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依托于“互联网+”各个股权众筹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有效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投融资的有效渠道,生动地诠释了普惠金融的理念。股权众筹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压力,但是众筹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风险,影响小微企业的长远發展。本文通过对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小微企业更好地运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一、股权众筹含义及特征
除了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国内外两大监督机构对众筹给出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角度对众筹做出了解读,丰富了众筹的科学内涵。从传统的众包概念出发,众筹是众包的一种特例,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进行公开募资的方式。众筹过程体现了去中心化思想,企业打破金融中介的障碍,直接向个人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对众筹进行定义,认为众筹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与融资方以及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流,同时对支持的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约定的回报的群体活动。从融资者的角度将众筹定义为个人或企业向公众发布商业的或非商业的项目,从大量的互联网使用者处获取相对较少的金额,而不是从专业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处获得项目融资的融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是以互联网为中介对项目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公开性资金募集活动,具有公开性、资金额度小、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大等特征。
二、中小企业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一)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风险
1. 平台设立初衷公正与否带来的风险
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市场中,“平台倒闭”“僵尸平台”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平台在建立之初就以不单纯的目的吸引市场资金,这些平台无运营之实,导致最终平台上项目资金流向出现问题。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是股权众筹行业中投资人、募资人与平台三方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虚假宣传带来的风险。行业中存在领投人与募资人虚假宣传以抬高项目估值与议价能力的现象。部分平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未保持应有的中立态度,反而过度包装、夸大宣传平台上线项目以吸收中小投资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规现象,并在宣传过程中对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及时,或者完全不做出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构成欺诈。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国内,2016年12月14日英国监管当局颁布和关于股权众筹的新规中也披露有平台实质不合规的情况。FCA评估后认为,部分平台在获客方式上并没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有夸大宣传并诱导投资者的现象存在。虚假宣传还体现在有平台通过刷单以吸引有效投资者的投资。
领投人、募资人平台三方跟投资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实践中,平台除了作为信息中介人的角色以外,会另外提供信息审核、尽职调查、领投人推荐、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过程监督等功能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容易抱有侥幸心理依赖平台方,在没有进行合理前期调查的情况下依据平台的相关建议和宣传进行投资,将自己的资金暴露在风险之下。这种依赖心理也为平台带来挑战,如果平台上的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更多的会将责任归咎于平台而不是融资人。一旦出现项目亏损情况,在责任承担和追究的过程中,投资人于平台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就导致股权众筹平台变相刚性兑付的形成。出现上述情况,平台只有采取刚性兑付的形式返还投资者本金与收益,加上舆论压力,使得平台不得不对项目进行担保以保证声誉和正常运营。若数额过大,则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造成营运危机。这一现象多出现在影视、餐饮等细分领域。
3.平台设计不合理带来的违约风险
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和行业分析把握不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造成项目纠纷并难以兑现承诺,甚至造成信任危机。2016年6月原始会平台上的《女汉子真爱公式》影视众筹融资是此类风险的典型。2016年,影工厂与该平台达成协议,对正在进行的影视产品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进行资金的募集,并根据预期票房作为收益出让股权。然而,电影播出后远不及预期,使得平台所承诺投资人的“6个月内安全退出”无法兑现,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及获得回报。在整个募资退出过程当中,原始会并未对影视类产品的运行情况、预期收益给予科学有效的审核,审核不严格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平台上的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对审核环境和审核人员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审核过程缺乏透明度,容易发生募资人与投资人合力对项目信息造假以获得融资的行为。同时,也存在平台因为项目审核难度和成本较高而疏于对平台项目的严格把控。大部分平台在审核机制中,只对项目团队的资质进行审核评估,但少有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
(二)投融资市场格局带来的风险
一方面,该风险体现在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集中于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具有生存率低、寿命较短的特征,为股权众筹平台的课持续发展带来深刻的挑战。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整体规模较小,导致股权众筹的市场范围受限。近年来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有所提高,但间接融资为主体的格局未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我国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从2002年的4.95%缓慢上升至2015年的24%,占比显著增加。而到2017年上半年,直接融资只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0.9%。目前,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在间接融资占据社会融资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直接融资市场可获得的优质资产本身较少,股权众筹平台还需与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结构进行优质资产的竞争,因此,市场整体环境为股权众筹平台获得可持续性的优质资产增加了难度。