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赵青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外资保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的重要举措。新规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大幅放宽。对于外资银行的股东及拟设分行的条件亦大幅放宽。新规实施之后,金融市场格局或将迎来大的调整。
外资保险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改两部条例的部分条款,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好法治保障。
“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吸引和鼓励更多外国投资者在华长期经营与发展,为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空间。这是中国经济实力提高的表现——不惧怕全球的竞争和挑战。”东亚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则“取消和允许”双侧重: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2018年银保监会公布了15条新的对外开放措施,包括取消外资持股的比例限制,放宽外资机构准入条件,放宽外资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等。
从限制外资的经营领域和范围,到现在的中国金融领域已全面实现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和保险业机构在中国得到了稳健的发展,
外资机构对中国市场的热情,在数据上也有着充分体现: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全球第一,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银行和保险业市场之一。
东亚银行上述人士称,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在新时代,金融领域将进入更高层次对外开放,跨境资金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将不断扩大规模;中外资企业都将在更为广阔的市场中开展自由竞争。
新条例的正式实施,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举措,这将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和营商环境,显著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并促进更多经营稳健、具备专业优势的外资企业参与到内地金融业发展之中,为金融业增添更多活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任文对记者分析,中国金融业的规模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比非常高,类似这样的关键行业,国家都会有一个保护期,会让它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再去对外开放。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市场上已经有非常多成熟的银行、保险公司出现。在国内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对现阶段国内的金融市场格局影响不大。
在任文看来,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一方面有利于形成“鲶鱼效应”:它们多数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这将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另一方面,放开对外资机构设立形式的限制之后,外资将获得更多话语权。任文说,“从股东结构来看,之前,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占比绝大多数都是50%:50%,或者中资股权超过外资股权。股权大的自然话语权就要大。而50%:50%的比例,导致谁都是老大,谁又都不是老大,有时往往会影响到公司的战略决策部署,损害公司的竞争力。现在,外资股权比例放开限制,管理理念就可以更好地理顺,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巨大利好。此外,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也是逐步打开,给予外资机构更宽松的政策条件,使它们能够更容易拿到牌照,在公司治理上获得更高的股权。”
“伴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开放并非一放了之,而是在完善审慎监管、推进国内结构性改革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开放,以改革助开放,以开放促改革。
谈及如何取得对外开放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国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等原则,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