編聯: 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每个月内,則是按照收到文書日期的先後,自右向左編聯。實際存檔時,是先按日編排(右到左的順序),形成不同月的編册,再以月爲單位,將不同月的編册相聯(左到右的順序),兩者的順序不同。是否是一個季度(時)進行一次?是否還會編聯更多月份的文書,還需更多的資料。存檔時簡册編聯模擬示意圖(16)①—⑩表示存檔時編聯的先後次序。如下(一個方框代表一個册書,帶箭頭斜綫表示編繩及繩尾的方向):

“調史監遮要置書”中諸簡排列的先後次序,與今人的推想不同,卻與當時簿籍類簡册的排列次序一致。(17)參侯旭東: 《西北所出漢代簿籍册書簡的排列與復原——從東漢永元兵物簿説起》,《史學集刊》2014年第1期,第58—73頁。儘管此類編繩猶存的文書遺留至今僅此一件,頗有孤證之嫌,而簿籍最終添加呈文的均是上行文書,與“調史監遮要置書”乃下行文書不同,實際上,里耶秦簡中也能找到一些旁證。如簡8-651:

□□‖ ︵︶ ︵︶

本簡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正月壬申朔日(初一)啓陵鄉守繞上呈給遷陵縣廷的文書,主要内容是對該鄉船夫啓封踐更服役問題的“劾”(起訴)。木牘上就是先記録“劾”(正面的第1、2行),“劾”則是抄寫在木牘(文中稱爲“牒”)上,其後繼之以呈文(正面第3行)。呈文即是寫在後面,這應該是此類文書格式上的要求。此文書正面三行筆迹相同,應是由繞本人書寫,且送到了縣廷,背面則是文書傳遞與開封記録,正月庚辰日(初九)早上,由隸妾咎送到縣廷,由履打開。(18)此文書爲何9天後才送到,待考。隸妾咎目前僅一見。“履”又見於8-143背(卅五年十一月遷陵縣文書,手)、8-561(卅三年二月文書,少内守)、8-768(卅三年六月遷陵縣上行文書,手)、8-1477(丗三年三月尉的上行文書,發)、8-1797 (時間殘,啓陵鄉上行文書,發)、8-2001(時間殘,遷陵守丞告尉文書,手)。擔任少内守的與在縣廷工作的是否爲同一人,還需更多資料。類似形式的文書又見簡9-2344 與9-2346,這兩件是上行的爰書,不過年、月與日抄寫在正面起首處,呈文只寫了月與日,與簡8-651三者均寫在呈文之首不同。(19)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 《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圖版第260、262頁,釋文第91頁。感謝石洋兄示下這兩條資料。里耶秦簡中還有一些木牘文書中提到上“牒”(如8-645、8-653、8-677、8-768、8-1511等),但牒的實際内容與呈文分離,難以確證兩者孰先孰後。

同一機構内,起草文書簿籍的不外乎那幾位書吏,不可能上行文書採用一種順序,下行文書改弦更張。若再用一種,對書吏而言只會徒增煩擾。下行文書也應遵循同樣的形式——當是合理的推測。考慮到有多件簿籍類完整册書出土,以及大量間接證據,文書簡的上述排列順序亦不應認爲是言之無據。

此外,肩水金關出土的如下簡,亦值得一提:

