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商立法:架构庞大,保护主义明显

2019-11-25 02:54冯桂
世界知识 2019年21期
关键词:商法印度人工智能

冯桂

2019年9月26日,叠石桥家纺国际博览会在江苏省海门市举行,吸引了来自巴基斯坦、印度等参展商参加,促进了区域跨境电商的交易与合作。

在2018年中国正式通过首部电商法后,电商新市场印度也开始针对本国电商市场筹备电商规范法案。基于印度人口和市场前景的巨大体量,其在电商领域的一举一动,都引起世界电商巨头和主要贸易伙伴的密切关注。当前,印度已经成为我国许多电商和IT企业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笔者根据2018年7月印度政府发布的国家电子商务政策草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即将露出真容的印度电商法做点预判分析。

印度电商立法政策的特点

架构比较庞大 根据印度国家电商政策草案,其立法将涵盖数据的管理和储存、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个人隐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FDI(外商直接投资)、跨境电商、反假货、反盗版、网络排名与评价、数据滤镜、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保护、电商税收、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电商知识产权、数字经济可追溯性、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假如这些内容写入电商法,那么的确是一个宏大的立法结构。相对而言,中国电商法比较务实,仅包含电商经营者、电商合同、电商争议解决、电商促进等几个方面,基本只是一个电商合同和电商行业管理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涉及。

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印度制定电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培育本国电商产业,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因此电商立法政策的保护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例如,在大数据问题上,印度将严格限制产生于本国物联网、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的数据的跨境流动、境外储存和使用,并将制定时间表建设大数据储存设施,尽量将数据储存于境内。此外,立法还将规定印度机构、个人有权利接触和使用外方企业储存的大数据,外方企业必须服从印度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目前尚不清楚如何实现这些目标,毕竟印度主要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都是美国企业的(脸书、推特、Instagram、谷歌等)。印度还将立法促进国内机构建设替代设施,替代以境外為基地的云计算和电子邮件设施。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问题上,印度政府将有权要求外资企业公布源代码和算法。这些都表明,印度电商法将更为明确地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对外资电商将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主要依靠私有部门推动电商产业发展 政府主要承担立法、行政执法和财政补贴责任,具体项目建设主要靠私有部门负责。数字网络、数据储存、云计算、电子邮件等基础设施都将靠私有部门进行建设,政府部门只为此制定鼓励政策和给予拨款补贴。除印度邮政负责参与国内物流网络的建设外,公营机构基本不参与项目建设和具体经营。

立法模式上主要模仿欧美 印度在电商法立法政策上非常强调中小企业保护、电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内容,体现出对反歧视、人权保护等议题的高度热情,从内容上看更接近于欧洲的电商法。对物联网、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前沿技术的关切,也是在模仿欧美的电商立法,相对而言本国特色较少。这一方面说明欧美国家对印度立法和法律理论发展影响较深,另一方面也说明印度本身积累的电商立法经验较少。

立法目标远大而明确 印度的电商立法政策对许多电商议题都设定了远大而明确的目标,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都确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例如,政府将建立数据管理部门以承担大数据管理责任,立法将规定企业在三年内必须符合政府对大数据储存的管理要求,所有跨境电商必须走海关途径而不能走直邮途径等。可见,印度对电商产业发展的目标非常清晰,并有较为迫切的愿望实现这些目标。目前,由于成熟的文本尚未公布,除立法目标外,具体的权利义务还不明确,实现立法政策所列目标的路径也不明确。

存在的缺陷和制约因素

一是缺乏对电子商务技术的深刻理解。印度电商法可能是因为其国内电商产业发展阶段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主导立法的主要是律师和官员,缺少技术人员参与,对电商技术的理解还不够深刻。例如,对于电商反假货问题,印度电商政策规定了多达九个条款,内容相当详细,包括电商平台需注明销售者信息、注明商标、销售者必须作出承诺、消费者投诉等内容。事实上,根据中国的电商实践,反假货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立法规定电商平台责任,由平台运用算法来清除假货。阿里巴巴、京东和拼多多利用算法有效地减少了假货,单纯依靠立法手段反而效率较低。反盗版的问题也类似,政府加强平台责任,平台利用算法根据投诉清除盗版内容。中国的做法不仅高效,而且成本较低。反假货、反盗版这些问题都是一些具体问题,没必要在电商法这种基本立法中占据太多条款。此外,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还不成熟的技术出现在电商法中,其实并不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电商实践中的运用。总体上看,印度电商立法政策较多体现了律师的观点,对相关技术理解是不够深刻的。

