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组织的纯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9-11-25 02:59施倚
劳动保护 2019年10期
关键词:指派易安工伤保险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参观浏览景区,公司职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未做强制要求。旅游中,我单位职工王某在旅游景点内由于雨天路滑、地面高低不平导致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具有职工福利性质,并不强制要求职工参加。活动安排的行程为参观浏览景区。王某作为你单位职工,此次旅游活动行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也与其工作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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