()()()()()() 73EJT37∶522B 73EJT37∶522A

這是一份過關用的證件,簽發時間是宣帝五鳳元年(前57)十月。鷹取祐司將此歸爲“書到出入通行證”,且據金關簡詳搜同類證件,歸納指出這類通行證要附加名籍,要告知關口證件的發給對象與同行者的詳細訊息。這種證件本質上是文書,並非由出差者攜帶,而是通過文書傳送渠道送到關口,在出差人通過時核對,實際屬於原件。(20)鷹取祐司: 《肩水金關遺址出土の通行證》,見《古代中世東アジアの關所と交通制度》,(東京)汲古書院2017年,第258—282頁,説見第274、280、281頁。關於本件文書,鷹取先生指出乃是徐通在張掖郡治觻得縣遇到正在此地上計的本縣守丞安世,向後者自言,自己出差隴西的歸途中在觻得買了大奴宜,並要返回居延,需要辦理過關手續。安世爲此給他簽署了此文件,並送到了金關。文件上所附的名籍,注明了大奴的身高、膚色等信息。(21)鷹取祐司: 《肩水金關遺址出土の通行證》第276—277頁。可以補充的是,爲何文書上只記録了大奴宜一人的“年長物色”?原因當是徐通本人本爲“繇之隴西”,在出差中,當有“傳”之類通關文書,可以順利過關,無需簽發新的證件。與本研究相關的是,大奴的名籍亦是寫在了文書前面,與前述里耶簡一致。當然,從使用“移肩水金關”看,這是件發給其他機構的平行文書。(22)還有另外一例,編繩尚存,但從編號與照片擺放的兩簡位置看,是名籍在後,文書在前: 居攝二年三月甲申朔癸卯 居延庫守丞仁移卅井縣索 肩水金關: 都尉史曹解掾葆與官大奴杜同俱移簿大守府,名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 (73EJT8∶51A)居延庫丞印 嗇夫常當發 君門下 掾戎佐鳳 (73EJT8∶51B)官大奴杜同年廿三 三月辛亥 (73EJT8∶52)當是發掘者與整理者做過整理所致。青木俊介曾據繩鈕在簡73EJT8∶51A正面的右側指出此點,見所著《肩水金關漢簡の致と通關制度》,《日本秦漢史學會會報》第12號(2014年),第45—46、47頁,感謝郭偉濤君檢示此文。另外,對於正面與背面的“十一月丙辰”五個字的用筆與結字(見表右放大圖),應是同一人所書,且很可能就是當時金關的關嗇夫王光或關佐信。(23)森鹿三: 《關嗇夫王光》,原載《東洋史研究》第12卷第3期,1953年,此據所著《東洋學研究·居延漢簡篇》,(京都)同朋舍1975年,第186—187頁;李振宏、孫英民: 《居延漢簡人名編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102—104頁;郭偉濤: 《漢代張掖郡肩水塞研究》附録一,博士論文,侯旭東指導,清華大學歷史系,2017年,第299、303頁。

金關發現的衆多出入關名籍,形制上爲“札”,文書上則稱之爲“牒”,應該都是附在此類文書前面,現存除一件外,編繩均不存,但尚有少量書寫在木牘上的殘簡可以證明這種先後關係。(24)具體例證,參郭偉濤: 《漢代張掖郡肩水塞研究》第八章第二節所舉例證8.2.18—8.2.21,第229頁。他亦發現了一個反例,金關簡中的73EJT23∶897AB,不過是由關吏抄寫的,見前文,第231頁。上引木牘可貴地保存了原先書寫的先後次序。這恐怕也是因爲安世出差在外,一時找不到符合要求的單札,所以改用木牘書寫文書了。而此文書的確作爲命令送到金關,且實際發揮了作用,上面有另筆小字書寫的“十一月丙辰出”,即在送達當日,宜便與主人徐通一道出金關北上了。這亦提示我們,文書所使用的簡牘形制規格本身,是可以變通的,産生效力的主要還是文書内容、封裝(用印)與傳遞方式。

以上諸簡或册書分别是下行、上行與平行文書,儘管只各有一例,通盤考慮可以判定,名籍或文書具體内容應該首先書寫,然後才是文書(命令、行下之辭,或呈文)。

二、 簡册如此排列的成因與影響

爲何會採取這種編排方式?推測其原因,至少有二點值得注意。一是册書的編聯方式;二是文書下發的方式。兩點在實踐中密不可分。先説第一點。

迄今所見帶有編繩的册書的相關信息與繫繩方式詳見下表:(25)據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發掘簡報》(《文物》2000年第5期,第13頁):“簡牘文書大多數編繩已朽,爲散簡,現存少量較完整者50餘册,有的編册完整,均用細麻繩編串,分二編和三編兩種。……每編簡牘數量多少不等,視内容而定,有3枚一編,5—8枚一編,最多30餘枚一編。”《簡報》所説的較完整者50餘册,應包含編繩已失,但出土時尚集中在一處者。不過,扣除這部分,懸泉簡中帶有編繩的册書數量應該還有一些,下表所舉只是能見到照片者,全部資料尚待懸泉簡的正式完整公佈。