二是缺乏对电商产业内在规律的深刻理解。印度国家电商政策用较多篇幅表述电商反垄断、中小企业保护等问题,这没有很大必要。电商产业本身就是一个竞争极为激烈、很难产生稳定垄断的产业,以中国为例,在电商平台阿里和京东双寡头垄断、大力打压新来者的态势下,还是杀出了一个拼多多,充分说明电商产业内部竞争的白热化程度。拼多多能够在阿里的“围剿”下成功突围,主要原因就是将业务重点放在为中小企业服务上,找到了阿里的盲区和软肋。可以说,电商产业的本性就是喜好竞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立法应当保护和鼓励自由竞争的氛围,尊重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必要将反垄断法过多运用于电商领域。此外,印度电商立法政策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可能存在不足,特别对平台与平台内商家的关系管理不够严格、规则不够明确。电商平台必须对平台内商家情况有清晰的、实时的掌控,政府才能够通过约束平台来规范广大电商中小企业,否则政府将很难有效管理数十万计的电商中小企业,更不用说有效的反假货、反盗版。

三是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的短板可能制约立法目标的实现。印度电商立法政策目标非常远大,但只有立法不足以保障工作目标的实现。其一,电商产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必须大力补课。电商产业要发展,需要完善的移动通讯网络、发达的物流网络和充足的电力作为基础,这些目前印度并不完全具备,还需政府大力建设。其二,印度缺乏足够的技术能力。大数据处理和储存、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都需要较高的IT设备制造水平,目前印度尚不具备,完全采用购买外国设备的方式有违发展国内电商产业初衷,也不利于保护印度国家信息安全。其三,过于依赖私有部门,战略缺乏层面国家推动,包括移动通讯网络建设、大数据存储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等,如果单纯指望私企承担,建设速度很难达到政府的目标。此外,要发展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就必须建设完善的5G网络,如不与外企通力合作,当前在印度是难以做到的。总而言之,立法目标的达成,不只是一個法律问题,还需要政府、技术、社会等多方面条件配合,这对印度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是一个重大挑战。

四是跨境电商将对印度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沉重压力。跨境电商是印度电商立法政策确认将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当前印度国际贸易处于逆差状态,因此其立法政策明确发展电商的目标是增加出口、平衡进口、扭转逆差。理论上通过跨境电商的确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内中小企业的出口,但这是以国内存在较强制造业为前提的,只有国内制造业实力较强,生产的产品有比较优势,才有可能通过跨境电商增加出口。假如国内制造业实力不强,没有有竞争力的产品供出口,则发展跨境电商反而有可能增加进口,进一步扩大逆差。这也是立法本身无法解决,必须靠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避免和克服的问题。

总体来看,印度电商法过多学习模仿欧美电商法存在一定危险,很可能片面强调反垄断、反歧视、竞争秩序维护等问题,反而制约了国内电商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电商市场的集中化。过早把前沿技术归入电商法规制范畴,也可能损害物联网、数字货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中国的应对策略

印度电商立法政策以实现振兴国内电商产业、刺激经济增长为终极目标,必然会在贸易壁垒、资本结构、技术要求等多方面擎起保护主义大旗,这对中国企业当然是不利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印度已经是我国众多电商和IT企业的重要目标市场,也必然是未来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我们必须正视挑战,积极应对其保护主义泛起的电商立法。

首先,大力推动对印电子商务法律交流、分享电商立法经验。中印法律交流是明显的短板,推进中印电商法律交流应当成为未来工作的重点。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商立法有许多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印度在这方面照抄欧美模式反而不利于自身电商企业的成长。与此同时,中国电商立法有自己的特点,是我国立法和法律理论研究中少有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域,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中国电商产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应的立法经验应当是印度希望研究借鉴的。

其次,对印度电商产业建设既要参与又要谨慎。印度电商立法趋向保护主义是可以预期的,对此我们应当采取以下举措:第一,在印度电商法成稿公布后应当深入研究,对风险较大的领域做好法务合规预案。第二,支持中国企业主动而谨慎地参与印度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企业不仅在基建方面有优势,在电商、IT技术方面也有明显优势,印度的移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方面建设亟需中国技术,但是中国企业的参与应当在符合自身利益、没有违规风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且应有政府部门统筹协调,贸然投资是不明智的。第三,认真研究对印电商技术合作工作,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某些方面的技术出口,而这是欧美企业所不会给予印度的。

在2019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上汽集团展示了无人驾驶卡车智慧物流,用科技助力电商发展。

最后,积极发展央行数字货币。在移动支付问题上,印度做法非常明确,将严格限制外资在印电子支付业务,这对我国企业来说相当不利。当前我国拥有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品牌,应当大力拓展海外市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工作。印度排斥外资移动支付的做法并不罕见,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有类似做法,比如,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等东盟国家也都严格限制支付宝、微信支付。有鉴于此,应当学习美国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比如脸书发行Libra),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努力推进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数字货币具有绕开银行系统的特点,配合中国较先进的移动支付技术,对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壁垒有较强的消解作用,从而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利益,进而利于人民币的国际支付。

(作者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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