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一则“吉利起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被曝光。根据法院的公开资料显示,本案原告方为吉利控股和吉利汽车研究院,被告方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和威马汽车温州制造有限公司。
本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是求偿金额巨大,不仅打破了中国汽车行业的索赔纪录,在整個国内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也是仅次于加多宝和王老吉的29亿元商标侵权案。此外,吉利和威马所代表的“新老”势力也增加了该案的话题性和行业关注度。9月17日,案件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由于没有公开审理,最终细节不得而知。
纠纷由何而起?
据媒体报道,吉利某高管2018年离职时带走了吉利GX7车型的相关资料。该高管随后加入了威马汽车,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了威马EX5车型。威马EX5与吉利GX7在一些参数上相似,而被怀疑是基于同一平台打造。
然而,仅仅是以部分媒体所说的轮距参数高度相似便判断两车为同一平台也许过于牵强。要判断两车是否为同一平台需要从各项技术参数,包括悬架系统、转向系统、车身结构、电器架构甚至生产工艺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从产品开发方面来看,完全从零开始一辆汽车的开发在开发周期和资源投入上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产品对标和相互借鉴的方式在汽车行业并不少见。从事件本身来看,威马作为一家初创企业,缺乏技术沉淀,肯定会借鉴行业内的资源来加快自己量产交付的步伐,但威马EX5为纯电动汽车,吉利GX7为传统燃油车,两者区别较大,难以直接借用。EX5对标GX7的行为可能存在,但是否完全抄袭,业内一般认为可能性较小,不过这要等法院最后的判定。此外,“油改电”的模式相比纯电专属平台缺乏市场竞争力,威马也不会不知道这一点。
吉利能否如愿?
吉利本次对威马的起诉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汽车观察》向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到,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中的一种,知识产权包括:(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商业秘密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不公开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性,这可能也是吉利选择非公开审理的主要原因。
“吉利此次上诉很难如愿以偿,商业秘密侵害很难举证和计算损失。”某法律专业人士告诉《汽车观察》。相比于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侵犯商业秘密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以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需要专业权威的鉴定。
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同样有难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推断,即使吉利胜诉,也很难如愿获得21亿元的赔偿金额。
案件影响深远
尽管还没有确凿证据表明EX5源自GX7平台,但威马这家企业与吉利有着深厚的渊源。威马汽车创始人沈晖之前担任吉利控股的副总裁,威马汽车联合创始人、COO侯海靖曾任吉利集团副总裁、吉利成都制造基地总经理,高级副总裁陆斌曾担任吉利销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网络的整合,资深副总裁徐焕新曾在沃尔沃负责新能源技术的开发,首席财务官徐然曾在吉利控股担任CFO和执行董事,威马是一家不折不扣的由吉利系创办的公司。
9月11日,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大股东变更,新增股东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相关人士表示,这一股权变动与威马的上市准备有关。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属于不具备发行条件。此事将让威马的上市步伐遭受严重阻碍。
以威马的体量,目前还远无法与吉利抗衡,而人才流失才是最让吉利头疼的事情。吉利此次出手的目的也许并不在于21亿元的赔偿,而是在敲震威马的这类行为,以警示内部员工。
对行业而言,此事也并非坏事,我们看到中国汽车自主品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在增强,这也从侧面反映,自主品牌从“拿来主义”踏上了自主创新的新台阶,通过这一事件将催化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也会营造出更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中国汽车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