編繩尚存的册書與繫繩方式一覽表

6(23) Ⅰ90DXT0208②∶110。,。,,。①7(7)A32()②73EJT8∶5152。。。,。③8(93)—(95)A27()()128.1,,。,。,、。,,,。④①②③④、:《》102,85—86。:《》20005,42;:《》35;:《()》1;、:《》,,3;:《·》27,2010;、:《:》227。。7“”。,“”,《》258—282;“”,《》247—258。:《()》,2011,184—185。(128.1):《()》,2014,63—64。,,,。,:《、、》643—644。20171211,:,,,,。

9A32() 73EJT21∶210。,,。①1016 99ES16T1∶18。,,。,,。②11 Ⅰ90DXT0112③∶7982。,,,。③①②③:《》34;:《()》,2012,22;、:《:》215。:《》,2005,73。“———”,2017115,;、:《》261—262,“”。

以上11例中,除了第7例略有疑問外,其餘10例編聯諸簡的方式基本是一致的: 即從最右側的簡開始,逐一向左側編聯,且編聯是採用同一根麻繩對折後,自簡的右側纏在簡牘兩面,在簡牘的左側兩繩交叉,原先在正面的繩轉入背面,背面的繩則轉到正面,再編入下一枚簡。如此依次編入各簡。兩道或更多道編繩時,其他編繩採取同樣的辦法。結果是使得編繩最終要在册書末簡的左側,即册書的最左側打結,打結時往往會留出不短的富餘編繩。

此10例時間先後相距130餘年,出土地點分佈在當時的張掖郡與敦煌郡,涉及邊塞的屯戍機構(候官、更低級别的關口與隧),還有民政系統(縣、置)。數量雖然不多,但牽涉機構較多、時間跨度大,採用同樣的方式編聯册書,若説純是不謀而合或偶然,未免幾率太低而過於牽强。更合理的解釋應該是當時對於如何編聯册書,有通行的做法,因而才在不同時期與地點産生了巨量採用同樣方法編聯的册書,其中極個别的,經過近二千年的滄桑巨變,僥幸存留到今天。

如此編聯的結果導致了第二點: 册書的首簡,即最右側實際變得無法再插入新簡。册書若要增加新簡,均只能添加在最左側。詔書一類需要不斷補充新的行下之辭的文書如此,其他需要補充行下或上行呈文的文書(如各種簿籍,或請示、匯報性的文書)亦面臨同樣情形。所以會形成正式而不會發生變動的内容寫在右側,命令或呈文類文字在左側的左←右排列方式,甚至波及那些未必要補充文字的文書,成爲文書書寫通行的慣例,甚至規矩。以致在木牘上書寫時,亦遵從這種規矩。

這種在收到的文書左側繼續添加上行呈文或行下之辭的情況,會出現在將收到的文書作爲底本存檔,同時添加行下之辭一並存檔之時(詳下)。即便是無需繼續在正本後補充新文字,而需要另外抄録該文書,並添加呈文時,上述内容安排的結構亦是最爲方便的,無需破壞原先文書的結構,避免産生不必要的錯誤。

兩點之間産生的先後順序,抑或同時出現,均未可知。

仔細觀察,不難發現,目前編繩尚存的册書,留在最左側的剩餘編繩多比較長,這應屬有意爲之,目的就是預留出將來再補入新簡所需的編繩,以及準備將來存檔時與其他册書相連。

這種排列方式不僅見於簡牘文書,典籍中亦不難看到其痕迹。最典型的莫過於《漢書·藝文志》各類典籍中先羅列書名,後續小序的排列方式。又《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中所附的陳壽編《諸葛氏集目録》及陳壽的上書,亦是如此排列(35/929)。

三、 “遷補牒”與“府書”復原新探

若以上分析不無道理,本文開頭提到的兩件文書簡册的排列次序,就需要重新調整。“遷補牒”各簡次序如下:

1. 甲渠候官尉史鄭駿, 遷缺

(EPF22∶57)

2. 故吏陽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補甲渠候官尉史, 代鄭駿

(EPF22∶58)

3. 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孫良, 遷缺

(EPF22∶59)

4. 宜穀亭長孤山里大夫孫況年五十七,勤事,(26)釋爲“勤”,據謝桂華: 《漢簡札記三則》第256—258頁;邢義田: 《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34—635頁。今除補甲渠候官斗令史,(27)“斗”下漏書一“食”字。代孫良

(EPF2∶60)

5. 牒書: 吏遷、斥免、給事補者四人=一牒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令 丞審告尉、謂鄉、移甲渠候官: 聽書從事,如律令

(EPF22∶56A)