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机构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无法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给机构本身、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损失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红线的风险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業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由于市场上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投资意愿,而股权众筹中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对于传统私募基金具有门槛低,涉众性广及方式相对简单的特点,吸引了不少公众的注意力,这也导致一些机构盯着众筹的旗号非法集资之事。
2.法律法规不健全
股权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滞后性。并且位阶较低,真正具有约束力和长久效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法律法规集中于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当中,但是针对股权众筹本质规定的位阶较高的《证券法》修订至今仍没有取得定论。
3.法律界定不明晰带来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法律界定不明晰导致的平台自身对法律理解不透彻所带来的合规风险。法律界定不明晰是指我国现在还尚未出台一部合理的、覆盖全行业的细节精准的法律法规来应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另外。股权众筹的法律界定不清和频繁政策变动导致业界人士在开展进一步的战略布局和业务拓展时处于观望状态。法律界定不清晰的风险还体现为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融资方的合作方式不明确带来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从而容易造成后期多方的纠纷。
(四)股权众筹产品设计的复杂性影响项目融资进程
1. 股权结构设计带来的同股同权难题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在针对不同项目的股权架构设计上存在自身独有的风险。是否需要根据不同项目设定不一样的股权结构,或者采用标准化单一产品设计方案是平台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目标是保证吸引投资人,并保证项目上市可期时股东数量适当。股权结构设计的不恰当会为项目的下一轮融资带来潜在风险,并带来项目失败的可能性。
2. 退出机制带来的难题
股权众筹的退出途径主要是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和新三板上市退出等。而这三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相关问题。投资者如果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一般收益率相对较低,且需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而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能做到新三板上市的极为罕见,所以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在使用SPV的情况下,需要SPV中的其他LP同时确认,操作起来难度大.效率低。
三、中小企业规避股权众筹风险的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
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国家都起到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直接融资比例高于间接融资比例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瑞士等,股权众筹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募资金的不足,并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力量之一。这些国家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均有独特的监管体系。其中美国的JOBS法案(《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广为人知,旨在通过法律设置及完善以弥补通过股权众筹帮助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方面和法律上的不足。我国的《证券法》修改中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借鉴。
1.鼓励大众投资。JOBS法案豁免股权众筹的注册发行。这一点与美国之前的豁免注册发行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豁免政策面向不特定大众,也就是说并不是面向俱乐部性质的小型投资者群体,而是面向进行小额投资的大众群体。
2.对平台和合格投资人进行严格而具体的限制。JOBS法案中对平台的限定主要在于限定融资方通过网络平台所发行证券的年度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其对合格投资人的设计采用金额于百分比结合方式,能够起到扩大投资人群并控制风险的双重作用。
3.对信息披露进行合理规定。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便捷性方面,法律规定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可以免去部分烦琐的内容,或者在IPO注册时进行秘密提交,股权众筹平台项目IPO时可以享受部分信息披露豁免,以保护小微企业免受相关财务信息和商业信息公开遭受的不良影响,得到批复后再进行信息公开。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相关法规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在证券卖出21天前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发布发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教育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与交易相关的欺诈。
(二)具体措施建议
1.采取平台备案制度。对股权众筹平台采取备案制度,并在备案体系中进行实时有效的市场监测,一方面鼓励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另一方面保证进入市场后的股权众筹平台达到一定监管标准。通过备案体系建立起资料库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出现欺诈行为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做出警告或者终止其市场活动和取消相应业务资格以示惩戒。
2.设定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格投资者的顶层设计需要以个人资产、参与人数为出发点,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并在“门槛低、涉众广”和“保护投资者”之间做到有效平衡。在确定股权众筹为公募型股权众筹的基础上,设定公众人数与小额投资的实际范围,并做到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双重规定。
参考文献:
[1]贺佳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风险研究[J].时代金融,2017.
[2]潘浩东.我国股权众筹现状描述及风险防范[J].财政与金融,2017(36)
[3]胡美玲.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问题现状及对策探讨[J].山东工会论坛,2017(01)
作者简介:
董佳棋(1998- ),女,蒙古族,辽宁阜新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