5B. 甲渠·此書已發,傳致官。亭閒相付前。 掾黨、令史循

(EPF22∶56B)

按照居延令與丞的命令,該文書要發給居延縣尉及各鄉,並移送甲渠候官,所以分别應抄寫多份。此件乃是居延縣移送給甲渠候官的那份文書,應屬文書正本。過去學界認爲應該排在册書之首的EPF22∶56A、B,實際是册書尾簡。如此,該簡背面出現别筆書寫的文書送達地(甲渠)、遞送方式的要求(此書已開啓,遞送至候官。亭間一站一站向前遞送)(28)謝桂華認爲應斷爲“甲渠·此書已發傳致官,亭間相付前”,是牒書封好後發出前所做的記録。“此書已發傳致官”,意即這封牒書已經發到傳置,由他們負責送到候官。“亭間相付前”指牒書的傳遞方式,即一亭接著一亭向前遞送,見《漢簡札記三則》第257頁;邢義田認爲此句應斷做“甲渠·此書已發,傳致官亭間相付前”,爲收文單位在來文上記録後續處理的现象,是甲渠候官之吏在收文後所作的記録。這一記録大致是説甲渠候已將收到的人事調動命令開封,並透過官亭一站一站向前轉知各當事人。見《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37頁。2017年8月4日籾山明先生來函賜教,亦讚同邢先生的分析。筆者以爲這一批示,頂端“甲渠”兩字,應是標明此份抄件是移送給甲渠候官的,從使用“官”與“相付前”推斷,或是簽發文書的居延縣丞特地在移給甲渠候官的那份抄件上做出的批示,而不是收件方的甲渠候官小吏所書,此點上傾向於謝桂華的看法。此外,背面的記録上亦没有記“居延丞印”,所以此件文書發出時很可能幷没有使用官印封緘,實際是將此文書變成公開的“露布”,讓沿途機構周知,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已發”指的是没有用印封緘。啓封記録上似乎尚没有見到書寫本機構名稱的。2017年12月11日,邢義田先生来信指出:“但‘甲渠’二字的筆迹和簡正面完全不同,反和簡背其他的字‘此書已發’到‘相付前’一樣,要如何解釋?我也不確知如何解釋甲渠的吏爲何要在收文記録上寫這兩字,一個可能是‘甲渠’是甲渠候官或甲渠候的省文,表示甲渠候下令要求將‘致書’沿官亭一站站傳送各地的當事人。也就是説甲渠候的吏同時登録收文和開啓,也記録後續是如何處理的。”A8遺址的確出土過居延丞給甲渠候官文書封檢上的收文記録,如EPT14∶1: 甲溝候官以郵行,右側爲: 居延丞印;左側爲: 十二月辛巳門卒同以來。從使用“甲溝”看,應是王莽時期的簡。另外一例是EPT51∶169。及屬吏署名,也才會順理成章,不會感到難以索解。文書末尾由起草與抄寫的屬吏具名,(29)邢義田曾比较了EPF22∶35與EPF22∶56AB的不同筆迹,認爲“掾黨”絶非此兩簡的繕寫者,見所著《漢代書佐、文書用語“它如某某”及“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册檔案的構成》,收入所著《治國安邦》,中華書局2011年,第505頁注釋⑧。若此,簡册的抄寫者可能是令史循。本是漢代文書的慣例,有時亦會寫在尾簡的背面。(30)例子見懸泉簡Ⅱ90DXT0216②∶43-48,郝樹聲、張德芳: 《懸泉漢簡研究》第263—264頁;筆者在《西北所出漢代簿籍册書簡的排列與復原——從東漢永元兵物簿説起》第65—66頁中列表舉出過一些例子,可參。過去筆者引用此册書時懷疑出土的簡並非全部,根據其他文書中“牒”的情況,“四人=一牒”表明牒書涉及的官吏只有四位,目前所見恰是四人,並不存在缺失。四人中爲何没有“斥免”者,不詳。抑或是此類文書中的習慣用語,未必能坐實。

在语言学中,会涉及到“迁移”一词。对于语言学习而言,迁移即在掌握某种语言过后,学习另一种语言时会先入为主的运用已有语言运用的语调、发音等进行新的学习,从而出现口音有部分重合的现象。在本次论文研究中,迁移即方言在学习普通话中的影响力。在居民从掌握的方言到普通话后来逐渐运用到语言的习得中,表示一种语言对另一种语言的学习过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

至於簡5居延令没有簽署而留白,便已發出文書,邢義田先生解釋爲當時政局動蕩,號令不一,文書作業脱軌,而出現的異常情形。(31)邢義田先生對此有若干推測,如“也許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例如縣令或長因某些原因一時出缺,公文名義上仍由令、長簽發,實際上令、長應署名處留白,而由丞代表署名後發出”,“當然還有一個可能即丞有單獨對其他單位發文的權力”,《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39頁。此前,竺沙雅章亦推測,認爲“府書”中的EPF22.158以及EPF22.452上“候”下未署名,或因爲是官員交代時期,見《居延漢簡中の社文書》第348頁。不過,前引懸泉置出土的“調史監遮要置書”中簡244“丞”字下亦留白而没有簽署,同樣作爲正本文書下發到了懸泉置,且存檔保留。元帝建昭二年(前37)西域局勢安穩,難以用“脱軌”來解釋。此外,似乎縣級機構(包括“候官”)所經手的各種類型文書中,縣令(縣長或候)與丞兩人(包括臨時擔任“守”官的其他官員)只要有一人簽署即可,無須兩人同時全部簽署。還可以找到更多的例子,(32)又如懸泉漢簡中的“傳”:“□元年九月辛酉朔甲申,浩亹長 、丞忠移過所,遣□□□□□□……毋苛留,當……”(Ⅱ0313S∶160,胡平生、張德芳: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例43;張俊民: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校讀》,簡帛研究網http: //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據月朔干支,爲成帝建始元年(前32),“浩亹長”下亦只留白而没有署名,懸泉所見爲“傳”的抄件,當時原件上本無署名,抄録時依原貌抄入;再如金關簡73EJF3∶118,王莽始建國元年(9年)六月簽發的“傳”,亦作“居延居令、守丞左尉普移過所津關”云云,背面記録的印爲“居延左尉印”,居延令便没有簽署,抄録時還衍了個“居”字。類似的還有73EJF3∶175+219+583+196+407,涉及的是觻得長留白。查懸泉出土的縣一級簽發的“傳”,多數只有一位長吏的署名,或是令、長、候,或是丞(還可見肩水金關簡73EJT 6∶23、73EJT 7∶23、73EJT34∶1、73EJT37∶645+1377、73EJT37∶1065),東漢延熹二年(159)張景造土牛碑中出現的“宛令”實際亦没有署名,此承王振華君告知,謹謝。兩者聯署的,只是少數(如懸泉簡Ⅰ0110①∶5,見《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例38、居延舊簡170.3、肩水金關簡73EJF3∶76+448)。或是當時通行卻並不合規的做法。從金關出土的傳抄件看,應該是全國各地都行得通的做法。個中緣由,還值得進一步推究。反而是郡級經手的文書,簽署的官員很少見到空缺的。這種區别與文書處理及管理有什麽關係,值得進一步考察。

“府書”的次序,重排如下:

1. 八月廿四日丁卯齋

(EPF22. 155)

2. 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

(EPF22. 156)(33)EPF22.157: 九月廿六日甲辰齋,竺沙雅章從干支與字迹推斷是次年的文書,故未收入此册書中,可從。EPT22.161,從筆迹上看,竺沙亦認爲是次年的文書,見竺沙雅章: 《居延漢簡中の社文書》第347、349頁。

3.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告勸農掾

褒、史尚,謂官、縣: 以令秋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脩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EPF22. 153A)

掾陽兼守屬習書佐博

(EPF22. 153B)

4. 侍祠者齋戒,務以謹敬鮮絜約省爲故。褒、尚考察不以爲意者,輒言,如律令

(EPF22. 154)

(EPF22.158)

6. 檄到,憲等循行脩治社稷,令鮮明。當侍祠者齋戒,以謹敬鮮絜約省爲

(EPF22. 159)

7. 故,如府書律令

(EPF22. 160)

構成上亦應是先條列社稷的具體日期,然後才是命令與要求、此份文書應該是候官處存留作檔案保留的底本。對比一下7枚簡的墨色與筆迹,不難發現,前四枚墨色較淡,第3、4簡在書寫時尚留有兩道編繩通過的空間。後三枚簡墨色較濃,書寫時未留編繩通過的空間。具體對比字迹,亦可以看出明顯的不同,按照簡文的順序,排比七枚簡中相同字的字迹如下表:

EPF22.155EPF22.156EPF22.153EPF22.154EPF22.158EPF22.159EPF22.160

EPF22.155EPF22.156EPF22.153EPF22.154EPF22.158EPF22.159EPF22.160①①,“”。。

EPF22.155EPF22.156EPF22.153EPF22.154EPF22.158EPF22.159EPF22.160

上表對照列出了7枚簡中相同字的寫法。從用筆、結字、筆道的粗細、書寫習慣,甚至墨色的濃淡上看,前四枚的書寫者與後三枚截然不同,其中“八月”“祠”“社稷”“以”“書”“事”“告”“律”“如”“到”“循”“謹”“脩”“鮮明”“侍”“齋戒”“絜約”“故”諸字差别更爲明顯。而158、159與160三簡中兩次出現的“以”“行”“憲”與“等”字的用筆、結字高度一致,兩個“書”字略有别,若與其他四枚簡中的“書”字相比,前者之間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圖中標注了圓圈的部件的寫法,差異更明顯。

如果上述觀察不誤,此册書應是由兩個書手分别書寫的。前四枚簡(簡1~4,形制上簡1、2屬内容,爲札,簡3、4屬文書,爲兩行)應是甲渠候官收到的自居延都尉下發的文書正本,收到此文書後,作爲檔案保留在候官處。後面三枚簡(簡5~7,形制上爲札),則是甲渠候官在接到都尉下達的命令後追加的補充命令,作爲行下之辭,附在收到的文書正本後面。目前所發現的是屬留底的底本,上面應該有候(此文書則應是代行候事的某位候長)的簽署,因是存檔用的底本,而没有署名。出土編號上,這七枚前後相連,應是一道出土的,恐怕這後三枚簡與前面四枚收到的文書正本,是一起作爲檔案保存在F22中。而真正下發屬下各部的則是由甲渠候官的書記官另外將七枚簡全部重新抄寫後形成的册書。那些若僥幸有殘存,應該在各部的駐地出土(如甲渠候官第四部所在的P1之類的烽燧)。

據此例,文書的正本、底本與副本,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着在文書處理過程中所處的不同位置,産生相應的變動。此處就是一例由收到的文書正本,加上本級機構的行下之辭,重新形成新的存檔底本。因此,要斷定文本的性質,實際無法脱離具體文書在事務過程中的相對位置。邢義田先生曾指出“同一份文件在收、發、留底再轉送的流程中,會因爲在流程中所處的位置和發生的作用而有正副角色重疊或轉换的現象”,(34)邢義田: 《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66頁。是很有道理的。

此外,與這七枚簡一道出土的還有EPF22∶157: 九月廿六日甲辰齋,以及EPF22∶161,竺沙雅章從曆譜上推斷屬次年的文書。若此説不誤,説明當時同類的存檔文書放在一起。换言之,當時恐怕已存在文書分類保存的做法,即將不同年份的同類性質文書放在一起。因此,在發掘時得以相伴而出。(35)王振華君來信提示,這一點從文獻學上可以説明,歷代校中秘藏書,最終都是以類相從,只是大家對類理解不同而已。劉向歆父子的《七略》就是這麽來的。

青木俊介將甲渠候官遺址文書庫(F22)中發現的文書區分爲六類:

A. 上級機關給甲渠候官的下行文書

B. 甲渠候官給上級機關的上行文書(副本)

C. 同級機關給甲渠候官的平行文書

D. 甲渠候官給同級機關的平行文書(副本)

E. 甲渠候官給下級機關的下行文書(副本)

F. 下級機關給甲渠候官的上行文書(36)青木俊介: 《候官における簿籍の保存と廢棄——A8遺址文書庫·事務區畫出土簡牘の狀況を手がかりに》第149頁。

“遷補牒”屬C類,而“府書”實際是上述分類中A與E類的結合。看來,如何妥帖地分類,亦還有繼續研究的空間。

附帶指出,如果上説不誤,甲渠候官遺址檔案室(F22)還出土過幾份“除書”,其排列順序亦應相應調整。調整後的順序如下:

萬歲候長何建 守卅井尉

(EPF22∶249)

第二隧長史臨 今調守候長。真官到若有代, 罷。

(EPF22∶248)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壬午,甲渠守候博謂第二隧長臨: 書

到,聽書、牒署從事,如律令。

(EPF22∶247A)

掾譚

(EPF22∶247B)

又如:

第十士吏馮匡 斥免缺

(EPF22∶253)

第十四隧長李孝 今調守第十守士吏

(EPF22∶252)

建武五年四月丙午朔癸酉,甲渠守候 謂第十四

(EPF22∶250A)

隧長孝: 書到,聽書從事,如律令。

(EPF22∶251)

掾譚

(EPF22∶250B)

再如:

萬歲候長何憲 守卅井塞尉

(EPF22∶257)

第十守士吏李孝 今調守萬歲候長,有代,罷。

(EPF22∶256)

建武五年四月丙午朔癸酉,甲渠守候 謂第十守

(EPF22∶254A)

士吏孝: 書到,聽書從事,如律令。

(EPF22∶255)

掾譚

(EPF22∶254B)

這三份除書同出土於F22,發現時編繩已失,原來的編次不明,這是根據上述研究重新編定的排列。三者爲東漢建武五年四、五月抄寫的,從筆迹看應出自一人手筆,但非簡背署名的“掾譚”,究竟是誰,還待研究。(37)關於掾譚的筆迹與F22中出土文書書寫者的研究,見邢義田: 《漢代書佐、文書用語“它如某某”及“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册檔案的構成》第499—510頁。後兩份同爲一天簽發,均涉及“李孝”。他先是從第十四隧隧長調守第十部的士吏,第十四隧隸屬於第十部。(38)據李均明: 《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下)》,《文史》第35輯,中華書局1992年,第86頁。不過,剛任命不到一天,又被調守萬歲候長。萬歲部在甲渠河北塞最南端的一個部,(39)同上,第91頁。此人恐怕深得當時的守候博信賴,故能在一天之中兩度暫時負責更高職位的工作。這類文書的文字抄寫方式、行文的語句與上述建昭三年文書幾乎一致,因此,將建昭三年“調史監遮要置書”歸入“除書”應無問題。當時這類文書或無專名,但在官府歸檔時會歸入“除書”一類中。(40)這三份文書亦間接證明隧長有文字書寫與製作文書的能力,相關研究見邢義田: 《漢代邊塞隧長的文書能力與教育——對中國古代基層社會讀寫能力的反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1分(2017年3月),第85—144頁。作者在第92頁引用過其中兩枚簡,放在册書中,可以看得更清楚。

四、 結 論

根據甘肅敦煌懸泉漢簡中發現的漢元帝建昭二年(前37)帶有編繩的册書“調史監遮要置書”(Ⅱ90DXT0216②∶241-244)以及里耶秦簡、金關漢簡中的其他證據,揭示了文書類簡册的書寫與排列方式,即主體内容從最右側開始抄寫,上下行文書則書寫在内容左側的左←右構造,並借助覌察帶有編繩的11個册書的編聯方式,分析了如此書寫與册書編聯方式之間的關係。基於此,重新調整了甲渠候官F22出土的“建武五年遷補牒”(EPF22∶56~60)與“建武五年以令秋祠社稷府書”(EPF22∶153~160)以及同出該房址的3件“除書”簡册的排列次序,同時討論了兩文書中出現的縣級長吏簽署留白與文書正本和存檔本的轉换等問題。

附記: 本文寫作過程中,先後得到張德芳先生、劉石先生的惠助,學棣郭偉濤、張琦亦給予了不少幫助;最新的帶有編繩的西北漢簡照片,承徐暢小姐與崔啓龍、高智敏同學惠示;初稿完成後寄送籾山明先生,蒙示下意見;2017年8月5日曾在日本長沙吴簡研究會例會(櫻美林大學四谷校區)上報告此文,得到與會的椎名一雄、窪添慶文、關尾史郎、田衛衛、角谷常子、陶安、安部聰一郎與福原啓郎先生的指教;12月中又先後收到郭偉濤君與邢義田先生的意見;12月15日又將此文提交“出土文獻研究的新進展暨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年終學術報告會”,2018年9月22日將此文提交“第三届簡帛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10月24日提交“清華大學第73次簡牘研讀班”,得到與會師友的指教,石洋兄惠示資料,王振華與審稿專家亦提供了修改意見,謹此一併致謝。

2013年10月動筆,2017年8月完成初稿,2017年11月—12月再訂,2018年11月三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